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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uba 2016-03-09 07:46 PM

引用:
作者aristocrat
你可以去試試,看你要扮演撞人的還是被撞的,
但其結果都和本樓此案無關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你那個國家的法律是不是不太嚴謹?

Toluba 2016-03-09 07:48 PM

引用:
作者calor
我也好奇想問你一句
你覺得在市區以破百時速狂飊,跟三寶駕駛行為
何者更該死?

同樣該死,但路權歸屬還是直行車的

Toluba 2016-03-09 07:51 PM

引用:
作者aristocrat
他怎麼可能會認為自己及B車駕駛這種嚴重超速的行為會該死呢?

我是不會在市區高速行駛啦,肇事率是0
但你會不會這樣轉彎而影響其它用路人我就不知道了
我個人是不會這樣轉啦 :rolleyes:

moronNZ 2016-03-09 08:35 PM

看過這事件想起之前在國外開車,就看過一個十字路口直線與右轉的車撞上.直線車想闖黃燈未減速,右轉車在待轉區也想趁這最後右轉,而當時雙方的視野也比這事故好很多.當時最後責任歸屬我是不知,但是很肯定的是,就算一切環境良好,人都會因經驗而有誤判產生,直線車對黃燈與對向車沒有防禦措施,而右轉車對未超速直行的車速安全距離也會誤判,這也是市區有限速的原因,因為不管對錯,最終是速度在致死或傷.當時國外路考,到最後一關,讓路規規則已不是重點,因為是基本,考的反是認知可能危險與避免措施,因此經過校區或醫院沒減到限速一半下場就是直接被當,過路口之類雖然不需減速,但是要留意可能的危險,不管是對方是靜或動,當被問答不出滿意的下場也是被當.這些用意就是就便有路權,駕駛也有必要與責任避免可能非自身錯的車禍.

gdrs 2016-03-09 09:45 PM

引用:
作者aristocrat
路權是給"合法"行駛在路上的車輛/人...等的,
...



請證明它,或找出法條支持你的論點

GOLDHAN 2016-03-09 09:58 PM

引用:
作者n_akemi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這條其實有兩個爭議:
其一、沒有專用號誌時,算不算無號誌?
其二、沒有直行車時是否也要暫停?

因為不暫停如何能讓直行車先行?如何能不佔用來車道?
所以我支持從嚴認定。


這規則沒有爭議點阿,他很清楚指的是一個相對行為,指的是轉彎車遇到直行車的行為

而我所指T車不一定要負任何責任的前提是以該路況及B車速度來假設T車很可能完全沒看到B車,也沒辦法預見他正以160公里速度疾駛過來所假設的情況,自然也無從反應。

如果這前提成立,就不適用直行車路權優先於轉彎車情形了,自然也不需負擔起肇事責任。

lecod 2016-03-09 10:25 PM

引用:
作者n_akemi
因此,該少爺是因刑法第185條致罪,而非超速;二審時超速也僅是加重其刑罰比例。
因為全罪是以"致人於死"起訴,超速就是造成傷亡過重的主因,而非交通事故肇事主因。

不然就找判決書來看,看看有沒有寫該起與轉彎車碰撞的交通事故肇事主因是直行車超速?

所以,本案例中直行車超速導致轉彎車輛內乘客傷亡也該因其相關刑責辦理,最後再以高速行駛(公共危險)後肇事致人於死加重其刑責。

酒後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855 亳克之情形下,
注意力及控制力均已降低,
又嚴重超速,
此均足以使其遇突發狀況時之應變時間及距離壓縮至極短甚至無法應變之程度,
則依常情,
其於此種情況下行駛在上開道路上而肇事之危險程度甚高,
其應為本件車禍事故發生之肇事主因

判決書內提到,該少爺是肇事主因

n_akemi 2016-03-10 12:00 AM

引用:
作者GOLDHAN
如果這前提成立...
我認為這就跟停止線一樣情形...
會要求暫停的情況就是要駕駛停下來確認,不是隨便敷衍一下就可以,不然如何確認無車?

當然駕駛可以辯稱"因為看不到才緩緩往前"...
但這恰好就代表無法確認車道上無車,而變成了"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因此恰好相反,如果他有暫停確認再往前,才有資格主張視線不能及。
如果他沒有暫停,也可以解讀成駕駛根本就沒有確認來車,而是自認為沒有車就貿然出去。

因為肇事雙方都會隱匿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所以駕駛的自述其實沒有多大的意義...

===========

引用:
作者lecod
判決書內提到,該少爺是肇事主因
所以駕駛人違法上路才是主因?
呃...好妙的判決。

Jose Chin 2016-03-10 12:38 AM

引用:
作者aristocrat
你可以去試試,看你要扮演撞人的還是被撞的,
但其結果都和本樓此案無關


無照駕駛沒有路權是你說的啊,哪跟本樓此案有何關係: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Jiun Yu 2016-03-10 01:50 AM

引用:
作者aristocrat
前已經講過了,兩個頓點,你要是質疑他這行為違法(沒做對向無車的判斷),可以據證去檢舉他,甚至上法院去替B車駕駛辯護,"明擺著的影片"及"影片呈現出的經驗法則"你硬是要狡辯,那就據證去檢舉T車駕駛

問題是你怎麼證明他沒做對向無車的判斷? 你的證據在哪裡?

兩個頓點就能代表駕駛已對對向車況做過判斷了嗎?
還有為什麼超速會和路權扯上關係?然而為何超速就沒路權?
路權一直都是屬於直行車的啊(不單指B車,而是指所有的直行車)
怎感覺你想說的是 超速違規就沒"用路權"(車輛在路上行駛的權利)
而不是路權 (車輛優先通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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