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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警急搜張生 台媒搶「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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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通緝跟確認是兩回事吧,連人都沒找到,也沒偵訊就能『確認』,『確認』的應該是我們自己的媒體吧...... 柯南:真相只有一個! 金田一一:我以我爺爺之名,絕對要查出真相! 台媒:就決定是你了! |
引用:
不太一樣吧 日本是發出逮捕状和指名手配 後者已經是很嚴重了(應該已有相當的證據) 快接近台灣10大槍擊要犯 網站上到處都是 ![]() 台灣之光? |
引用:
通緝只是無法找到人到案說明或是執行,才發布通緝,目的在於找到人,即使有相當的證據,或是很嚴重,都還不是確定,再怎麼接近,一切都是要找到人後,才能有後續,再來才是確認。 即使十大槍擊要犯,發布通緝,目的也在於找到人回來審判,確定案情。 |
引用:
血跡符合 鑰匙找到 目擊證人證詞 監視器畫面 案發後一直找不到人 請問若不是他.....那誰是兇手 :think: |
引用:
找到人後......一直死不承認.....然後無罪釋放 :confused: |
引用:
就是要找到人,來說明上述的那些,如果沒有合理的解釋,才能來確定是不是『兇手』的。 請問若不是他.....那誰是兇手 <----- 這句話就真的有點像,『就決定是你了』 誰是兇手,不是我們看報紙來決定的。 |
引用:
誰才是兇手,就算你上面那些東西都有,都還是要在法庭上面講才算數 或許你會說幹嘛這麼麻煩,如果說大庭廣眾之下殺人,一堆目擊者都看到了,難道這樣還要上法院講嗎? 就是因為我們不能隨便定人罪,一定是要透過法律程序,人證物證具在,然後代表司法的法官來確定(就像我們簽重要的約會找第三人當公證是一樣的意思),我們才能講某某人是兇手 雖然說很多時候我們在談論會直接跳過這個邏輯,畢竟我們只是在談論 但是你心中還是要理解一件事,因為定罪這件事情不能隨便定,在法院沒有正式宣判有罪無罪之前,嫌疑犯不等於兇手或是有罪,同樣被通緝也不等於一定有罪 引用:
你還有物證或人證,就算沒有口供,如果法院認定物證與人證足以證明有罪,就算他死不承認也不能逃避刑責 況且有口供也不一定等於一個人有罪 引用:
所以我就覺得,不曉得是不是大家以為定一個人的罪就像偵探小說那樣的簡單 我有的時候看柯南斬釘截鐵的說:犯人就是你 我都很想回他一句,你又不是法院... 說真的,我在想媒體這樣繼續虎扯,我等著下周聽陳揮文爆氣 :laugh: |
引用:
無罪推定原則的確是像你說的那樣 但是若不是他.....為什麼他至今不跳出來澄清 :confused: 是朋友死了很難過??還是畏罪?? 但是若不是他......他將來可否請求賠償?? |
引用:
刑事訴訟中是控方要負責證明被告有罪,不是被告要負責證明自己無罪(被告沒有義務證明自己無罪,更沒有義務證明自己有罪,事實上刑事訴訟法對被告行使緘默權是有明確保障的:think: )----您的說法和"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一樣都是典型的有罪推定:ase:ase.... |
引用:
雖然我不知道日本刑事訴訟法是怎麼規定的 但台灣刑事訴訟法不適用於日本吧 :a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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