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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外國人對『禁行機車』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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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多時向號誌 用等候時間來換取交通少一點打結 :rolley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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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用最簡單的規則,才會有最簡單的路況。 那就是右轉車靠右,左轉車靠左。 綠燈也要用最簡單的單向綠燈,這樣一顆綠燈亮起來,要右轉直行左轉迴轉都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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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很多駕駛人根本做不到這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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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確有越來越多路口這樣設計,不過還沒有全部都實施, 因為實施這個要有條件,就是車道要夠多,起碼也要三線 :ase 引用:
這個情況在下也有遇過,機車車流多時,汽車一直找不到機會轉外線車道, 一直到要右轉的路口時,只好從內側硬轉(應該少有人會為了不違規而多繞一圈吧 :ase ) 要解決這個問題,大概只有分得更細的多時向號誌吧..... 直行綠燈、左轉綠燈、右轉綠燈都分別錯開,就不會礙到走其他路線的車輛, 問題是這種設計車道要夠多夠寬才行,不然轉彎車被直行車擋在後面,也是沒輒 :flash: 我個人是贊成禁行機車道不要設得太誇張,兩線三線四線道居然只有一線能讓機車騎, 感覺實在是不太爽........起碼也要給個兩線,一線給直行車,一線則可以給要轉彎的。 |
700cc的光陽MyRoad、300cc的光陽Nikita、125cc的山葉勁戰,同樣都是兩個輪子,在市區速限50km/h的道路上,有什麼差異?
為什麼掛著紅牌的MyRoad直接左轉就很安全,掛著黃牌的Nikita與掛著白牌的勁戰直接左轉就很危險? 125cc的勁戰動力真的不夠嗎?市區道路速限60km/h的日本人已經告訴你,125cc的機車,動力是符合台灣道路法規的需求的 http://www.yamaha-motor.jp/mc/world/125cc/dandy/ http://www.yamaha-motor.jp/mc/world...dvice/0003.html http://www.yamaha-motor.jp/mc/world...dvice/0004.html 硬要扯駕駛人的素質問題?當一個騎車的人轉為開車時,就不會有違法亂紀的問題發生? |
引用:
1.動力不同,反應時間也不同 2.如果要一直拿日本的法規討論,我之前回過了… 一、您可以去日本享受你心目中良好的法規 二、您就想辦法把法規搬來台灣用(前提是要修法) 如果都不可行,請問一直不停的提日本的法規有何意義? 3.日本人告訴你(我)? 請問我們是生活在日本還是台灣?還是我們台灣目前還是日本的殖民地? 不然 日本人說什麼我們得照單全收嗎? :th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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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不同? 車是台灣山葉生產的,日本道路速限60km/h,台灣的道路速限50km/h,台灣的道路速限還比人家慢了10km/h,會有動力不夠用的問題? 如果你要說動力問題,掛黃牌的Nikita有何動力不足的問題?為何250~550cc的黃牌重機需要兩段式左轉? 同樣一部車,到了嚴苛的環境,反而不需要做某些事,真的令人疑惑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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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不同」回的是你提及的「700cc的光陽MyRoad、300cc的光陽Nikita、125cc的山葉勁戰,同樣都是兩個輪子,在市區速限50km/h的道路上,有什麼差異?」 另外,請看清楚,我只說 700cc、300cc、125cc 的動力不同,我可沒為「什麼車有多大動力、可以適用那些法規」下註解。 :cool: |
引用:
要滿足50km/h的行駛,需要多大的動力? 日本人說台灣生產的125cc機車足夠滿足日本速限60km/h的需求,為何無法滿足台灣50km/h的需求? 同樣的,為何動力更高的300cc機車,會需要兩段式左轉,它的動力無法滿足50km/h的需求嗎? |
審查本院委員王幸男等2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審查結果:
(一)委員王幸男等29人擬具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1.第二項條文修正為「機器腳踏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一年以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2.增列第六項條文「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3.增列第七項條文「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4.增列第八項條文「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二)通過附帶決議2項: (1)公路主管機關應取消大型重型機車懸掛兩面牌之規定,於全面換發牌照時改掛一面牌。 (2)公路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3個月內,完成汽缸排氣量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以及汽缸排氣量2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路權比照小型汽車之駕駛執照考驗以及行駛規定等配套法規修正並公告之;相關之道路設施、交通號誌等工程應於配套法規公告後6個月完成,同時公告試辦行駛之路段與時段,並建請以國道6號、國道8號及南二高新化以南段為優先試辦路段,同時預告開放通車時程,並請事先加強宣導。 (3)現行世界大多數國家多無限制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且允許附載座人,但考量未來汽缸排氣量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之安全控管。本條例第92條修正通過後,交通部得規定汽缸排氣量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於規劃試辦期間不得附載座人。 提案人:王幸男、葉宜津、羅淑蕾、郭玟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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