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瞳人 2011-10-19 10:02 AM

引用:
作者whales4
台灣的法律條文中沒有試用期這種東西
想走就走吧
他管不了你~也告不了你

發文字號:(86)台勞資二 字第 035588 號

主 旨:關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試用期間」之規定刪除,所衍生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 明:
三 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

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http://laws.cla.gov.tw/Chi/FINT/FIN...id=*&recordNo=2

supermaxfight 2011-10-19 10:38 AM

引用:
作者NONOPIG
一個新人落跑會讓公司運作困難的話,這個公司也有很大的問題吧?

這個問題一樣可以從兩面看的,

不適合或是不喜歡這份工作,說一說就走人不好嗎?

如果真的受點挫折就不做了,那這個人更不該留,

勉強留下來做的不情願、影響工作進度、學習效率又差,反而讓人更頭痛。

阿莎力的說不幹了更好,找一堆藉口聽了反而討厭。
(什麼幫忙家裡怎樣怎樣的...亂扯一通。)

還是你們公司已經緊迫到連新人都必須算上戰力了?

有阿很多
什麼是教育訓練,有這回事:shock:

跳海人 2011-10-19 10:46 AM

引用:
作者瞳人
發文字號:(86)台勞資二 字第 035588 號

主 旨:關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試用期間」之規定刪除,所衍生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 明:
三 至該法施行細則修正後,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已刪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

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http://laws.cla.gov.tw/Chi/FINT/FIN...id=*&recordNo=2



您的重點標錯了,幫您重標....

那段的意思是∼可以約定,但試用期間判定不適用,還是要付資遣費!


所以,現在的試用頂多就是只能在"薪資"上去談而已,比如做滿三個月依表現調薪

瞳人 2011-10-19 11:54 AM

引用:
作者跳海人
您的重點標錯了,幫您重標....

那段的意思是∼可以約定,但試用期間判定不適用,還是要付資遣費!


所以,現在的試用頂多就是只能在"薪資"上去談而已,比如做滿三個月依表現調薪

我的意思是雖然法條刪去試用期,但企業仍可自訂,當然資遣費還是要照付無誤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6: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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