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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綠燈亮就算有路權?應注意而未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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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應注意為注意不是判在騎車闖黃燈的人上面?
他好歹也騎車, 且應該要注意到前燈已經變了. 這判決真夠讓人火大的. |
哇,是法律人耶~~~ :ag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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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我想法官做這些判決時,最少也看過交通事件裁決所的事故鑑定書吧 |
引用:
因為闖黃燈稱不上應注意而未注意吧 騎腳踩車的也被判有事故責任、而不是無責任 |
引用:
講的好像很嚴謹,可是司法體系給人民的觀感就是 :stupefy: :stupefy: :stupefy: |
民生路跟文化路那邊路口很大一條...我不懂自行車有啥好搶黃燈的...重機猛加速都不見得有辦法在黃燈轉紅時飆過去... :jolin:
而且還選在晚上搶黃燈...如果沒有足夠讓其他用路人可以明顯注意的反光設備...那真的是拿自己的命在開玩笑! 至於應注意而未注意... 在法官面前舉起拳頭...然後突然間K他一拳...然後跟他說...................你也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都已經看到拳頭了不是!? :laugh: |
他們那些人(深文周納的法官)就是太少遇到爭到底的人,就算有網友說的好像內行的,但是上訴一定是可以吧!上訴到底,讓那些人知道不是自己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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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查法官開哪台車,然後依樣畫葫蘆去撞他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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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錢有勢的話,髮冠也只能鼻子摸摸了XD :laugh: |
引用:
公務員處事邏輯便是按法條做事 所以不用期待他們會天外飛來一筆(會收錢的除外) 基本上我是認為大部份台灣民眾對於法條應用邏輯並無概念 思考邏輯又不按法條的規則來作戰 下場當然就……… 像之前談颱風外送 有人拿「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共工程施工安全衛生須知」的「吊掛作業」說: 同樣的機車操作也可比照辦理…orz PIZZA店是「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嗎? 外送是「吊掛作業」嗎? 最重要的「工作場所」定義也沒搞清楚(那是有明確定義的) 法條不對、施行的地點、對象也不對,等同拿明朝的劍要去斬清朝的官 :jo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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