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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蘇建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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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您確定「自白就是證據」嗎? 您確定「什麼都沒幹,就能寫出情節大致符合的自白?還三個人耶」就代表「這就是事實」嗎? 呵呵講到此,還是重複那一句話:「自白要靠證據來證明真偽」! 為甚麼? 你真的可以去去看看CSI LV,裡面有太多各式各樣的自白情形: 真的犯人,卻捏造一堆謊言。(這應該最常見) 不是犯人,替人頂罪,也能講出符合事實的自白。(這也很常見) 自以為是犯人,卻沒想到真正致死的是另外一個人。(這比較是特例) 不是犯人,卻被特殊方法灌輸犯案過程。(這應該很常見) 一群犯人,為了保護其中幾人。(這就是所謂串供的可能性) 應該還有些特殊例子。 也因為這些不同的狀況。「自白要靠證據來證明真偽」。 當然您要堅持「自白就是證據」也無妨,那樣你就不明白大家在反對什麼了! |
引用:
刀痕鑑定不是最新的 而是民國90年時所做的 當初法醫研究所用刀傷認定兇刀有三把 但此次李昌鈺博士作證時,有提到即使只用單一刀器,不同的接觸點、力道、方向 也能造成各種不同刀傷 以下節錄自吳豪人先生的紀錄文章(完整文章在本討論串第七頁) 為2007年5月4日李昌鈺博士以法院鑑定證人身分出庭為蘇案作證時 與檢察官的對答紀錄 以下甲為檢察官 ----------------------- 甲:(尷尬)「您看過開山刀沒有?」 李:(這是什麼問題嘛!)「看過,沒用過!」 甲:(尷尬)「開山刀比菜刀輕,在屍體上造成的傷痕是否不同」(勝!這麼多 傷痕怎麼可能是單一凶器嘛) 李:「我已經說過了,不同的接觸點,力道,方向,即使單一凶器也能夠造成各 種不同刀傷」(老師有說你沒聽) 甲(無言以對,翻資料一翻就是3分鐘):「請看第28頁的照片,可以證明是不 同刀器造成的刀傷,不是嗎?」 李:「兩張照片都不合格!測量尺也不直。」 甲:(震驚)「……..但上面明明注記的很清楚:長1.7公分寬0.05公分深0.5公分」 李:「所謂深0.5公分,知的是最深還是最淺還是平均深度?完全沒記載嘛!」 甲:(轉移話題)「您說兇手乃一人且心理不正常;兇手為數人的話呢」(這裡 的「的話」真的是假設句!) 李:「小小區域,揮砍開山刀會傷到自己人唷。當時對於空間並未測量,您所謂 的開山刀,誰也不知道有多長」。 ------------------------------ 法醫研究所的報告, 除前面所說之外,問題還在於: 1.從來就沒有實際對死者頭骨上的刀痕與菜刀的刀面進行比對 2.法醫研究所拿豬骨當模擬測試,而非用人骨 李昌鈺博士曾提出以豬骨代替人骨測試,不合科學鑑識原則,對實驗結果提出疑問(這點我也百思不得其解,要模擬測試為何堅持用豬骨,而不是人骨 豬骨和人骨差別可不小 法院還說此豬骨刀紋測試法經"國科會審查通過" 我怎麼找不到國科會通過的相關明文鑑識標準制度? 不會只是個教授提的研究計畫案而已吧:jolin: 當然也有可能是我漏了 如果有人找到了,可否提供一下) 所以之前辯方律師有向法官申請,將此案送往美國專家團隊鑑定 但檢方反應很激烈,認為有法醫研究所就夠了 送到美國去,證物可能在運送過程遺失,所以強烈反對送往美國鑑定 (講實話,這理由實在不足以使人信服 :jolin: ) 另外,我引美國法醫權威-魏區博士當時出庭時的證詞 他說:"如果要對時隔十多年的工具痕跡做鑑定工作,也就是鑑定本案被害人骸骨殘留的刀傷痕跡,鑑定人(或鑑識團隊中)必須具「法醫病理學會」、「法醫人類學會」、「法醫X光學家」、「犯罪偵查學家」資格的人,如此才能做出正確的鑑斷。" 但法醫研究所的團隊,並沒有上述人士 如果送去美國不行的,那可以找國外有此資格的專家加入鑑識阿,也沒有 這到底是怎麼了? 我覺得更不解的是 這次開庭,檢察官他們一直強調 "我國法醫研究所乃最高鑑識單位,其鑑識結果一般不容置疑。" 然後質疑李昌鈺博士和魏區博士的專業 說: "是不是美國人的東西都比較好啊?如果是的話,那什麼美國在世界盃沒有贏?" "如果覺得美國的不好,那是不是還要找義大利的法國的啊?" (這真的是檢察官當庭所說的話,當場一片譁然 堂堂一位檢察官居然是用這種推論法來質疑) 真的覺得很無言 如果認為鑑識過程沒有問題 那交由更專業的國際權威,用更精密的鑑識去再確認一次,不是更能確定其說法嗎? 或是加入國際具有威信的專家到團隊,但也不要 到底是在在意什麼? 還是因為"我國法醫研究所乃最高鑑識單位,其鑑識結果一般不容置疑。" 所以交由第三國鑑識,由國際專家鑑識,就是被認為挑戰我國法醫研究所的尊嚴嗎? 到底真相重要,還是法醫研究所的尊嚴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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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 沒有幫人頂罪的可能又沒有刑求,自白就是證據 是不是事實,就像王迎先,事後嘴泡,擺明了就不是事實 但是要是沒有有利他的證據,我怎麼想,袋子從你那找到,又那麼多人都覺得你像搶匪,還不是判刑? (就算他撿到袋子後跟一堆人炫耀,也不一定能跑掉吧) 沒有人看到他袋子不是撿來的你就認為是他的 沒有人看到歹徒把面罩脫下的樣子,就可以用來影響法官 我想,自白是主體,三個人都大致相同,影響了法官 引用:
所以說我認為如果有頂罪的可能就要好好考慮 引用:
時間也沒多長就進看守所(收容所?)了...也不像有刑求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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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我們真正爭執的是冤案出現的機會吧? 不過反正這種事情應該不會發生了(現在要有攝影機拍攝了?) 所以說不定凹總統赦免是好方法,赦到變無期徒刑,讓三個人的未來變成大家想法角力的結果,似乎不太公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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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人數理論,從來就沒有意義 如果多數法官都認定,那就沒錯的話 又怎麼會有呂金鎧案?黃志成案? 呂金鎧案(被指控強姦殺人) 13年冤獄,被判五次死刑,更七審才藉由DNA檢驗獲判無罪 預計將獲冤獄國賠1700萬 黃志成案(被指控強盜殺人) 被判八次死刑,更八審才獲判無罪 獲得冤獄國賠1693萬元 這都是最近的事,應該還有印象吧 這兩件案子也都約各自有50幾位法官承審過 但這就是正確的嗎 "多數"不代表"對"的等號 (遠一點的華定國案,真是夠冤的,但他經更十八審,上百位法官判過) 另外,司法界從來也不只有一種聲音 就直接接觸本案的人員上 不僅只上一次的三位法官,還有檢察總長陳涵的三次非常上訴 四任法務部長(馬英九、廖正豪、城仲模、葉金鳳)都不願意簽死刑執行令 引用:
不,判案重點不是自白,是證據 證據法則是放在最重要的位置 這已經很多人一再強調過了 24元上無死者指紋,無血液反應 就像一般人身上會有的零錢一樣 如果此判例一下 以後身上有零錢的人都危險了 要說是賊贓,它就是賊贓 菜刀是王文孝供出的作案工具 他一開始就是說是獨自犯案,還到兇案現場做了如何犯案的流程(有錄影) 菜刀上的一根毛髮證實是死者的 但菜刀上無蘇建和三人的指紋或血液反應 根本無法證明是由誰所持 (而且這把刀消失十幾年的時間,也從未實際做刀痕比對) 引用:
自白書的問題 假使是在沒有刑求下的自白書 在強暴這個指控破滅後(這是自白書中很重要的段落) 整個自白書的可信度就非常薄弱 要作為判案依據,實在是無法成立 引用:
刑事訴訟法就是因為這樣才修法,因為自白的爭議性太高 之前就有提過了 自白書一開始是完全不同的,不是在細節上的出入 而是五人講的整個都不一樣,重大歧異多達十三處,完全接不起來 經過四次自白,可看出,過程逐漸被"整合"成同一個脈落 另,請不要以法官人數作為標準 就如同第一段所說 幾樁冤案都是四五十位法官承審過,甚至還有百位 另外我想補充一段引文,來提供另一個除強暴指控破滅外 另一個關於自白的疑點 本討論串32頁,由逗點兄所發表之文章 以下為其文章 ------------------------------------------- 小弟也來插入一下 其實問題點是還蠻容易的 如果是法院體系的法官,大概就是看檢察官提出筆錄作為推斷的證據 特別是蘇案這個案子,因為十六年前檢警搜證觀念不足,證物基本上可以等於沒有 連最簡單的有沒有被強暴都缺乏證據 好,那來看由台灣高等法院審判長李相助所提出在1996年所提出的被告自白整理 http://www.tahr.org.tw/site/sue/menu3/lee199603.txt 棍!這絕對是他們三個幹的,筆錄中親口承認,案發經過大致相符,嫌犯口白互相補充完備,縱有若干細節差異無法否認全盤事實真相 但是麻煩就出在,如果當初承辦檢察官崔紀鎮的筆錄有問題呢? 從superscalar在222樓的po文就把崔紀鎮檢察官的筆錄和偵訊錄音包含部份譯文提出來了 http://www.tahr.org.tw/site/sue/menu3/record.htm 搭配台灣法律服務網也有部份譯文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category_id=445 聽過錄音,再去比對崔紀鎮檢察官作的筆錄 兩者差別之大 其中莊林勳部份基本上都是崔紀鎮檢察官在描述案情,莊林勳只有回答「是」、「對」; 劉秉郎完全否認;蘇建和也都是不知道不知道; 結果筆錄上都變成坦承犯案 不論有沒有刑求,光崔紀鎮檢察官在汐止分局的筆錄就有問題了, 拿李相助審判長提出被告自白整理和錄音檔一對就知 筆錄不實,最好自白也是對的 至於刑求或逼供部份,2000年新光吳如月案還是照樣有 一個人砍79刀部份,也有王鴻偉案176刀 常識不是一定對的 ------------------------------------------------- 這個自白書不管有無刑求 爭議實在太大,可信度薄弱 |
引用:
不就是看到什麼判什麼 如果一開始就有辦法驗DNA,會判有罪? 司法界不只一種聲音,只是判這案子的法官... 引用:
所以自白能不能當證據? 最後也是王文孝牽連出所有人的 引用:
一開始也沒人去問有沒有強姦 如果沒有刑求,話還不都他們說得 引用:
法官認為大致相符~.~ 引用:
今天又不小心看太晚了~.~ 我是看文件 莊林X很配合阿... 你看20:32那 蘇建X比較像被逼的 明天聽錄音帶 |
引用:
我不得不說 我真的很欣賞你 只有你真的知道我是再問問題 很實際的回答我 真的 其他那些動不動就說人無腦 瞎掰的人 真該好好重新學習怎麼去討論 妳的回答我絕得非常有建設性 我完全能夠理解 謝謝你提供這個資訊 |
引用:
我很誠心的說 你不帶攻擊性的 理性的 提出科學證據的 回答 真的是討論區的典範 我也希望那些不理性回過我話的人 可以好好看看 我真的因為這種 理性的邏輯推斷 所影響 覺得從中間 慢慢偏向支持蘇建和這方 在此引薦給大家 不要在幼稚了 什麼你無腦嗎 你到底懂不懂 之流的 就不要參與討論了 |
自白不一定能當作證據 因為會有刑求的自白 跟 認罪的自白
法院上 法官要定罪 唯有拿出強而有利證據 讓辯方無法辯白 才能定罪 這個案子就是濫在 檢方 無法強而有力證據 辯方所提出的證據 檢方也不採用 一堆法官也為了自己的面子 跟前途 判決 有罪 所以讓人詬病....... |
引用:
老實說 說你無腦 瞎掰的人真的是剛好而已 他回答你的 其實大多都是更早以前有人都提過 或者一些資料連結裡面也有 你並沒有很認真看這串 提出一堆根本就有人回答過或是資料裡面有論述的 不覺得問題在你嗎? |
看了關於蘇建和案的各式文章
雖然大家意見相佐,各有各的看法 但我想以自己立場發表一下對台灣檢警制度的觀感 小弟多年以前還是學生身分曾經涉及一件案件而進警察局 結果最後是對方謊報案件,小弟才無罪釋放 但當時刑警前來拘提我之時 那副言語脅迫,幾近恐嚇的神情,彷彿我怎麼解釋他都不相信 認定了我有罪就是有罪 倘若那時小弟不是學生身分 接踵而來的刑求,我想是免不了的... 事實最後結果,小弟的清白得以洗刷..... 這就是台灣的保護制度 刑事警察,掛了牌的真流氓 那副嘴臉讓人畢生難忘...更讓人噁心至極 蘇建和當時偵辦的那些員警,真該通通抓去坐牢 為了要趕緊有人認罪,而枉顧他人清白 你們有什麼資格當執法先鋒? 應該讓媒體公佈他們的照片,讓大眾唾棄 指責他們 上頭的司法人員 只會官官相護... 真是黑暗 老百姓更該擦亮雙眼 不論那三人是否有罪 整個司法制度的弊病 才是應該大刀闊斧改革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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