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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史上最扯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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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舉個例子說明好了。 例如某件殺人案,目擊證人當庭指認凶手就是被告,於是一審判決被告有罪。 二審審理時,發現當初警詢時,警方並未製作指認表供證人指認,而是直接拿被告的戶役政照片出來,問證人是不是這個人,而一審審理中,法官也是當庭問證人看到的凶手是不是就是在庭的被告,因而認為證人指認有瑕疵,於是重新安排指認程序,結果目擊證人無法從人列中指認出被告來,所以二審認為證人的指認不足採信,改判被告無罪。 現實中也有許多冤案,原來的法官採信自白而判有罪,後來的法官認定自白不具任意性,而改判無罪的。 這就是證據不同導致認定的事實不同,因而改變判決的情況。 其實很多時候還有各種狀況都可能影響到法官的認定,而去改變判決,從來也沒有任何規定說上訴法官必須侷限於前一審級法官的見解,不能變更。 |
你不用去舉別的例子..
本事件的事實,我相信許多人看到的就是有人吸毒後殺母並砍斷頭.. 這個事實你去改變呀.. 也只有法律人有本事用嘴巴去改變這個事實吧... 我呸... 雖然本島目前有一些判決真的是已經很荒謬.. 但再看某些法律人的邏輯... 比別人多讀過幾本書就很會吹了.... 真的...台灣的司法真是悲哀........ |
引用:
那爭點的責任認定的部份呢? 多了一份鑑定報告,就有可能改變法官的認定,不要每次都跳過爭議的關鍵點好嗎。 |
引用:
那你的意思是說,到了二審指認不出來,所以無罪。 現在問題來了,那本案三審的時候,應該怎麼判? 用什麼證據說明該員因不罰而無罪?或是因什麼證據說明該員應該有罪? 只因一審判有罪?或是因二審判無罪? 你的三階段論是在說明取證或證據的有效性。 但是這並不能說明,這樣的判決的社會性功能啊。 你要就法論法,我沒有意見,但是問題是,真這樣判,那社會就大亂了。秩序怎麼維護? 本案中,也沒有任何證據能絕對的證明該員心智沒有異常。當然也沒有任何絕對證據能證明該員心智異常。 你說要怎麼辦呢? 如果三審也是無罪,那好啦,我在這邊留言說的,通通都可以實現啊,越黑越惡的越不怕。你說如何是好? |
如果說對於本事件,只有我一人認為判決荒謬,
那我有檢討自己的必要.. 但現實上似乎很多人也認為這判決荒謬.. 高大成也認為荒謬.. 那這樣.. 什麼才是爭議的關鍵點呢? 現在爭議的關鍵點難道不是這判決嗎? 不過.. 某法律人的邏輯肯定與別人不同.. 肯定會跳過起爭議的點去說別的東西.. |
我從根源上來看,應該廢除掉刑法第十九條。
我們不應該因人的思想而獲罪,同樣的也不應該因人的思想而脫罪 。 每個人都應該有人權,我認同,但在刑罰上時,人權與刑罰何著應該優先? 如果人權優先於刑罰,那根本就不應該有刑法的存在,因為刑罰一定會侵犯到人權,所以人權應該次於刑法。有人曾提及刑罰不是為了懲罰,而是為了矯正的目的而存在,這我想問精神病犯罪者是否能矯正成功矯正? 講更嚴肅的,精神病患吃藥可受控制,但誰能保證精神病患會定時吃藥?而強迫精神病患吃藥是否又侵犯了他的人權? 所以無人能肯定精神病患不會再犯的情況下,刑法是否應該給予他們刑罰上的優惠呢? 個人認為不應該,所以我支持取消刑法第十九條,省得一堆法綠人玩文字遊戲。 |
目前看來刑法 19條很方便..
隨時可以拿出來引用一下.. 然後就可以坐領高薪了....... |
引用:
這個判決爭議的關鍵不就是對責任的認定? 一、二審也是因為對責任認定的不同,所以判決結果不同。 結果你前面跳過責任的認定問題,只單看構成要件事實的部份,不就是避開了關鍵的爭議點嗎? |
所以我就說嘛..
明確的事實"吸毒殺母"..無視. 然後呢..用張嘴在那裡企圖改變事實... 某法律人這種邏輯...................跟本是社會亂源 |
引用:
+1 所以直接蒙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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