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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2014-10-30 07:21 AM

引用:
作者EAC212
個人並不覺的他有那麼客觀!!

這種言論就只是一位法匠的傲慢,
這叫仁慈? 法律是真理是絕無錯誤的嗎? 無法保障人民不受侵害的法律有何意義?
什麼叫先放棄堡壘原則?
他說的算?
一定要照該法匠的觀點去思考才叫作道理?


律師是告訴你,臺灣沒有堡壘原則,如果抱著堡壘原則來看這件案件,就無法正確判斷本件是否可以成立正當防衛。不能用符合堡壘原則去說本件成立正當防衛。

這篇討論了200多篇,幾乎全在堡壘原則上面打轉,摸不到重點。

crabster 2014-10-30 07:44 AM

引用:
作者EAC212
個人並不覺的他有那麼客觀!!

這種言論就只是一位法匠的傲慢,
這叫仁慈? 法律是真理是絕無錯誤的嗎? 無法保障人民不受侵害的法律有何意義?
什麼叫先放棄堡壘原則?
他說的算?
一定要照該法匠的觀點去思考才叫作道理?


問題在於台灣現行法律的確沒有堡壘原則啊... :ase :flash:

Irvinson 2014-10-30 07:56 AM

在台灣,誰理什麼堡壘原則?

又不是國家法律依法應遵循事項,非法的沒什麼好談。

本案屋主涉嫌「過失致死」,討論有無過失,而不是蓄意或預謀、故意等

與堡壘或地道無關,

因為計程車司機在馬路上撞死人也能追究業務過失致死,不在堡壘內喔!




引用:
作者crabster
問題在於台灣現行法律的確沒有堡壘原則啊... :ase :flash:

crabster 2014-10-30 08:01 AM

引用:
作者Irvinson
在台灣,誰理什麼堡壘原則?

又不是國家法律依法應遵循事項,非法的沒什麼好談。

本案屋主涉嫌「過失致死」,討論有無過失,而不是蓄意或預謀、故意等

與堡壘或地道無關,

因為計程車司機在馬路上撞死人也能追究業務過失致死,不在堡壘內喔!


可是不論是這裡還是蘋果FB的走向好像都不是這樣吧...
事實是鄉民根本不在乎當事人有沒有過失還是蓄意,預謀,或故意等,
而是徑直認為說當事人既然在自己家中保衛家人就該自動無罪.
請仔細看看輿論的走向是不是這樣? :rolleyes:

雖然我也不認同某律師那句仁慈的說法就是. :stupefy:

人生開始 2014-10-30 08:17 AM

如果台灣也曾有大西部時代
也許也會有堡壘原則也說不定 :D

Irvinson 2014-10-30 08:20 AM

英美海洋法系為不成文法,所以才有什麼原則或定律。

但是我國為成文法,法律規定白字黑字就已限定範圍,沒什麼原則。

(插一句,即使毒樹毒果法則在我國也不成立,理由同上)

因此「過失殺人」只在有過失時才成立,如果不是過失的話…

(插一句,拿免死金牌當然不能斬,但那些沒有牌的,就不在保護之內…)

因此不管正當防衛或義憤殺人

(鄉民討論的方向,以上兩者皆可無罪)

差別在適不適用而已,

而論處何罪或量刑幾何,則是檢察官、法官或陪審團的工作。

但我國沒有陪審團。

而且判決結果分很多種,像是緩刑二年或是得易科罰金,

縱使殺人成立,事後向法院國庫繳幾千元新台幣,同樣視為服刑完畢。

Raziel 2014-10-30 08:29 AM

引用:
作者EAC212
個人並不覺的他有那麼客觀!!

這種言論就只是一位法匠的傲慢,
這叫仁慈? 法律是真理是絕無錯誤的嗎? 無法保障人民不受侵害的法律有何意義?
什麼叫先放棄堡壘原則?
他說的算?
一定要照該法匠的觀點去思考才叫作道理?

法律可能不適用, 法匠可能只懂法, 所以前面才有立法 後面有修法的調整空間.

法治國家, 就算法律尚不完美, 也要依法行事, 有問題窒礙, 就推動立法修法調節之.

要批不是法官說了算, 嗯~ well, 但更不可能是鄉民說了算.

你可以不滿意, 但現況即是如此.

EAC212 2014-10-30 09:05 AM

引用:
作者惡蟲
律師是告訴你,臺灣沒有堡壘原則,如果抱著堡壘原則來看這件案件,就無法正確判斷本件是否可以成立正當防衛。不能用符合堡壘原則去說本件成立正當防衛。

這篇討論了200多篇,幾乎全在堡壘原則上面打轉,摸不到重點。

別人認為的重點你不以為是重點,
那你覺的重點是什麼?
引用:
作者crabster
可是不論是這裡還是蘋果FB的走向好像都不是這樣吧...
事實是鄉民根本不在乎當事人有沒有過失還是蓄意,預謀,或故意等,
而是徑直認為說當事人既然在自己家中保衛家人就該自動無罪.
請仔細看看輿論的走向是不是這樣? :rolleyes:

雖然我也不認同某律師那句仁慈的說法就是. :stupefy:

是.
我是認為在自家殺害歹徒就應該一律無罪,
尤其本事件的死者還是有多項前科在身的!!
只唯有如此才能建立大家"尊重他人私有領域",
其他比如什麼在戶外被收戀愛稅後被打死,或者是計程車撞死人,都和私有領域是完全無關的。

引用:
作者Raziel
要批不是法官說了算, 嗯~ well, 但更不可能是鄉民說了算.

是,
非常同意,
絕不可能也絕不可以是鄉民說了算,
但是換個觀點來看,
當發生任何事件時,所有的民眾和鄉民全都噤聲緘默不言,
完全是司法人員在論事非,
您覺的這樣子的社會您能接受嗎?

惡蟲 2014-10-30 09:09 AM

引用:
作者Irvinson
英美海洋法系為不成文法,所以才有什麼原則或定律。

但是我國為成文法,法律規定白字黑字就已限定範圍,沒什麼原則。

(插一句,即使毒樹毒果法則在我國也不成立,理由同上)

因此「過失殺人」只在有過失時才成立,如果不是過失的話…

(插一句,拿免死金牌當然不能斬,但那些沒有牌的,就不在保護之內…)

因此不管正當防衛或義憤殺人

(鄉民討論的方向,以上兩者皆可無罪)

差別在適不適用而已,

而論處何罪或量刑幾何,則是檢察官、法官或陪審團的工作。

但我國沒有陪審團。

而且判決結果分很多種,像是緩刑二年或是得易科罰金,

縱使殺人成立,事後向法院國庫繳幾千元新台幣,同樣視為服刑完畢。


什麼跟什麼呀?

一個是構成要件,一個是違法性,現在到底是要討論構成要件還是違法性?

犯罪是否成立向來是先檢查構成要件,再看有無違法性,如果構成要件不符合,那就自然不成立犯罪,也不必看有無違法性了。

毒樹果實在我國也有適用,只是跟美國的範圍不太一樣而已。

陪審團只決定是否成立犯罪,罪刑不是他們審酌的。

可以用繳錢代替刑罰的,只有緩起訴或得易科罰金之罪,殺人根本不符合前二者的法定要件,犯殺人罪者不可能給緩起訴或諭知易科罰金標準,如何能以繳錢代替?

惡蟲 2014-10-30 09:14 AM

引用:
作者EAC212
別人認為的重點你不以為是重點,
那你覺的重點是什麼?



重點在於小偷被發現後是否有攻擊行為,這才是是否可以成立正當防衛的關鍵。

上面的討論大都僅止於侵入住居的行為,而沒有討論到是否有攻擊屋主的行為,單純侵有侵入住居行為,就造成小偷死亡的結果,當然會防衛過當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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