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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進入「旭海觀音鼻自然保留區」許可辦法說明
http://175.99.86.233/syuhai/index.php?page=apply 2. 為使環境教育解說員能掌握帶領團體之安全及充分傳達環境教 育目的,環境教育解說員配置原則,團體每20人(及以下),需配置 1位解說員,以此類推。 |
引用:
你知道雪管處今年開始 聖稜線禁止獨攀嗎 已經幾個月了 有人告雪管處嗎 |
引用:
不是都附上連結還貼出重點了 :confused: 沒有顯示出來嗎 :sho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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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的心我們只有感佩和尊敬這個毋庸置疑!
但是沒有那個屁股就不要吃那個瀉藥! 大家要針對問題點來看才客觀,畢竟法官也是依照事實的情況來作法條的判決。不能讓一己喜好凌駕法律之上∼ 時代進步以後,救人的方法和器材也跟著進步,最簡單易見的就是各地廣設的AED設備。 如果有AED不用,自己去用手壓把病患肋骨壓斷刺穿肺臟造成病患死亡?這個責任歸屬算誰的?如果你是那位倒下去的病患被這樣搞死。。。 如果有救生衣不能強制被救者穿上?那你的救生課程老師一定很爛!救生的程序或是救生艇說明一定有寫明必須穿著救生衣! 如果沒有能力辨識步道失蹤者下切蹤跡,只能沿步道呼喊吹哨尋人。。。我只能說消防隊他們也是制度的受害者,只因為萬年法條不改讓他們必須硬著頭皮上去找,而且如果離開步道恐怕自己都會遇難!但是這個法條能不能改?能不能有個好的方法和制度代替首重登山教育避免山難,其次有專責機構和保險能發揮功效。 台灣多山! 歷年山難資料統計,引自網路資料如下:『高山地區以北三段所涵蓋的登山路線(奇萊主北、奇萊連峰、能高安東軍、能高越嶺)之山難統計資料最多有82次。若以郊山與中級山而言,依各縣市的統計資料,以新北市件數最多,有 121 件』 上陽明山失蹤遇到魔神仔的新聞時有所聞,難道以後上陽明山走步道也要結伴編隊檢查裝備和買保險嗎?還是政府用更簡單的封山政策一勞永逸?這些正反方的討論能喚醒大家對於登山教育的注重和山難緊急救助制度和人員的建立才是國人之福。 http://www.google.com/url?sa=t&rct=...Yiki2FGHXSXC52w 登山就算一隊人上山也會因為體力差別出現分開行走情況,這個時候一樣會有個別迷路和山難事件發生。更別說有時候必須暫離步道去方便,在蹲下去後又突然站起的姿態性缺氧暈眩很容易就發生獨自墜落意外,又或是照相踩空墜落或是被前面的背包掃落或是。。。冒險和挑戰的人類原始天性在台灣希望能有政府幫忙導向正確的方法和道路上才好。 自救裝備:攜帶式太陽能柔性發電版、手搖發電機、行動電源、智慧手機(有錢裝GAIA APP,沒錢用估狗地形圖)、指星筆(夜間可以引起注意)、鎂塊、夾鍊袋一包(火柴打火機防水就靠這個)、哨子、緊急鋁箔睡袋、放大鏡(集中陽光起火) 新救命工具:隨身求救氣球 http://hiking.thenote.com.tw/news/d...%B0%A3%E7%90%83 高階裝備:HF無線電手機(8903、溪谷內可用),航空無線電手扒機(121.5、制高點可用),急難訊號發射器手錶(航路上的飛機可以收到) |
引用:
救人,該罰嗎? 救人不完全,該罰嗎? 救人,不完美,該罰嗎? 救人,過程中,無意中,發生意外,該罰嗎? 救人,故意發生意外,當然該罰。 但法官的判例,似乎慢慢有偏向課以救人者更高責任的傾向。 所以作一個冷漠者,似乎是比較不會惹火上身的選擇。 大概法院也希望我們國民這樣。雖受到一部分人讚賞,卻被法院判刑或判賠,應該是划不來的行為。 本案個人是認為,法院不宜介入,但監察院可以糾正或是上級機關可以課以行政責任,或是要其檢討改善。 |
引用:
做的很好啊. 反正就那位自不量力的傢伙搞的. :tu: :tu: :tu: |
引用:
只貼一篇連結不打內文還真是.... 另外那篇是2011年舊聞, 文中也寫了是2011年的報導 實際上2012年已經翻盤了, 義消改判無罪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592402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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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之前有人提到,光是被提告就已經很XXOO了,被判刑更是,被判無罪只是止血而以,但流出去的血也收不回來了 冒著生命危險去救人,結果自己差點掛掉,但下場是被告、被判刑,跑法院跑到死終於翻盤(但是死者家屬仍可上訴) |
這讓我想到
路倒的民眾的問題.... 聽說西雅圖為了讓能CPR的民眾免於受到[救人]之義舉反遭陷入法網 有立法免責 但是[若為醫療或相關專業人]參與當場救難,因為操作錯誤的問題還是要吃罪的 :cry: 所以看到路倒的反應 乾脆跟著也倒下去 [表示無能力幫忙] 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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