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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史上最扯的判決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177626)

惡蟲 2020-08-26 12:08 PM

引用:
作者EAC212
證據不同影響而導致"事實不同"???
某法律人的邏輯真是令人不敢恭維...
這法律素養?.....................
這種法學素養跟本就如瞎子摸象一樣..會因為你站的位置摸到位置不同,就認定那是事實一樣..
WTF!!!!!!
這種法學、這種邏輯?
對我個人來說,跟本不能服人,不要也罷..
這種邏輯的存在.. 本身就是問題製造機。
你會檢討自己邏輯有問題嗎??我想應該是不會吧....

也許有人看過了..
高大成轟逆子弒母判無罪 怒譙法官仁慈用錯地方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6NDbExr4YlI


舉個例子說明好了。

例如某件殺人案,目擊證人當庭指認凶手就是被告,於是一審判決被告有罪。

二審審理時,發現當初警詢時,警方並未製作指認表供證人指認,而是直接拿被告的戶役政照片出來,問證人是不是這個人,而一審審理中,法官也是當庭問證人看到的凶手是不是就是在庭的被告,因而認為證人指認有瑕疵,於是重新安排指認程序,結果目擊證人無法從人列中指認出被告來,所以二審認為證人的指認不足採信,改判被告無罪。


現實中也有許多冤案,原來的法官採信自白而判有罪,後來的法官認定自白不具任意性,而改判無罪的。

這就是證據不同導致認定的事實不同,因而改變判決的情況。

其實很多時候還有各種狀況都可能影響到法官的認定,而去改變判決,從來也沒有任何規定說上訴法官必須侷限於前一審級法官的見解,不能變更。

EAC212 2020-08-26 12:13 PM

你不用去舉別的例子..
本事件的事實,我相信許多人看到的就是有人吸毒後殺母並砍斷頭..
這個事實你去改變呀..
也只有法律人有本事用嘴巴去改變這個事實吧... 我呸...

雖然本島目前有一些判決真的是已經很荒謬..
但再看某些法律人的邏輯...
比別人多讀過幾本書就很會吹了....
真的...台灣的司法真是悲哀........

惡蟲 2020-08-26 12:16 PM

引用:
作者EAC212
你不用去舉別的例子..
本事件的事實,我相信許多人看到的就是有人吸毒後殺母並砍斷頭..
這個事實你去改變呀..
也只有法律人有本事用嘴巴去改變這個事實吧... 我呸...

雖然本島目前有一些判決真的是已經很荒謬..
但再看某些法律人的邏輯...
比別人多讀過幾本書就很會吹了....
真的...台灣的司法真是悲哀........


那爭點的責任認定的部份呢?
多了一份鑑定報告,就有可能改變法官的認定,不要每次都跳過爭議的關鍵點好嗎。

沒問題 2020-08-26 12:19 PM

引用:
作者惡蟲
舉個例子說明好了。

例如某件殺人案,目擊證人當庭指認凶手就是被告,於是一審判決被告有罪。

二審審理時,發現當初警詢時,警方並未製作指認表供證人指認,而是直接拿被告的戶役政照片出來,問證人是不是這個人,而一審審理中,法官也是當庭問證人看到的凶手是不是就是在庭的被告,因而認為證人指認有瑕疵,於是重新安排指認程序,結果目擊證人無法從人列中指認出被告來,所以二審認為證人的指認不足採信,改判被告無罪。


現實中也有許多冤案,原來的法官採信自白而判有罪,後來的法官認定自白不具任意性,而改判無罪的。

這就是證據不同導致認定的事實不同,因而改變判決的情況。

其實很多時候還有各種狀況都可能影響到法官的認定,而去改變判決,從來也沒有任何規定說上訴法官必須侷限於前一審級法官的見解,不能變更。


那你的意思是說,到了二審指認不出來,所以無罪。
現在問題來了,那本案三審的時候,應該怎麼判?

用什麼證據說明該員因不罰而無罪?或是因什麼證據說明該員應該有罪?
只因一審判有罪?或是因二審判無罪?

你的三階段論是在說明取證或證據的有效性。
但是這並不能說明,這樣的判決的社會性功能啊。
你要就法論法,我沒有意見,但是問題是,真這樣判,那社會就大亂了。秩序怎麼維護?

本案中,也沒有任何證據能絕對的證明該員心智沒有異常。當然也沒有任何絕對證據能證明該員心智異常。
你說要怎麼辦呢?

如果三審也是無罪,那好啦,我在這邊留言說的,通通都可以實現啊,越黑越惡的越不怕。你說如何是好?

EAC212 2020-08-26 12:24 PM

如果說對於本事件,只有我一人認為判決荒謬,
那我有檢討自己的必要..
但現實上似乎很多人也認為這判決荒謬..
高大成也認為荒謬..
那這樣.. 什麼才是爭議的關鍵點呢?
現在爭議的關鍵點難道不是這判決嗎?
不過.. 某法律人的邏輯肯定與別人不同..
肯定會跳過起爭議的點去說別的東西..

真象 2020-08-26 12:28 PM

我從根源上來看,應該廢除掉刑法第十九條。

我們不應該因人的思想而獲罪,同樣的也不應該因人的思想而脫罪 。

每個人都應該有人權,我認同,但在刑罰上時,人權與刑罰何著應該優先?
如果人權優先於刑罰,那根本就不應該有刑法的存在,因為刑罰一定會侵犯到人權,所以人權應該次於刑法。有人曾提及刑罰不是為了懲罰,而是為了矯正的目的而存在,這我想問精神病犯罪者是否能矯正成功矯正?
講更嚴肅的,精神病患吃藥可受控制,但誰能保證精神病患會定時吃藥?而強迫精神病患吃藥是否又侵犯了他的人權?
所以無人能肯定精神病患不會再犯的情況下,刑法是否應該給予他們刑罰上的優惠呢?
個人認為不應該,所以我支持取消刑法第十九條,省得一堆法綠人玩文字遊戲。

EAC212 2020-08-26 12:33 PM

目前看來刑法 19條很方便..
隨時可以拿出來引用一下..
然後就可以坐領高薪了.......

惡蟲 2020-08-26 12:39 PM

引用:
作者EAC212
如果說對於本事件,只有我一人認為判決荒謬,
那我有檢討自己的必要..
但現實上似乎很多人也認為這判決荒謬..
高大成也認為荒謬..
那這樣.. 什麼才是爭議的關鍵點呢?
現在爭議的關鍵點難道不是這判決嗎?
不過.. 某法律人的邏輯肯定與別人不同..
肯定會跳過起爭議的點去說別的東西..


這個判決爭議的關鍵不就是對責任的認定?
一、二審也是因為對責任認定的不同,所以判決結果不同。

結果你前面跳過責任的認定問題,只單看構成要件事實的部份,不就是避開了關鍵的爭議點嗎?

EAC212 2020-08-26 12:42 PM

所以我就說嘛..
明確的事實"吸毒殺母"..無視.
然後呢..用張嘴在那裡企圖改變事實...
某法律人這種邏輯...................跟本是社會亂源

Earstorm-5 2020-08-26 01:16 PM

引用:
作者EAC212
所以我就說嘛..
明確的事實"吸毒殺母"..無視.
然後呢..用張嘴在那裡企圖改變事實...
某法律人這種邏輯...................跟本是社會亂源


+1 所以直接蒙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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