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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撞見小偷闖空門偷婚戒 勒昏小偷送醫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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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刑訴158-4 只是國外是原則排除 例外採用 台灣法院的裁量權似乎大點 |
引用:
但是小偷已經死了,死無對證, 而且就算小偷沒死,只是被打殘,以你的經驗有哪個賊會說自己是先攻擊的?? 排除入侵他人私有住宅行竊這條前題,只論屋主是否防衛過當? 我個人是不支持這種法律的啦!!! 連訓練有素以執法為業的第一線警察在捉賊都要動員數倍於賊的警力才去圍補, 然後去指責民眾在自家和賊空手搏鬥時出手太重?? 什麼跟什麼呀? 我覺的這樣好了, 警政署應該要公告, 以後有賊要闖空門時,記得要在門口掛個牌子『行竊中』, 這樣若屋主回來時可以在門口不必進屋就報警, 這樣不就二全其美絕對不會造成任何人員傷亡了!!! 也能避免什麼由偷改搶、姦或殺的!! |
引用:
73樓引的新聞有提到小偷有攻擊行為。 其實,若小偷無攻擊行為,那是追捕現行犯。 實務上,追到現行犯後,小偷即束手就擒的機率應該很小,即是一定有反擊或是脫逃行為。所以整個過程確實很重要。 如果碰到小偷,他馬上跪地求饒,我當場把他打死,那應該不只防衛過當,搞不好都有殺人罪了。 |
引用:
其實現今的社會民智已開, 人民禁聲不言是不會發生的, 現在不就討論了幾百樓去了 現在看到問題, 不管那個人官位多高多有錢, 一樣批到地下十八層. 不用太擔心. 但重點是人民不能只憑感覺, 不能隨便的讓一個個案的情境而左右中立的法條. 司法人員解釋目前的法令, 讓人民知道我們法條是這樣管理的, 若大家覺得咦~這不對啊! 那就有機會去討論去修正, 整理成更周延的規章才是治本之道. 而不是視法條為無物, 去指責法官說 "你不應該這樣判! 你這豬頭!" 這出發點雖好但執行方向就已顯偏差. |
記得以前有過案例,歹徒持械攻擊,被害人奪械後失手將其擊斃,防衛過當。此案則是徒手,手無寸鐵的狀況下,正當防衛機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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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結論
如果殺人一定得判死刑(或不能易科罰金) 那就不會有一堆殺人後仍可逍遙 至於適用法條、構成要成、證據充分等, 付錢交給律師等專家就可以了 一般人民只知道有些人殺人只要繳錢就沒事,有法律規定殺人者必死嗎? 至於如何辦到,那就不是法律外行人所能瞭解。 反正熟稔法律之人也未能確定, 尤其大部分人只看結果 況且八點勒,隔天六點才死,與當場緊勒,一分鐘內氣絕,有所不同。 就像今天踢人一腳,十年八年後死了,這也有關係? |
引用:
這裡對責任的認知就要從解剖報告回推致命的死因. 即便是十年八年後死亡, 若是當年踢的那一腳導致癱瘓甚至需要插管治療等, 一樣要追責任. 就算是當場死亡, 但若與勒頸無關, 例如小偷先前就被車撞倒致內臟出血卻未治療已經快掛了, 勒頸與此無直接關聯性的話, 就不會究責. |
引用:
台灣最大的問題,就是人民不想選民代。 現在立法院那些財團代表,對這些與民眾相關的法律修改沒有興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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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家裡明明上鎖, 卻發現陌生人出現在家中, 是否可直接視為偷竊現行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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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能判定制伏對方的機會有多少,要行動也行... 要有賠上自己性命的覺悟,不管是對方動手還是法律執行。 再者,若確定走投無路,當然也要試著反抗看看,正所謂狗急跳牆... 不論是在捷運上被追殺,還是被關廁所的竊賊...因為沒有得選。 至於任人宰割不是正常人會有的選項... 屋主本身是練過的(勝率較高),又有不能退的理由(掩護家人逃離)... 所以強硬制伏對方不是上策,拖延纏鬥不正面對決才是。 因為萬一失敗的落差太大,搞不好真變成強盜殺人,非常不划算。 自己活著時間愈長,自己與家人獲救機會愈大... 又不是如海陸訓練課程中假想是在敵陣... 最後,能制伏當然最好,全程都應該壓制。 但不慎弄死對方還是要負起責任,這是兩碼子事。 引用:
若答案是肯定的,無罪的機會就很渺茫。 附註:我個人傾向最輕的刑罰從輕量刑,但人死了無論如何都不可能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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