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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題太瞎 鑿洞偷窺竟無刑責 司法特考僵化 與民感受差太遠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93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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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正義感咧 :unbelief: |
這邊就是有ㄧ個很受爭議問題點,那就是有無使用工具問題 :flash:
今天若是被告主張是徒手挖出一個洞的話,法官認定上要如何處理 :confused: |
引用:
好吧! 我想有些法官覺得他們可以不用工具就能鑿個洞出來...... :laugh: 真想知道他們是用身體的哪個部份鑿洞! :unbelief: 法棺:看我的99帝王神功........ :laugh: |
刑法第315-1條第1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戴眼鏡算不算利用工具? 還有怎樣算是無故? |
天殺的性騷擾記錯只是行政罰而已
我還不小心把前文砍了 |
引用:
律師菜鳥也是隨便五、六萬起薪,不會不好混。考司法官就像考證照一樣,一照在手,希望無窮。 :laugh: |
引用:
如果在法庭遇上這位謝律師,我想我會搬一面牆,叫他空手鑿個洞給我看。 :laugh: 說話倪匡小說中,衛斯理當證人,說經由武術訓練,可以空手一掌打死一頭牛,所以被告空手一掌打死一個人是合理的。 法官和辯方律師不信,於是衛斯理就表演了空手發一掌打死一頭牛,法官於是採取他的證詞。 希望謝律師有本事空手鑿洞啊.... :laugh: |
引用:
帶回他家,叫他再挖一洞出來證明不就好了。 :laugh: |
引用:
是不是用工具鑿出來的,應該可以判別吧,我想這是檢調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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