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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更新】三峽北大國小旁車輛暴衝!釀3死12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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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死亡可能對受害者比較有利
至少肇事者財產暫時動不了 受害者不需要籌錢聲請假扣押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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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算是遺產,
如果肇事者正好是前兩年內才進行財產移轉, 被害者能拿到更多賠償. |
目前財產這樣反而他家人動不了
在來就網友說的假如是這兩年內贈與,那些也算遺產不能隨意更動。 |
死無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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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為什麼爆衝變成謎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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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頭七後 找那個濟公律師落觀音去問這個78歲靈體
那天車禍當下是發生什麼事情 三個無辜枉死的 人生就這樣毀掉了 還有一堆受傷的孩子一輩子的苦難到底要找誰討? |
引用:
真相恐怕永遠無法得知了 :jolin: 死者跟傷者的民事賠償部份,現在只能等肇事者的財產清單出來了… :ase |
引用:
濟公律師是啥? 筆錄是誰要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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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丘律師平日搞笑,但是這一篇的確是我對司法制度的期待。
檢察官一個不起訴,省去了很多麻煩。人死了,確實不可能追究刑事責任。可是卻增加了家屬民事官司求償的難度。國內的名下資產是凍結了,可是海外資產就不是司法那麼容易抓到的,畢竟此人當國大同英國高管。當然啦,如果他有大同林家資產的人頭戶,說不定是家屬賺到,不過我看可能性不大。接近國民平均壽命的人,財團家族拿來當人頭戶的可能性不大。 https://www.facebook.com/raychu.ecl...42601134634801/ 發一篇正經的,反正沒人看。 根據新聞,之前我呼籲的假扣押已經完成。在刑事上,固然因為肇事者已經死亡,檢察官必須做出不起訴處分,難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是在民事上,事發的原因仍然是重要的。比如是網傳的故意?或是單純的過失?甚至有精神狀態的問題?這些都會影響到受害者暨家屬可以求償的金額。 而實務上,在不起訴處分書中敘明事故原因再給予不起訴處分,的確是可以做得到的,雖然會比起單純寫個「被告死亡故不起訴」,帶給承辦檢察官更重的工作負擔。 在此只能希望地檢署能呼應社會期待,畢竟雷丘律師在這件事情上也是群眾之一,可沒有什麼人脈可以影響地檢署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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