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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sh: 很難解釋這麼晚才送警局吧 :c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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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調監視器看看囉
照理說他如果要暗坎 應該根本也不用送警局吧? |
所以缺的金額會算在撿的這個人身上嗎? :D
第一時間沒報案可能還惹禍上身了 :think: |
安德魯:我把寶藏藏在各地了,全台灣開始迎接寶可夢時代的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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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機會!! 但是要看警方的態度 , 我猜原本應該是要暗槓 , 但發現吃不下來 只好乖乖吐出來!! 只是老翁心思可能沒想那麼多,其實只要用一招就好,用公共電話報警併把錢弄回原處 讓警方去取就好了!! 這可以避掉許多的麻煩.... :ase |
一沒監視器,台灣老人家吃相難看就出來了 :stupefy:
早上檢回家,兒子苦勸+看到新聞警察搜山找到鉅款 晚上才送去警局,還好意思硬凹說是拾金不昧 看來原本想侵占,事後看到被抓包機會太高(撿回家一定會路過監視器) 尤其警方查緝那麼兇猛,嚇唬到老人家 :laugh: 所以改成拾金不昧的姿態去警局,我看搞不好心裡還肖想3成報酬 :tu: 引用:
老人家撿到鉅款心癢癢 搞不好從頭到尾點2次了,滿滿的都是指紋 還要一路監視器下送回附近草叢,等於監視器當天會有4次行蹤 您這招也只是欲蓋彌彰 |
聰明一點應該另外找地方埋起來 風頭過了再去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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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成報酬啦,已經改了
拾物法定酬金 確定30%改10% 2012/05/30 17637 【何哲欣╱台北報導】撿到遺失物,不再享有三成報酬!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原本撿到遺失物可向失主索取最高三成的報酬,修法後報酬降為最高一成,且若失主是特殊境遇家庭、中低收入戶,可不必給報酬,拾獲者若七天內沒有報案也不可再請求報酬。立委解釋,修法能鼓勵拾物不昧,「避免再出現有人撿到東西卻趁火打劫。」 經濟弱勢可免付 法務部官員昨說,民眾撿到財物不還,可能會犯侵占罪,《民法》自一九二九年制定,為鼓勵民眾拾物不昧,明定拾獲者可請求三成報酬;二○○九年修法將報酬改為不得超過三成,另新增留置權,拾獲者未拿到酬金前,有權先留置拾得物不歸還,但留置權卻引發多起拾獲者強向失主索討報酬的爭議案例,立院昨再修法。 藍委呂學樟說,給拾獲者合理的報酬,可鼓勵歸還,但比率很難拿捏,經討論後先降為一成,且也保障失主若是經濟弱勢族群時,不得再向他們請求報酬,以免遭趁火打劫。但綠委黃偉哲認為,留置權已遭濫用,應直接將留置權刪除,由失主和拾獲者自行協調報酬,若協調不成,再循司法途徑解決,由法官個案認定。 |
引用:
阿伯見鉅款「嚇到呆坐2小時」 早撿晚還恐涉侵占? 引用:
原本不奇怪的, 突然又變得很奇怪了.. :flash: :flash: |
所以說別亂撿東西
看到這個錢,打給電話給警察跟蘋果爆料專線 也許還有紅包拿 結果拿回家去,交出來也就算了 偏偏早上拿回家,晚上交出來 現在金額兜不攏 不懷疑你要懷疑誰 結果看來看去,反倒是 安德魯很誠實喔 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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