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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蘇建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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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硬幣怎麼取得不是重點, 重點是我家的硬幣不會有好幾個上面指紋是隔壁臨居阿桑的.
2. 被槍斃那個人, 有回去現場模擬, 卻沒說其他三人在不在場或做了甚麼??是這樣嘛? 3. 被槍斃的那個人, 說其他三人是共犯. 有一人把風 (已關兩年後釋放) 4. 刀痕科學鑒定是三種刀傷, 有無強姦是另一回事 ; 當然兇手也有可能換把刀再上去捅一捅. 5. 兇器血衣找不到是正常, 找得到叫太笨; 也只有笨蛋會在證據找不到的時候會承認犯罪. 尤其有一人只關兩年後釋放,那更是要硬ㄠ到底不可,不ㄠ就得死,不ㄠ白不ㄠ. 6. 再看看現在的大大官, 罪證確鑿還會硬ㄠ是國家機密...被告就說"阿兜有人告我就變成被告".. 小老百姓不ㄠ那就真的太浪費某些人辛苦"爭取"到的權利了....... 7. 南迴搞鬼案,照這樣ㄠ下去應該也是無罪滴 ! |
引用:
24塊無血液反應,無被害者指紋 引用:
王文孝一開始就說只有一人作案 還跟警方到現場做了作案流程模擬,當時還有錄影存證 影帶保管在汐止警察局,開庭要提取時 警察局說:該錄影帶不小心洗掉了 引用:
根據最新的鑑定 是李昌鈺的鑑定,他認定基本為一人一刀所為 第七頁都有列出他作証所說的 案發房間狹小 不可能容納四人同時行兇 若如檢警所說刀棍齊下,甚至還會傷到自己人 還有血液是呈完整噴濺狀態,沒有受到阻擋 引用:
我想試問一件事,如果都知道要湮滅證據 那為什麼檢警所謂三把兇刀,只有兩把丟入基隆河,一把還洗乾淨掛回吳家廚房? 你好像對這個案子的概念非常模糊 先看看本討論串的文章了解一下比較好 |
引用:
我試舉其中一位好了 那位是鄰居太太,那天和先生南下回娘家(這算是特殊日子吧) 由於那天很晚才回來,又和先生吵架,所以印象特別深刻 因為開車剛到家,就看到蘇建和三人騎摩托車回來,還問他們說:怎麼玩得這麼晚? 而不被採信的原因是 鄰居太太作證那時是"三時許",而跟蘇建和他們說法"三時半"不同 所以不能用 您覺得呢? 實際上,他們的找的證人有11位 親友不計 還有鄰居,鄰長,攤販..等外人,大家都幫他作偽證嗎? 莊林勳最倒楣,他那天根本沒和蘇建和他們去玩 他在家跟親戚打通宵的麻將 一屋子人,問題那些人都是他親戚,所以都不能做法律上的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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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把你押住,拿錢,再砍死,為何錢會有血跡 ? 2.只有頭幾刀會噴吧? 你沒血昏迷後應該不會再噴. 3.三種刀痕是假 ? 那供詞為何"都"說某某去拿一包三把刀... 4.菜刀"洗好"掛原處? 更表示場地被處理過. 5.你和友人砍完後刀子衣服會交回處理還是散場後個別處裡? 天曉得你怎麼處理. 6.被槍斃那個為何沒有一肩扛? 還供出(害死)一堆拜把親兄弟 ? 7.有人在其他房間搜, 自然噴不到. 強姦並抵抗才可能砍那麼多刀. 8.從頭到尾都是蘇一人矢口否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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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指紋 沒血液反應 還能拿來當判死刑的證據 那大家都要小心了 誰身上沒有24塊,警察說你是贓物就是贓物囉? 引用:
只有頭幾刀會噴血? :jolin: 沒血昏迷? :jolin: 您不太了解身體構造吧 在行兇過程的血液噴濺情況,是可以作為在場人數的鑑定的 引用:
我引李昌鈺博士作證時的話 本案菜刀接近正方形,有五個尖角,三個切面。再加上行兇時的方向,力 道,可形成各種不同形狀的刀痕。砍切割刺刮傷,本刀均可形成。 引用:
場地被處理過,那還留王文孝一個大血鞋印在房間明顯處? :jolin: 還有王文孝的血指紋怎麼也不處理一下 如果都知道要處理場地,湮滅兇刀 那為何只丟兩把留一把,當紀念嗎? 還洗一洗放回吳家廚房? 引用:
你真的了解這個案子大概的狀況嗎 其一,王文孝一開始就說了一人犯案,還做了犯案模擬 其二,拜把親兄弟? 王文孝根本跟蘇建和.劉秉郎不熟,跟莊林勳根本不認識 蘇劉是王文孝異母弟王文忠的同學 引用:
檢警起訴時,說四人"同時在房間" "刀棍齊下" 你不曉得嗎? 尤其警方堅稱莊林勳持警棍,相驗後屍體卻無棍痕 引用:
去看看前面32頁逗點兄所寫的 我直接引文 --------------- 小弟也來插入一下 其實問題點是還蠻容易的 如果是法院體系的法官,大概就是看檢察官提出筆錄作為推斷的證據 特別是蘇案這個案子,因為十六年前檢警搜證觀念不足,證物基本上可以等於沒有 連最簡單的有沒有被強暴都缺乏證據 好,那來看由台灣高等法院審判長李相助所提出在1996年所提出的被告自白整理 http://www.tahr.org.tw/site/sue/menu3/lee199603.txt 棍!這絕對是他們三個幹的,筆錄中親口承認,案發經過大致相符,嫌犯口白互相補充完備,縱有若干細節差異無法否認全盤事實真相 但是麻煩就出在,如果當初承辦檢察官崔紀鎮的筆錄有問題呢? 從superscalar在222樓的po文就把崔紀鎮檢察官的筆錄和偵訊錄音包含部份譯文提出來了 http://www.tahr.org.tw/site/sue/menu3/record.htm 搭配台灣法律服務網也有部份譯文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category_id=445 聽過錄音,再去比對崔紀鎮檢察官作的筆錄 兩者差別之大 其中莊林勳部份基本上都是崔紀鎮檢察官在描述案情,莊林勳只有回答「是」、「對」; 劉秉郎完全否認;蘇建和也都是不知道不知道; 結果筆錄上都變成坦承犯案 不論有沒有刑求,光崔紀鎮檢察官在汐止分局的筆錄就有問題了, 拿李相助審判長提出被告自白整理和錄音檔一對就知 筆錄不實,最好自白也是對的 至於刑求或逼供部份,2000年新光吳如月案還是照樣有 一個人砍79刀部份,也有王鴻偉案176刀 常識不是一定對的 ------------ 我認為如果要就這個發表看法是可以的 但事情基本狀況要先了解 不然實在很難討論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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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 紅色字體部分的資料可以在那裡找到呢?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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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KaKaLoTo兄可能沒有仔細研究過案情喔~ 1.既然錢無血跡無被害人指紋,要如何判定是贓款? 2.人昏迷血液還是流動的,只有死後才不會噴,而且現場照片顯示有噴濺血跡 3.辯方的理由是:供詞有問題(可能被刑求) 檢驗結果也有問題(李昌鈺博士對檢驗結果持保留態度) 不過這部分還有待更詳細的驗證及討論 4.場地被處理不代表就可以不用證據就判案,雖然難度提升,但還是要找到證據 加上案發現場仍發現沾血的鞋印(為王文孝所留),表示嫌犯清理程度不夠完全, 但就是找不到除王文孝外其他三人在場的跡證,而且按供詞他們是搜遍整個屋子, 卻連半個指紋都沒有留下,有違常理。 5.按常理推論,凶器沒人一把用洗的,兩把用丟的,全都丟不是更省事? 所以可以導出根本沒有其他兩把凶器的結論。(此推論因與供詞不符,故尚有爭議) 6.王文孝與其它三人並不熟,是其弟王文忠的朋友,且其中一位是朋友的朋友 而且王文孝初供僅坦承自己一人犯案。 7.被害者有兩人,故至少需有兩人負責在場制服被害人,供詞也顯示有多人在場 故要說不阻擋噴濺血跡,顯然並不容易, 8.目前三人皆否認犯案,若您是指供詞,則供詞本身有刑求而得的可能, 故尚待釐清爭議。 這案子有很多東西可以討論,您可以詳細研究後再對在下說法提出質疑 真理是越辯越明的..... :) 重點是先找出真相,再來決定有罪還是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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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這裡要補充一下 親屬在法律規定上當然是能作證人 只是大家也知道,親屬的效果很有限,不易被採用 另外更正 莊林勳當天在家打麻將的除了母親外 另外是莊家的兩位友人,還有一名裝潢工人 |
關於自白部分的爭議,我介紹各位版眾《無彩青春》這本書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item=0010266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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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五十幾個法官判死刑,兩個沒判就一堆人把那兩位法官當寶一樣 你拿法務部長,我怎麼會信服? 倒是那些教授加上法務部長,我承認專業有份量的人數比那些判死刑的法官多一點 不過要考慮到,現在判死刑,另一邊的可能沒進來 引用:
要我提理由?要是新解釋好提的話多少人關注這案子,早提出來了吧 而且要我提我不是要去把整個案情看的清清楚楚? 大家討論討論,打打嘴泡,反正判也不是我們在判 死不是我們死,個表立場想法不要太認真 引用:
刑求下面回 法官採信其他證物有瑕疵不是重點,大家都知道,重點是自白 至於24元,消失的兇刀沒三人指紋,說實話,我到現在都沒搞清楚 24元上面是有死者指紋還是怎樣,會被當證據 兇刀上面如果什麼跟三人有關的都沒有,怎麼當到證據的 因王文孝而來的證據? 引用:
這樣講,這就人際關係一般,你沒有給我我要的 給再多,影響都趨近於0,我們現在不正是這樣? 引用:
監察院那個刑求推定,只能說那個監委跟法官相信的不同 監委採信鄉長的講法法官不採信,僅此而已 我也不信 不然你先跟我講,手淤青都有記載,臉淤青腳跛不記載合不合理? 被刑求沒幾天就有疤?合不合理? 以此推斷有刑求,合不合理? 最後,說被刑求,刑求內容一大堆,相應的傷找不到,合不合理? 你要我怎麼相信被刑求? 就拿著監察院的報告當尚方寶劍說有刑求? 刑求的部份,我真的看不出來有什麼討論空間 我也告訴過那位對於刑求十分堅持的網友 跟我說怎麼做到,我就承認這部份我考慮不周,我錯 相信這要是有辦法,對他們三個很有利 至於大家提出的案例,我都上google找過有沒有[傷],我相關文件都沒有找到 如果你找的出來,跟他們三人一樣最重是小面積淤青...我承認我錯 (巴掌而來的大面積淤青不算...儘管我也沒找到,未成年有保護吧) 這世界上本來就有冤獄存在,我想我們的法律也不是以100%無冤獄的標準在定的 100%無冤獄只是目標,理想情況而已,就像大同世界那般 如果當初跳下河那位沒跳下河,真兇沒抓到,也沒有證據證明他的清白 你覺得有了自白加影像加證人,他上法院會不會被判刑? 就算再過一百年他大概還是會被背叛刑 他還比那三人更剛好 http://www.ettoday.com/2002/06/24/322-1319488.htm 引用:
我不知道李昌鈺博士講什麼 我的理解是,證據之所以可為證據,是因為它符合邏輯以及[唯一] 如何證明偽鈔是偽鈔? 偽鈔沒有防偽線 如果沒有防偽線,這就是偽鈔,這是[唯一] 符合邏輯,又有唯一 沒有防偽線,是證據 以上,假設真鈔假鈔唯一差別是防偽線 自白可否為證據, 1.案件與三嫌犯寫的自白大致相符 2.自白大致相符,如自白不為刑求而得,也沒有頂罪的可能,內容也不可能憑空杜撰還三人都大致相符,則符合[唯一] 自白大致相符,就是證據 引用:
自白如不為刑求而得,情形一樣嗎? 現在雙方告不停,就算再給你幾十個法官判,就算全中華民國法官都判過了 你真的以為,沒有新解釋新證據,刑法方面沒有[新想法],會有變化? 教授關心也不是第一天了,幾任法務部長不簽,還不是判死刑? 司法背後永遠的支持者?不敢當 只希望刑求那部份你靜下心來看,刑求真的沒什麼好討論的... 引用:
自白就是證據,不然法官這次主要靠什麼判刑? 什麼都沒幹,就能寫出情節大致符合的自白?還三個人耶 無罪推定是很好,但是有人已經承認他是犯人,還寫出情節大致符合的自白 沒有幫人頂罪的可能的話,你推定啥?他說有就有,說沒有就沒有?那以後要嫌犯寫自白幹麼?抓到以後特別讓他寫自白減刑? 這要是能用無罪推定吃遍全案,判死刑的怎麼會比無罪的多那麼多? 其實他們現在這樣根本活受罪,大家都不過是堅持自己的認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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