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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SKINGII 2025-05-17 12:20 AM

昨天開庭,庭訊一開始審判長先問有沒有證人身分坐在旁聽席旁聽?

頓時現場鴉雀無聲沒人舉手,審判長和旁邊法官交頭接耳後就問一句「黃珊珊在嗎?」

這時候黃珊珊舉手,在審判長告知她是假老二申請傳訊的證人不適合坐在旁聽席後

黃珊珊說好吧,在離開旁聽席還停下腳步時跟審判長說謝謝法官,無恥 :tu: :laugh:

FreeStorm 2025-05-17 08:13 AM

"對待柯P的標準"

說起...對待柯P,不就是應該用"柯P對待別人的標準"來對待他嗎?

所以意思是說,"柯P對待別人的標準"很高囉?


柯P自己訂的標準,不就是....

「如果(...)都不知道、什麼都不清楚,也可以去死一死。」....by 柯P

「下屬貪污,長官不可能不知道。」...還是by 柯P

「有2個小官非常的賤」,自動圖利他人,人家也沒有行賄,就很自動自發的把錢送給廠商,也沒有長官指使.... 又是by 柯P
....
.... etc.,


:D :D :D


柯文哲以往調子吹高高的時候,柯粉都不是都聽得開心得很...

現在怎麼了嗎?...柯被相同檢視才幾個月時間,柯粉就...受不了...了?... :laugh:

kndd 2025-05-17 08:29 AM

發文的搞錯了一點這裡是台灣不是德國

柯文哲遭押7個月 醫怒:為何不能談大罷免
https://tw.news.yahoo.com/%E6%9F%AF...-043454397.html

終極密碼 2025-05-17 09:12 AM

柯文哲要早點出來的方法是有
承認錯誤 我一時貪念
把所有財團商人給的政治獻金繳交回國庫
圖利罪的地方自己坦承
供出貪商 推給貪商行賄就好了
很有誠意的承認錯誤
就算判28年 應該不用坐牢10年就能出來了吧
一直凹 很難看
台灣人對這種事情很健忘的 也很容易寬恕
堅持不認錯一直凹
那就要關到滿
他還有四大案 最高也是關30年 關好關滿吧

Hermit Crab 2025-05-17 09:27 AM

引用:
作者終極密碼
柯文哲要早點出來的方法是有
承認錯誤 我一時貪念
把所有財團商人給的政治獻金繳交回國庫
圖利罪的地方自己坦承
供出貪商 推給貪商行賄就好了
很有誠意的承認錯誤
就算判28年 應該不用坐牢10年就能出來了吧
一直凹 很難看
台灣人對這種事情很健忘的 也很容易寬恕


可是關幾年等到放出來,他還能掌握民衆黨嗎?
或是那時還有民衆黨嗎? :o :laugh:

惡蟲 2025-05-17 09:47 AM

引用:
作者kndd
發文的搞錯了一點這裡是台灣不是德國

柯文哲遭押7個月 醫怒:為何不能談大罷免
https://tw.news.yahoo.com/%E6%9F%AF...-043454397.html


禁見必須跟隨羈押,但是羈押不必附帶禁見。

白話來講,法院裁定羈押的時候,不是必然會禁見。
以法定的四項羈押事由來講,就是要有符合勾串滅證(§101Ⅱ)時,法院才會一併裁定禁見。否則的話,通常就是依個案情形,另外聲請(§105Ⅲ)。

而柯就是符合勾串滅證。

LDSKINGII 2025-05-17 09:49 AM

引用:
作者kndd
發文的搞錯了一點這裡是台灣不是德國

柯文哲遭押7個月 醫怒:為何不能談大罷免
https://tw.news.yahoo.com/%E6%9F%AF...-043454397.html
他也搞錯第二點,雞鴨不一定就禁接見禁通信

終極密碼 2025-05-17 10:08 AM

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可是關幾年等到放出來,他還能掌握民衆黨嗎?
或是那時還有民衆黨嗎? :o :laugh:

民塚党 2028一定滅党的
不會過政黨補助門檻
每年少了1億5千萬政黨補助金
一定垮的

惡蟲 2025-05-17 10:38 AM

檢察官訊問筆錄會包含二個部分:

一個是紙本筆錄,由書記官打字後列印,交給在場人簽名後附卷。
一個是錄音錄影,地檢署偵查庭有錄音錄影系統,結案後書記官會從系統中拷出檔案,燒錄成光碟附卷。

起訴案件,全卷檢附法院時,就是要同時交給法院紙本筆錄及錄音錄影光碟,如果只有紙本筆錄而缺少錄音錄影檔,除非被告認罪,否則該份筆錄會被排除證據能力。



京華城案一直在吵筆錄錄影問題,但是其實都是一些混淆事實的說法。

之前吵的錄影被覆蓋的問題,但是地檢署的筆錄錄音錄影系統不可能會被覆蓋,事實上被覆蓋的是看守所的錄影。
但是相關被告被訊問都是被提解至地檢署接受偵訊,不是在看守所內訊問,而看守所雖有設置供檢察官面見受刑人或在押被告的處所,但是通常沒有獨立的錄音錄影系統,因此即便檢察官要特別到監所去訊問,都是自行準備錄音或錄影設備,並非由監所方面錄音錄影。
所以被覆蓋的應該是看守所內生活區,也就是牢房的監視錄影,這部分雖然不知道辯護律師團想要查證什麼,但是與筆錄的效力無關。

最近被駁回的另一個是聲請扣押書記官的錄音筆。
這個法院講的比較白,相關的筆錄錄影檔都有給,辯護人來聲請也都有提供拷貝了,訊問對象彭、邵都表示沒有遭刑求或不正訊問,辯護人聲請扣押錄音筆缺乏合理事由。
這裡還是再次要注意的是,筆錄的錄音錄影檔依然是有的,但是白粉柯迷可能又會再次去脈絡化來打筆錄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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