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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開庭,庭訊一開始審判長先問有沒有證人身分坐在旁聽席旁聽?
頓時現場鴉雀無聲沒人舉手,審判長和旁邊法官交頭接耳後就問一句「黃珊珊在嗎?」 這時候黃珊珊舉手,在審判長告知她是假老二申請傳訊的證人不適合坐在旁聽席後 黃珊珊說好吧,在離開旁聽席還停下腳步時跟審判長說謝謝法官,無恥 :tu: :laugh: |
"對待柯P的標準"
說起...對待柯P,不就是應該用"柯P對待別人的標準"來對待他嗎? 所以意思是說,"柯P對待別人的標準"很高囉? 柯P自己訂的標準,不就是.... 「如果(...)都不知道、什麼都不清楚,也可以去死一死。」....by 柯P 「下屬貪污,長官不可能不知道。」...還是by 柯P 「有2個小官非常的賤」,自動圖利他人,人家也沒有行賄,就很自動自發的把錢送給廠商,也沒有長官指使.... 又是by 柯P .... .... etc., :D :D :D 柯文哲以往調子吹高高的時候,柯粉都不是都聽得開心得很... 現在怎麼了嗎?...柯被相同檢視才幾個月時間,柯粉就...受不了...了?...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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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要早點出來的方法是有
承認錯誤 我一時貪念 把所有財團商人給的政治獻金繳交回國庫 圖利罪的地方自己坦承 供出貪商 推給貪商行賄就好了 很有誠意的承認錯誤 就算判28年 應該不用坐牢10年就能出來了吧 一直凹 很難看 台灣人對這種事情很健忘的 也很容易寬恕 堅持不認錯一直凹 那就要關到滿 他還有四大案 最高也是關30年 關好關滿吧 |
引用:
可是關幾年等到放出來,他還能掌握民衆黨嗎? 或是那時還有民衆黨嗎? :o :laugh: |
引用:
禁見必須跟隨羈押,但是羈押不必附帶禁見。 白話來講,法院裁定羈押的時候,不是必然會禁見。 以法定的四項羈押事由來講,就是要有符合勾串滅證(§101Ⅱ)時,法院才會一併裁定禁見。否則的話,通常就是依個案情形,另外聲請(§105Ⅲ)。 而柯就是符合勾串滅證。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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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民塚党 2028一定滅党的 不會過政黨補助門檻 每年少了1億5千萬政黨補助金 一定垮的 |
檢察官訊問筆錄會包含二個部分:
一個是紙本筆錄,由書記官打字後列印,交給在場人簽名後附卷。 一個是錄音錄影,地檢署偵查庭有錄音錄影系統,結案後書記官會從系統中拷出檔案,燒錄成光碟附卷。 起訴案件,全卷檢附法院時,就是要同時交給法院紙本筆錄及錄音錄影光碟,如果只有紙本筆錄而缺少錄音錄影檔,除非被告認罪,否則該份筆錄會被排除證據能力。 京華城案一直在吵筆錄錄影問題,但是其實都是一些混淆事實的說法。 之前吵的錄影被覆蓋的問題,但是地檢署的筆錄錄音錄影系統不可能會被覆蓋,事實上被覆蓋的是看守所的錄影。 但是相關被告被訊問都是被提解至地檢署接受偵訊,不是在看守所內訊問,而看守所雖有設置供檢察官面見受刑人或在押被告的處所,但是通常沒有獨立的錄音錄影系統,因此即便檢察官要特別到監所去訊問,都是自行準備錄音或錄影設備,並非由監所方面錄音錄影。 所以被覆蓋的應該是看守所內生活區,也就是牢房的監視錄影,這部分雖然不知道辯護律師團想要查證什麼,但是與筆錄的效力無關。 最近被駁回的另一個是聲請扣押書記官的錄音筆。 這個法院講的比較白,相關的筆錄錄影檔都有給,辯護人來聲請也都有提供拷貝了,訊問對象彭、邵都表示沒有遭刑求或不正訊問,辯護人聲請扣押錄音筆缺乏合理事由。 這裡還是再次要注意的是,筆錄的錄音錄影檔依然是有的,但是白粉柯迷可能又會再次去脈絡化來打筆錄效力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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