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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閣下所言用意何在 :confused: 小弟雖記性不好 但戶籍法的罰則有去翻來瀏覽 裡面有哪一條是限制人身自由? 難不成兄臺認為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可以類推適用 :shock: |
引用:
中文有那麼難嗎? 戶籍法規定要攜帶 但無罰則 此外非依法不得扣押 這邊指的是扣押你的身分證 而不是你的人 這邊也沒提道限制你的人身自由 警察職權行使法裡面 才有規定無法查證身分 可帶回警局調查查證 但時間已不超過三小時為限 這前面我以為都講過N次了 怎麼又都混在一起了 然後開始腦補呢? 請孤狗關鍵字 打法如下 警察職權行使法 身分證 三小時 然後就會出現如下連結 http://www.google.com.tw/#hl=zh-TW&...iw=1536&bih=822 第一個就事警察局的 也是我一直說別人故意依直跳針當看不懂的 這個連維基百科裡面都有說到 http://zh.wikipedia.org/zh-tw/%E4%B...%88%86%E8%AD%89 |
另外有人特地提到6歲的兒童
事實上讓兒童獨自外出卻時是比較危險的 警察問 總能找家長吧 此外其實依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違反第51條規定政府將,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2條則定了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14歲以上則強制要有身分證 14歲以下你高興就可以申請身分證 6歲以下兒童獨自外出就違反第51條 而眾多的兒童慘劇其實也都是這樣發生的 甚麼跌下樓 馬路上玩 突然衝出車道之類的新聞也時有所見 |
引用:
這也沒錯,像有些大樓建案獲得容積率獎勵,按法規部分區域是應該開放為公共空間, 卻常常蓋好後刻意隱瞞,當成私人空間管理 :flash: 不過這部份就要另外依法取締了~ :ase |
引用:
真的 花園 不用說 公共開放空間 停車場 公眾開放空間+停車場獎勵+避難空間 樓梯間 逃生通道 諸如此類巧立名目來A容積獎勵等獎勵 |
引用:
警察要進入專有部分,若沒有你提的那些狀況,所有權人當然有權拒絕,這個應該沒爭議. 但我的意思不是[擅自]或[強行]進入社區公設部分(例如本樓案例之管理室),是說警察因公務需要(例如本案盤查樓主),管理員有權拒絕警察進入社區公設部分嗎? |
引用:
當然可以,因為公設是私人的場所 管理員不是所有權人,沒資格替住戶同意 |
引用:
你的意思是,只要有一個區分所有權人不同意,警察就不得進入公設? 還是只要有一位區分所有人同意,警察就可以進入公設? 如果都不是,請問警察因公需要進入公設,到底是需要哪些人同意? 既然你說管理員不是所有權人,沒資格替住戶同意,那麼,怎麼有資格替住戶拒絕? |
引用:
在下所貼的文章內就有提到 要進入,要嘛要有搜索票、拘票、法院命令等文件 不然就是特殊或緊急情況,像是追捕現行犯、拘提被告或嫌疑犯及有人報案等 另外就是執行戶口訪查的勤務 但如果只是查證民眾身分,是不得任意進入的。 |
引用:
如果是現行犯或是通緝犯,警察當然可以繼續追下去。 但可疑人物就不行了,要不然"可疑人物"這四個字就太好用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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