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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決議法官只主動調查對被告有利的事項,檢察官靜坐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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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聯合報社論就是談這問題,諸位網兄有機會可以看看...
簡單的說,檢察官負責起訴,就要有十足把握才能為之,而不是隨便任意起訴浪費社會資源,然後一攤手說法官(院)為何不調查某某....這擺明就是偷懶.之前不是有無敵大帥哥網兄發文批評檢察官?如果實際上這位檢座就這樣子起訴然後說啊既然我有錯法官為何不下令調查所以是法院的錯....大打太極,那置原被告應有權益何地?更不用說所謂雙方有責通常就變成雙方無責... 最高法院的文就是要明白告訴檢察官們:別想隨便敷衍或是找個人頂包,以為我不可以打你槍...這是你的責任,這是你的擔當,你他媽的給我扛起來 |
引用:
刑事訴訟法第3條: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法官又不是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證明被告必須為某事負責本來就是檢察官的工作,看來有人要回學校重修了:stupefy: :stupefy: .... |
引用:
這倒是一個值得再追問的案例。我很想知道起訴書中: 1. 檢察官起訴的罪名為何? 2. 檢察官檢附證據是否取得足以讓法官定罪的心證? 法官判無罪,並不代表被告真的無罪。最常見的就是證據不足,有時候是檢察官 起訴罪名牛頭不對馬嘴! 這兩種狀況,法界都出現過。我只能說,不管是誰,最好別遇上這種檢察官。 |
引用:
這樣的法官也是法匠除了法條什麼都不看 這樣的司法制度能讓事實公平的審判嗎? |
澎湖檢察官還真閒,還有時間靜坐,真是該死的無恥!
有那空閒時間不會調到台北和台中地檢署,不知道這兩個區域,卷宗堆積如山嗎?居然還那邊裝死? 檢察官是每屆法官班的前八名才能擔任的精英中的精英,愈有能力的人就要負擔愈重的責任是應該的,每月二十萬起跳的薪水不是擺好看的。 以為法官法的建構,檢察官可以置身事外嗎?不要以為你們可以左右逢源,不要以為可以永遠迴避監督! 現在的司法亂象,除了台北和台中地檢署之外,其他檢察官都有責任,你們吃香喝辣,卻不為台灣的公平正義和司法效率盡一份心力。 希望法官們的反撲,可以促使檢察官的自醒,因為現在的檢察官根本是司法怪獸。 |
檢察官有特權坐在法院前面抗議
一般小民,你去試試看吧 |
引用:
引用:
引用法條不同? 這我沒問清楚~ 不過他們是找律師出馬~ 聽他們的說法~法官對於對被告的不利證據都不採信~ 然後被告在法院都「自爆」了~說是他找人拆的(攤手 ---------- 然後我之前還遇到一個拿監視器去找電腦公司問能不能把錄下來的畫面弄清楚一點~ 他的案子是他女婿外遇~帶小三在他家門口搶孫子外加扁他女兒(監視器有拍下來) 也是找律師出馬~ 一審法官呢...聽他們說是證據連看都不看就判被告無罪了... (別問我用什麼告~聊天沒問很細) 二審換法官就翻案了... 簡單說~ 我不認為法官是要站在被告方~ 法官應該要站在中立的立場~ 嚴格審視資料~防止誤判~ 對於 有利 跟 不利 於被告的事項都是~ 而不是只限於有利~ |
引用:
難怪我看 "Legal high", 古美們律師最愛的招式就是攻擊法官的弱點,迴避事件的重點. 搞定法官就搞定一切. |
引用:
錄影不清楚應該交給公正第三人處理,當事人自己找人處理不被對方質疑證據的證據能力才有鬼(或許這就是一審連看都不看就直接打槍的原因:ase:ase).... |
引用:
錄影是不夠清楚 後來電腦公司「也沒處理」 (電腦公司的回應是~不清是解析度的問題...要再深一層需要專業軟體~他們沒那種東西) 是原版「未處理」過的版本送到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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