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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駕不能重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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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共那邊廈門,酒駕被抓到第一次拘留15天
第二次就得去"勞教" 這還只是酒駕沒出事 這種的只要罰一次就會叫不敢 |
引用:
那可能是小弟誤解意思,抱歉! 我的看法是: 1. 單純喝酒:完全不管,就算某人愛喝到酒精中毒也是他家的事! 2. 酒駕肇事:加重刑責+負擔受害者往後生活及連帶負擔其原本之家庭支柱責任 3. 酒駕但沒肇事:預防,可予以拘留一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四歲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
引用:
照這個理論開坦克最安全 對自己安全 至於有沒有碾到其他人.不重要 |
我比較認同這一頁網友貼出來老共的作法。
還記得前陣子,不是有人室內表演用到火(吞火?丟火棒?),原本是沒啥問題的,沒想到那一次剛好就出大錘,弄得最近室內表演一用到火就有人衝出來勸阻。 我相信大部份支持重罰的朋友,也會同意這種類似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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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讓我聯想到... 籠子內的猴子,只要其中一隻拿吊在上面的香蕉就會被其他猴子群毆的故事! :laugh: |
引用:
貌似你有喝酒、而且還會酒駕,果然是XX相護 :D |
引用:
有哪一個酒後駕車的人會預期肇事? 不全都是信心滿滿的心存僥倖...... 覺的你這段真的是很沒經過思考。 |
酒駕就不能上路了
這不是當初變成公共危險的初衷? 所以我不用等到你出事 你只要酒駕本來就不能上路 我管你會不會撞到人 因此修改成更嚴格的律法吧 不然台灣人根本什麼都不驚 連籃球國手都會尿遁 抓到直接進去關 直接強制參加戒酒療程而且要自己買單 有肇事的終身不得考照而且要施行逞罰性賠償 而且一定要關不能出現五萬交保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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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 :thin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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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看不懂我的意思... :jolin: 引用:
為何不行? 難道單純在家喝酒之類的政府都要管?! :jo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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