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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天流浪動物收容所的人跟我說: [從沒看過動保團體來認養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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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不不 我說的是很受老闆器重的精英 愛吹又愛模糊鄉民問題,狂打烏賊戰術那個 |
網子撒好了...收個網
名 稱 動物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 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 領之動物。 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 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為什麼定義一要把"動物:指犬、貓"跟第五"寵物:指犬、貓"分開... 按照前面那些很懂法律知識很好的網友來看... 應該是都是寵物...沒有動物..."指"就是全部,沒有例外... 那幹嘛分兩種...因為一般人比較笨,他們聰明 因為實際的狀況是:有飼主的是寵物...沒有飼主的是動物... 被安樂死的...是"動物",如果寵物犯錯,是罰飼主... 至於在外餵養動物有沒有犯法... 有,但是不是動保法...前面講得很清楚了...動保法是罰飼主...不是罰寵物 犯的是環境保護法...因為亂丟垃圾...只是不好蒐證...因為證據通常會被吃掉... 不然如果在外餵養動物要受罰...早就沒人敢做了...我們也不用討論了... :p 不要每次法條都只挑對你們有利的講...明眼人都看得出來... 指還是全部咧... |
引用:
我的想法跟您一樣,但是我一下子想不出來該怎麼用例子闡述,您所講的真是很貼切 |
引用:
那沒人養的貓狗就不是寵物 我們為什麼不能像撲殺老鼠一樣自由撲殺流浪貓狗 為什麼這幾年政府已經依法行政處死了一百萬隻以上的貓狗 這一百多萬隻可不是每隻都是有飼主的吧 已經依法行政殺了一百萬隻給你看了,卻還是不想面對現實 還在用自己的方法解釋 所以照你講的是政府違法囉 快發動15萬動保網軍去包圍總統府抗議啊 :laugh: |
引用:
你反問養動物是不是主宰生死... 我講得很清楚∼不是...自己回頭看一看... 狗,有狗族養.. 雞豬牛為什麼要人養... 人養豬可以為了吃... 人養狗為什麼不能為了陪伴... 吃是天性... 人群居跟需要伴也是天性... 不管人是聰明還是笨... 尊重生命...是很重要的... |
引用:
不要故左右而言他... 你覺得政府違法∼去告,去釋憲... 沒人養的貓狗是動物... 因此政府可以合法的在公告十天後... 給予安樂死... 至於你為什麼不能自由撲殺流浪貓狗... 原因很簡單 因為動保法第六章罰則明訂 第 2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 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 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看仔細...是針對動物...不是針對寵物... 所以你不同意的話... 換你去選立委修法囉 :laugh: |
:sleep: 發現...怎麼一堆人都有事後增減文章的壞習慣...
然後....又通通掉到同一個邏輯陷阱裡...也太巧了... 然後,真正的事主跑去別串玩的很開心... :laugh: 我等他明天打完電話再看看他要怎麼掰... |
引用:
你的一其實回去看前提第五條,那又是回到飼主耶 然後二所以還是被特定保護啊,又不開放民眾自由撲殺 我對現在的法律很滿意啊,幹嘛修法? 貓狗沒人要就進收容所處死 想修法的是動保團體吧 :laugh: |
引用:
可以陪伴,但是請帶回家去陪伴...... 沒有人把小孩養在大街上的吧? :confused: |
引用:
狗有說要陪你嗎? 再來 狗的天性裡面有「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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