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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string 2012-06-23 03:47 PM

大家怎不鞭這篇了?!
10年前性侵女兒 出獄後再犯
引用:
惡性重大,依法將他判刑4年6月。
五年就已經很重了啦~ :mad:
都改七年了應算是「大快人心」 了!!! :rolleyes: :jolin: :stupefy:

limaike. 2012-06-23 03:52 PM

引用:
作者cmwang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10001&FLNO=161):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10001&FLNO=299):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

這篇沒有人要理你這個啦

況且我都很懷疑有幾個去把判決書拿出來再講的

我沒看,對不起,依照媒體爛掉的程度,我反而想先懷疑媒體是否自己也沒有讀判決書?或者連讀判決的能力都沒有

i2626 2012-06-23 03:54 PM

引用:
作者浩劫重生
如果立法院能訂出鞭刑的法案,只要罪刑符合使用,我想法官會依法判處鞭刑。


就好像義務役役期一年改三年,或之前的二年改四年,甚至更早的三年改五年一樣。

或是募兵制實施,只要當四個月的兵,之後又變成要服役二年四個月,那心情一定是OOXX


一個是有犯罪,一個是沒犯罪,觀感差很多的說 :stupefy:

Crazynut 2012-06-23 05:52 PM

法匠:

法官判決沒有問題。

因為法律就是這樣。

群情憤慨只因鄉民無知,媒體操弄。

以上。

wumj-midi 2012-06-23 06:30 PM

基本上~~~法官,檢察官跟律師~~~~我都直接定位為強姦文字的職業.. :flash:

a8628 2012-06-23 06:33 PM

看來受害者家屬若要報仇就酒喝一喝開大貨車直接將加害人及法官壓過去
反正有和解的意願的話最多判緩刑 :laugh:

imhung 2012-06-23 07:42 PM

大家還不曉得恐龍是台灣的特產嗎?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1:4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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