![]() |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關於蘇建和案....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728839)
|
|---|
引用:
多重標準的你 1.沒判死刑的法官,是你口中被當寶的法官 你怎沒去把他們無罪認定拿出來看? 有判死刑的法官依據的那份自白,公認的最大瑕疵, 你卻深信不疑,然後喜歡在監察院那份報告的可信度作文章 (放心,下面會告訴你你的邏輯跟唯一性多不嚴謹) 現在可不是認同判死刑法官比持相反意見的專家少一點而已, 是天差地遠,自己搜尋一下一些相關案件的部落格, 活生生的例子被拿來當教材, 而幾乎清一色都在對法官在證據認定上的重大瑕疵的批評 這些部落格,或是教材都是很多知名國立大學法律相關的, 要找支持此案法官死刑判決的,老實說還找不到 2.你支持法官論點,卻無法對那些別人質疑的瑕疵做出解釋, 不認為光這裡你的邏輯就有很大的問題了嗎? 你的唯一性在哪?這些瑕疵都足以推翻其他沒有瑕疵的論點 3.現在又變成法官採信的其他證物不是重點,自白才是重點? 24元贓物,消失的兇刀等等你到現在都搞不清楚怎麼變成證據的, 就是被人戲稱不足以稱為證據,卻被當作證據的最佳證明, 現在的你不過又幫這些硬被扣上帽子的證據做出最佳質疑, 諸多無法解釋,甚至跟蘇等三人毫不相關的所謂證物,其實 也正好凸顯判死刑法官們的對自白書的深信不疑之瑕疵性, 自白書有問題的地方,還有很多錄音內容三人皆不盡相同, 筆錄自白等等由警方所完成卻是符合的,重點式錄音內容跟 筆錄不相符,我再請問你這個邏輯,跟你的唯一性,又到哪去了? 4.說不出半點合理的理由,然後又扯到人際關係 ,這跟整串討論的相關性?您的邏輯又在哪? 5.重新調查的刑求結果,你又不信,是為了合理化你所相信的嗎? 你說手瘀青有記載臉瘀青卻沒記載不合理, 那我問你當初起訴書上的一些對於傷口的記載跟事實也不相符 有疏漏我問你合理不合理?記載是人為本有疏失性, 裡有合理不合理的問題,是你自己要把記載的東西全部當作事實, 就像你完全相信法官判決書上所描述,甚至自己還自己合理化, 即使邏輯上有瑕疵,完全不符合唯一性,你不也深信不疑, 當初驗傷是看守所驗傷,本來就不是一個正確的用來驗傷的單位, 有瑕疵是必然,有無刑求,可還是有很多其他人證,只不過很剛好 不管怎樣對蘇等三人有利的人證,不管是專家證人,還是其他, 都很剛好的會不被採信,有些人只會不合理化自己不相信的 ,拼命合理化自己相信的,連刑求幾天有無疤痕都還在問合理不合理, 我可以在告訴你,一開始被抓刑求,到後來驗傷是經過好一段時間, 也不是你說的幾天,時間空間你根本就傻傻分不清楚了,你能質疑 刑求的有無?別人都可以在你的刑求觀念上糾正你了,你還是不相信 監察院報告,請問你的標準是?只要別人能證明你的說法有瑕疵, 自然就違反你所說的唯一性,那你的邏輯就有問題, 請問你到底在相信什麼?當自己邏輯有問題的時候, 就上網亂搜尋,找出另一個不相干的又想合理化一切,怪哉 6.你連李昌鈺講什麼都不知道?那不是更奇怪嗎 又這麼巧,一個以邏輯跟唯一性為基礎的人,在告訴法官 他們的推論並不具有唯一性的時候,你又這麼剛好不知道, 然後又在那裡偽鈔+防偽線? 講來講去發現自己有問題,所以又回到自白上打轉, 殊不知自白這種東西,跟事實的符合度是為沒有唯一性的 28X樓的大大舉了一堆自白跟事實不相符,最後是靠科學鑑定平反的冤獄, 你還在說自白可否為證據?天大的笑話,最違反邏輯法則的東西 卻被你拿來亂套用 您說案件與三嫌犯寫的自白大致相符,錯了,錄音筆錄自白三者有很大出入 ,自白的瑕疵性才會又再被突顯 您又說自白書部會憑空杜撰,錯了,那些被平反的冤獄那些認罪自白是怎麼產生的 ,自白書的瑕疵來自於,刑求以及自白跟之前筆錄錄音資料的一致性不符 還有一點就是嚴重被懷疑杜撰竄改,所以才說這案子如果平反了 ,是一堆人會吃上官司 7.看了這一大串文,你還可說得出自白可以當證據, 我想我必須拜託你一件事情,可以的話別再把你的邏輯說拿出來了, 因為真的毫無邏輯可言 |
高官 批准的特赦也是亂搞 優點 1.幫國家省錢 犯人在監獄都是花國家的錢2.博得美名
缺點 犯輕罪者 或犯罪人僥倖出獄 會想才關那麼一下 那我下次再犯案 受害的都是 人 民 買單............ |
給大家換個方向想 要是她們的家人依定支持判決有罪 因為她們也看不到其他犯罪嫌疑人..........
|
照這樣下去, 以後的人犯案只要消滅直接證據,
矢口否認到底, 根本不會被判罪! |
引用:
如果有一天你不沒有犯案,但是因為自由心證 或是一些不實的紀錄(通常警方鎖定目標,都是先設圈套要給你跳) 被判刑了甚至死刑(有無可能看那些最後因為DNA鑑定才免於一死的就知道) 你就會希望是無罪推論了 新法的確是對要將人入罪比較不利 但是冤獄會減少,就是寧縱勿枉 美國還有一些先進國家都是如此,也比較合邏輯 舊法可以讓警方吃把一堆莫須有的罪名加諸在其他人身上 或者冤獄的情況變多... 你認為哪個才合理? 事情沒發生在自己身上總是無所謂 發生在自己身上的時候,就是求救無門 |
小弟再來插入一下
這個案子充滿種種的常識判斷,比如像是「沒事幹嘛警察會牽托你?」、「幾十個法官都判錯了嗎?」,但是從邏輯方面來說,這些常識觀念其實和事實不一定有必然的連結,有時只是對於事件本身的瞭解深入與否,以及時空因素的影響。 訊問錄音帶和筆錄(自白)的差異,已有superscalar提供連結位置,逼供小弟不敢說有,但起碼最初的承辦檢察官崔紀鎮鐵定有誘導,像teszd網友提的,莊林勳很配合。 對啊,莊的那一段整個錄音都是崔紀鎮在描述案情,莊從頭到尾都是「是」、「對」;略過檢查官開頭循循善導,就從12:24問案開始算吧,莊林勳回答共98句,其中27句是「對」或「是」一個字。 -------- 上面岔開來講自白,下面小弟說一下本案的源起,俾讓各位關注的網友作個參考。 (以下小弟並不加油添醋,都依據公開案情或筆錄走,並不判斷,請各位網友自行解讀) 首先警察是怎麼連結到嫌犯的?1991年3月24日案發後,依據警方採證,犯案現場有指紋,但可供辨識的只有一枚,印在男姓死者的薪水袋上面。 以1991年當時還無法作全國性的指紋比對,因此還是從地緣關係開始努力調察,警方比對了住在死者對面的當時在當兵的王文忠,但是指紋不合,後來發現王文忠有個從小因父母離婚而分居的哥哥王文孝(當時也在當兵),在8月13日發現指紋吻合。 同時警方也採集了毛髮,其中包括菜刀上的,和浴室中的。在菜刀上找到被害人毛髮一根;在浴室中找到被害人毛髮三根,分別在毛巾上和排水口。(浴室中的毛髮鑑定在一審中未提出,到二審始提出,浴室中沒有找到嫌犯的毛髮) 同日警方通知高雄軍方,8月13日晚間軍事檢查官遂逮補王文孝,並進行筆錄,王文孝於筆錄中供稱犯案,並交代了動機、侵入過程、到廚房拿菜刀、竊取財物、因被害者醒來怕被認出、殺人。並且也供稱在之前已經有過一次同樣侵入被害者家中的行竊,竊取的皮包後丟棄在該棟樓的水塔下(警方在該處找到這個皮包)。 此時王文孝並沒有供稱有同夥,但軍事檢查官懷疑七十餘刀不合常理,疑有共犯,在調查卷中表示需再作調查。 -------- 在軍檢第一次調察之後,8月14日警方(汐止分局)就從軍方借提王文孝北上,在當日兩點半由承辦檢察官崔紀鎮作成王文孝的第一份檢方筆錄,筆錄和軍檢的雷同,依然維持一人犯罪。 警方在當日下午宣佈破案,並帶著王文孝到現場表演犯案過程,但這份表演犯案過程的錄影帶警方沒有保存下來。 當日台視公司的晚間新聞影片 http://video.google.com/videoplay?docid=-53844109779703250 隔日中央日報的報紙全文影像 http://img204.imageshack.us/img204/9652/19910815in0.gif 當日下午5點,警方約談王文孝的母親唐廖秀,但這份筆錄後來警方沒有提出,收錄在軍檢中。 當日晚間11點,警方作成對王文孝的第一份警方筆錄,王文孝供稱謝廣惠、王文忠、黑點、黑仔夥同犯案。 8月15日凌晨4點,警方作成對王文孝的第二份警方筆錄,王文孝供稱王文忠、黑點、黑仔、長腳夥同犯案。並供稱當晚在案發前涉案五人的行蹤、五人犯案過程、分取兇器、殺人、到浴室洗掉身上的血跡、清理現場。(在一審時,警方將這份筆錄塗改為第一份警方筆錄,到二審時勘驗筆錄始發現。) 同日中午,王文忠於高雄被軍方逮補。據警方表示,王文忠在回台北的途中向警方供稱蘇建和。 同日下午1點,蘇建和在家中開設的便當店門口送便當時被逮補,隨及問訊。 同日下午5點,警方作成對王文孝的第三份警方筆錄,王文孝供稱長腳是蘇建和。 同日晚間23點,軍方帶回王文孝,警方作成對王文忠的第一份警方筆錄,供稱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犯案。 警方隨及逮補在家中的劉秉郎與和女友在住處的莊林勳。 8月16日凌晨3點,警方以臨檢方式進入莊林勳住處搜索贓款、開山刀和血衣,在牆板內取得二十四元硬幣贓款作為證物。(後來在硬幣上沒驗到血跡) 警方在逮補嫌犯後陸續進行問訊,作成的警方筆錄供稱犯案過程,並分別增加了強姦、輪**等過程。 同日早上11點,崔紀鎮檢察官進行問訊,並陸續作成檢方筆錄,其中劉秉郎翻供否認涉案。(如果從錄音帶來看,蘇建和當時是含混不清) 同日下午四點,崔紀鎮檢察官下令收押三人,而王文忠稍晚交由軍方帶回。 8月17日軍檢問訊王文孝,王文孝否認強姦。 8月20日軍檢北上提訊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均翻供否認涉案。 |
引用:
消滅證據這種事情 每個犯案的人都會做 現在有許多科學鑑識方法 讓證據是消滅不掉的 如果你可以做到超完美謀殺 那我想無罪判決也是很合理啊 看了你之前的發言, 還是希望你多去補充關於這件案子的許多知識 你會發現這個案子不在於嫌犯有沒有消滅證據 而是警方檢方的問題 程序正義 是保障實質正義最重要的基石 |
引用:
既然你這麼看重自白 我只想要你回答 為什麼這三個人自白當中都有出現強姦 但是不論是法醫或是李昌鈺 都告訴我們葉女沒有被強姦 為什麼?????????????????????????????????????????????????????????????????????????????????????????????????????????????????????????????????????????????????? 這個點就足以告訴我們這份自白根本不能用 |
以上是事情的敘述,都來自公開案情,以下就是小弟的說法了
1. 從證據來看,本案最可能的涉案人應該是王文孝,因為現場有他的血指紋,後來依據他的供稱在水塔下找出皮包,以及在當舖典當的金飾。 2. 檢警認為本案不可能只有一名兇手,是源於常識「一個人不可能砍這麼多刀」 3. 從剛警方初始的口供推斷,王文孝只認識他弟弟王文忠,與其他涉案人不認識,因為王文孝說不出名字,只能用綽號來稱呼,而且這些綽號也是錯的,第一份口供還包括了不存在的謝廣惠。 4. 由不認識的人帶頭,有計畫的持械竊盜(依口供五人是從機車行李箱中取出預備的開山刀),小弟覺得殊不合理。 5. 王文忠是本案關鍵,他的筆錄供稱了本案另外三人的名字。 6. 從崔檢察官8月16日的筆錄看,完全供稱犯案的是莊林勳,但是實際上他是涉案五人中不在場證明最多的人,因為案發當晚他父親生日,他在家裡與親友打牌。在其他人的口供裡,他有沒有參加案發當晚在撞球場的聚會也是彼此矛盾。 7. 劉秉郎在8月15日晚間23點被警方逮補,於警方筆錄中供稱犯案,在8月16日中午檢方筆錄中翻供否認涉案。所以有些人說三個人都承認,是不正確的。 8. 蘇建和在8月15日中午被警方逮補,8月16日中午檢方筆錄記錄他供稱犯案,但從錄音帶還原,他算不算供認實在不容易判斷。 9. 口供中有開山刀、水果刀、警棍與菜刀,後來找到了警棍和菜刀,警棍無血跡反應,目前保留下來的只有一度失蹤的菜刀。 10. 口供稱有至浴室沖洗身體與清理現場,但浴室中除了被害人毛髮之外並無嫌犯毛髮,這項事證在一審中未提出,在二審中始提出。 11. 口供稱入屋搜索金錢飾物、被害人醒來發覺、四人行兇、輪流至浴室沖洗身體、幫女性死者更換睡衣、清理現場。如此多的行動想必歷時許久,但屋中睡著的小孩並無察覺。 當然小弟在第四點和第十一點也是用常識判斷,並非完全源於事實本身。 --------- 回到常識。 「一個人不可能單獨多刀」 2000年王鴻偉情殺案176刀。 「沒事幹嘛警察會牽托你?」 從過程來看,警方的動作非常迅速,王文孝供出王文忠,從王文忠供出其他三人。 「他們都承認人是他們殺的。」 至少在檢察官第一次筆錄中劉秉郎沒有承認。重驗錄音帶,蘇建和算不算承認很難說。莊林勳的大概可以當作誘導範本。 「幾十個法官都判錯了嗎?」 實際上在近年來的一連串司法改革之前,所謂的合議庭法官是徒具虛文的。 當時的司法案件,合議庭三名法官通常只由承辦法官負責調查案件,另外兩位法官只會在最後宣判庭到場。 甚至開庭時,檢方也無需出庭,法庭中僅有法官與辯方律師,法官審閱卷宗後,有需要說明或疑異之處,才會允許辯方律師發言。 在本案中,只有筆錄和足以證明王文孝涉案的事證,有利於其他嫌犯的事證如浴室毛髮、檢方問訊錄音帶等,在一審都沒有提出。辯護律師申請的不在場證人,法官無一允許證人出席(參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刑事判決八十年重訴字第二三號第十項)。 --------- 我們都不得而知真相,小弟也是,小弟只能就小弟看到的來判斷。 當然法官能看到的更多,除了更二審的李相助法官之外,他開了兩次調查庭一次辯論庭即維持原判,法庭筆錄一共十頁,死刑,死刑,死刑。 |
引用:
說真的我怎麼樣根本不關你的事 同樣的問題 emma0420大 就是選擇正面回答 如果你抱持你所描述的想法 你可以回答我在回去番番資料 甚至指出資料在哪 而攻擊性的語言 就是反映出層次 我能理解 畢竟網路是開放的 很多沒有良好訓練的人也都可以依她們的喜好發言 可能也絕得自己很精闢 可以隨地的給人下定論 你無腦 他白吃 之類的 要不就是開頭就 孩子 別在以為怎樣怎樣... 總之我能做到的 就是 至少我不會隨之起舞 回一句 你才是怎樣怎樣 終究我是尊重對方的 我要說的就這些 |
|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2:04 PM. |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