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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剛剛收到公司公文說: 颱風假......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78636)

越前屋兵介 2012-08-06 05:06 PM

引用:
作者滄桑悠無愁
幫補連結, 上面的連結會失效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p?lsid=FL049533)

宜改成須, 有這麼困難嗎, 不知勞委會在想什麼 ... :flash: :flash:
為什麼宜可以改成需?
個人看法:要把宜改成需最好是修改母法(勞基法)而非修改施行辦法。

GIRORO伍長 2012-08-06 05:07 PM

工資是勞工付出勞力所致獲的,颱風給薪是一種不勞而獲



我是認為要看公司給薪的文化
如果是加班會給加班費的公司我是認為ok
如果不會給加班費的公司還來這招

我是認為該換公司了~~

不要在台北工作 2012-08-06 05:17 PM

引用:
作者海貍
這小氣公司....
全職月休僅四天
每天 8個半小時班
不得放假日
工作滿一年沒年假 (宣稱包含在月薪內了)



不知道.....



請參考勞動基準法
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30-1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
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 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 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 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 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
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32條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第37條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

eknsou 2012-08-06 05:18 PM

話說高雄前鎮加工區,颱風天出勤公司會提供計程車讓你搭乘,當然自己先付錢後報帳。
要是無法前來,會扣你補休時數,因為我們不是公家單位…

P&W 2012-08-06 05:29 PM

引用:
作者GIRORO伍長
工資是勞工付出勞力所致獲的,颱風給薪是一種不勞而獲


你這觀念完全錯誤,首先天災問題不是勞工應該負擔的,就像是大環境不好,你大可裁員而不是放無薪假,這是企業本身就要負擔的風險,而不是員工要負擔的風險,不要搞不清楚對象了∼

redsky 2012-08-06 05:40 PM

引用:
作者P&W
你這觀念完全錯誤,首先天災問題不是勞工應該負擔的,就像是大環境不好,你大可裁員而不是放無薪假,這是企業本身就要負擔的風險,而不是員工要負擔的風險,不要搞不清楚對象了∼


你的觀念也沒對吧?

天災問題不是勞工的錯,也不是資方的錯,所以不能強迫上班但是可以不給薪水是合情合理也理所當然的合法。

你不喜歡也有能力找到更好的公司是你的本事,台灣很多資方欺負勞工也沒錯,但是也不必將勞工權益無限上綱。

GIRORO伍長 2012-08-06 05:55 PM

引用:
作者P&W
你這觀念完全錯誤,首先天災問題不是勞工應該負擔的,就像是大環境不好,你大可裁員而不是放無薪假,這是企業本身就要負擔的風險,而不是員工要負擔的風險,不要搞不清楚對象了∼




:rolleyes:

你要怎麼想、那是你的事,但你如果你認為你的主張可以用
你要找到適用正確的法條來支持你的說法


第一:台灣勞動法條在法律上是沒有颱風假這個名詞的、勞工是沒颱風假的
第二:法律規定因天災等緊急事故,雇主是可以強制叫勞工上班的(勞基法40條)
第三:在法律上有薪假只有例假(每七日一天)、休假(法定假日)、特休、產假
第四:雇主叫勞工上班出事最少也負補償金的責任,企業怎麼會沒承擔風險的

上例只是最差的條件,企業要以優於上列待遇給勞工是ok的(如颱風假給薪)
但不能劣於

titan200711 2012-08-06 05:55 PM

引用:
作者GIRORO伍長
工資是勞工付出勞力所致獲的,颱風給薪是一種不勞而獲



我是認為要看公司給薪的文化
如果是加班會給加班費的公司我是認為ok
如果不會給加班費的公司還來這招

我是認為該換公司了~~

接單的怎麼講?

放了一天颱風假 隔天來做兩天的工作量
表面上是"份內的做的事" 實際上是"前一天該做的事"累積到今天

然後 公司認為因為是份內的事沒做完(算員工的問題)不給加班費

算起來 一天做兩天的工作 領一天的薪水

接單生產 或接單出貨的公司 很多很多
這樣搞
合理嗎?

目乏目艮目青 2012-08-06 05:59 PM

這時候就會講勞基法
講到超時工作違法責任制資方就會無視了

就這麼簡單
:unbelief:

GIRORO伍長 2012-08-06 06:00 PM

引用:
作者titan200711
接單的怎麼講?

放了一天颱風假 隔天來做兩天的工作量
表面上是"份內的做的事" 實際上是"前一天該做的事"累積到今天

然後 公司認為因為是份內的事沒做完(算員工的問題)不給加班費

算起來 一天做兩天的工作 領一天的薪水

接單生產 或接單出貨的公司 很多很多
這樣搞
合理嗎?


又扣薪水、又不給加班費

那不就我所講的,早一點考慮換工作的公司嗎 :confused:

引用:
作者目乏目艮目青
這時候就會講勞基法
講到超時工作違法責任制資方就會無視了

就這麼簡單
:unbelief:



勞工自己先無視、雇主才有辦法無視
勞工要是不想無視、雇主有辦法無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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