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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持優惠碼購物少付20萬 遭華碩提告詐欺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162597)

milkcar 2019-06-09 10:47 AM

引用:
作者twu2
目前唯一有資格打臉大家的是承辦的檢察官, 只有他能決定會不會起訴.
如果起訴後, 能打臉的也就是承辦的一審跟二審法官.

在這兒吵贏, 但見解與這三個人不同是沒有用的. (前面也提過, 被叫恐龍法官也不是假的, 最後會怎麼判... 是無法預測的)


說到這就很明顯司法常獨厚大財團,
你今天提告詐欺,
檢察官一定會問你被何詐術所欺,
因為有很多人欠錢跑路,
提詐欺要檢察官找人,
沒有詐術就簽結,
根本沒後續,
只有大財團說我被詐欺,
就直接偵查甚至搜索,
再來看有沒有詐術............

星爵 2019-06-09 10:54 AM

引用:
作者milkcar
說到這就很明顯司法常獨厚大財團,
你今天提告詐欺,
檢察官一定會問你被何詐術所欺,
因為有很多人欠錢跑路,
提詐欺要檢察官找人,
沒有詐術就簽結,
根本沒後續,
只有大財團說我被詐欺,
就直接偵查甚至搜索,
再來看有沒有詐術............

事主提供給警方的影片搞到自己了...

星爵 2019-06-09 11:10 AM

這個例子應該很像了

完全不動業者的系統
就開開車刷刷卡,本來五分鐘的優惠馬上延長,也是被告詐欺 :laugh:
鑽免費漏洞 3車爽停194次
起訴指出,去年五月至十一月,萬男將車停進板橋區環河西路、華江八路附近一處可使用悠遊卡付費的民營停車場,發現停車場無人看管,且五分鐘內離場免收費,竟起了貪念,利用這五分鐘的緩衝期間,他先將轎車停進停車場,再用另一輛貨車進去刷悠遊卡,五分鐘內換轎車出來,萬男前後將自家三輛車以此方式開進該停車場停放,逃避繳費。

abcpanadol 2019-06-09 11:10 AM

引用:
作者星爵
事主提供給警方的影片搞到自己了...


影片證明華碩購物有漏洞, 鑽漏洞無罪, 不起訴, 或起訴也無罪,
鑽法律漏洞也無罪: 例如犯罪跑到外國, 追訴期到了才回國, 就變成沒罪

不過華碩也可能去告民事, 不當得利, 民事很可能判賠

星爵 2019-06-09 11:13 AM

引用:
作者abcpanadol
影片證明華碩購物有漏洞, 鑽漏洞無罪, 不起訴, 或起訴也無罪,
鑽法律漏洞也無罪: 例如犯罪跑到外國, 追訴期到了才回國, 就變成沒罪

不過華碩也可能去告民事, 不當得利, 民事很可能判賠

鑽漏洞無罪,這心態很危險歐 :flash:

abcpanadol 2019-06-09 11:14 AM

引用:
作者星爵
鑽漏洞無罪,這心態很危險歐 :flash:


法律原本就如此啊! 不是嗎?

星爵 2019-06-09 11:35 AM

引用:
作者abcpanadol
法律原本就如此啊! 不是嗎?

上面我貼的新聞你看了嗎?補後續
停車半年免錢?鑽5分鐘離場免費漏洞⋯遭判罰拘役50天

這樣說好了
服務約定條款肯定會跟你說要不能不當使用之類的
他服務的是良善的客人,要鑽洞之類的就不歡迎
正正當當的使用才是客人
這些是白紙黑字的,你要點同意才能用系統
鑽漏洞那些肯定是沒寫的

哪後有人點同意以後,去做條款沒寫的行為(?)挑戰國際大公司
會贏的機會... :laugh:

傳說 2019-06-09 11:40 AM

+1
整個案子根本很簡單
商場上合約來來往往修改超過十次也不少見
華碩業務員接受客戶提出的條件
華碩也出貨、收款
"事後越想越不對勁"就告客戶詐欺
要不是牽扯到電腦系統
華碩法務大概會被檢察官轟出門
判不當得利要返還差額已經很偏向華碩了....

引用:
作者milkcar
說到這就很明顯司法常獨厚大財團,
你今天提告詐欺,
檢察官一定會問你被何詐術所欺,
因為有很多人欠錢跑路,
提詐欺要檢察官找人,
沒有詐術就簽結,
根本沒後續,
只有大財團說我被詐欺,
就直接偵查甚至搜索,
再來看有沒有詐術............

twu2 2019-06-09 11:41 AM

引用:
作者abcpanadol
影片證明華碩購物有漏洞, 鑽漏洞無罪, 不起訴, 或起訴也無罪,
鑽法律漏洞也無罪: 例如犯罪跑到外國, 追訴期到了才回國, 就變成沒罪

應該是鑽漏洞不被抓到才無罪.

犯罪跑到外國, 追訴期到了才回國, 就變成沒罪沒錯. 但這中間不小心入境或過境被抓到, 就不是無罪了.

globelin 2019-06-09 11:47 AM

鑽"收費設備"漏洞有罪...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2c20180921%2c1

第 339-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華碩的CASE.... 應該是告這條? 會不會成又是另一回事...
第 339-3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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