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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身分證=走路許可證??警察是如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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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的邏輯怪怪的 管理員的職責就是讓大樓空間不讓"非住戶"進入 警察不是住戶從管理員的職責當然不能"私自允許"警察進入 至於誰有決定權,看大樓住戶們自行規定阿 |
引用:
那麼,像樓主此案,警察已經進入大樓,若樓主要求,管理員是否可逕行驅離警察? |
通緝犯:這討論串真是太有用了,筆記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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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這裡講的不是專有部分(住家內),而只是管理室(大樓內). 若依你所言,連管理室,管理員都不可以私自允許外來訪客進入,那麼,訪客流程如何進行? |
很好奇哪棟大樓的警衛敢驅離管區警察的? :rolle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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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帝寶之類... :cool: |
引用:
如果你為了警察或許能多抓兩個通緝犯願意放棄人權那當然是你的自由.... |
引用:
:jolin: 管委會自行規定 |
引用:
如果規定訪客可以進入管理室辦理會客事宜,那當然警察(視同訪客)也可以進入管理室. 而且我擔任過兩個公寓大廈的管理委員會委員,從來沒看過禁止警察進入管理室的規定. |
引用:
1關於警察行使職權進行身分查證的相關規定, "警察職權行使法"有詳細的規範,麻煩自己看自己查。 2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九款,由所有權人授權設立。 而警衛則是受管委會聘雇維護社區安全;管理室是否為公共場所容有疑義, 但其所有權屬於全體住戶共有,在住戶的委託下,警衛可以要求任何非社區住戶之人離開。 3在沒有犯罪行為發生的當下,或是沒有預見危險發生的可能, 即便是公共場所警察都不能任意查證身分,所有權人有權利(即便只擁有部分產權)要求警察離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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