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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判死刑 徐自強今無保釋放 羈押逾8年 速審法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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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不行 只是羈押期限到了不能再押而已 判決還沒定獻 |
司法果然是笑話...
沒證據的案子法官能判8次死刑 很好! 但是我不相信他沒涉案! :laugh: 只不過沒錄影錄音與白紙黑字寫:我有幹了這票。的證據而已 |
引用:
要取得白紙黑字還不簡單 用電擊棒電你的下體 讓你站在冰塊上 用濕毛巾蓋臉然後澆水 連甘迺迪是不是你殺的, 你都會承認了.... :think: :think: :think: |
就像以現今機車排放第5期的標準,去規範幾年前的二行程機車一樣!
是司法問題?還是偵查問題? |
引用:
那麼明顯的電擊傷痕及凍傷痕跡與肺部積水... 如果你當刑警,我看你會被告死? 電視不要看太多,就算電視看太多也不要想太多! 還記得 當年羅福助第一次出馬選立委,鐵虎等人開著車拿著槍去掃羅的服務處,事後找到鐵虎棄置的作案用車,只見車上油箱蓋及油箱附近被打出一堆彈孔,就知道鐵虎也是電視看太多了...搞笑啊! |
徐自強開始逃亡,隔年六月廿四日在律師陪同下投案。
如果沒涉案幹嘛逃亡 :confused: 應該只是情節輕重的問題? |
引用:
這也太不"科學"了吧,只要派人輪流陪你泡茶聊天,讓你坐在椅子上三天三夜不睡覺不上廁所,不要說甘迺迪了,要說林義雄和劉邦友官邸血案都是你幹的也沒問題:stupefy: :stupefy: .... |
引用:
連隔壁小狗阿花懷孕都是你幹的都會承認 |
引用:
看到你提李師科我就查了一下. 引用:
看來, 30年前的社會跟現在根本差不多嘛. |
引用:
引用:
也不是說沒證據>而是這證據是有問題的 而且這案子從頭到腳問題都很多 但是最大的問題還是出在這條傳聞法則 [ 刑事訴訟法159-1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 得為證據。] 當年黃春棋、陳憶隆向檢察官咬出共犯徐自強 而檢察官認定二人證言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於是就有證據能力 法官也據此判徐自強為共同正犯 看出問題在哪了嗎? 當年這條出了之後 只要證人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檢察官信了就是有證據能力 被告想要交互詰問(跟對質差不多)證人也沒辦法 而共同被告之間對彼此也是證人 只要有人想拖你下水 用這一條的規定就可以讓你百口莫辯 後來釋字582才會強制要求交互詰問與有罪證言不得作為唯一證據 事實上傳聞法則在外國的規定至少都一整個篇章的 當年修法的立委卻只用5條就把它完成 結果就是這般漏洞百出 所以小弟前面才說 也順便跟當年修法的立委求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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