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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趁4分鐘空檔性侵友人妻?男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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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常理是指人性本善還是人性本惡? |
引用:
正義的鄉民:不要殺到我就好,科科. :laugh: |
個人認為 無罪判定的主要原因 可能是來自於藍色字的部份~~
黃字部份 是就"性侵"的這個動作 來作判斷基準~~ 不論幾分鐘 都是符合犯行 以刑法221條來看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4分鐘的部份可能正常來說是拿來補強藍字的部份 畢竟受害者說難聽點 在被性侵未遂下 你只要不說話 就可以達到其目的~~ 而無罪推論說真的是要保護這種很模擬兩可的情況下的被害人~~ 畢竟若以字面上來看 犯行還是沒有有力到可以用221條下去判~~ 不然就性侵害防治法的來講 只要進入採驗確定的程序 若非當事者或法官同意好像就不能公佈的樣子 這新聞也就不會公佈出來 |
****的定義
1.把你GG放進去對方嘴巴或性器或肛門,就算性侵害(刑法221)。 2.但別以為不用GG就不算,你用手或腳,或是滑鼠,性器以外之物放進去對方性器,肛門,亦算性侵害。 3.所以你只要放進去,還沒抽插到也算。放進去馬上射出來也算。 4.也就是說,不用脫衣服,你把GG放進去對方嘴巴,或是在褲子剪一個洞,放進去也算。 ==========這句應該是記者講的========= 合議庭查出黃的住處距離雜貨店約1千公尺,騎機車買米酒來回3、4分鐘, 整個性侵過程必須脫衣、發生性關係、穿衣,加上被害人抵抗,林嫌再膽大妄為, 也不會笨到在極易暴露犯行下作案,又不是「快槍俠」? ============================ |
1千公尺遠,購酒來回3,4分鐘,這是怎麼算出來的?
我騎車到巷口的超商買瓶水,都不只3,4分鐘了. |
引用:
摸得不算喔? :flash: |
引用:
對啦 如果您個人是那個被錯殺的那個呢???? |
??????!!!!!有創意 :like: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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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o :o :o :o :o 人家上次有個佛心來著的法官說... 摸不會引起**** , 所以不算性侵... :D |
本村有發生過一個案子
某民代負債累累欠了一堆人的錢 結果有債主上門要錢 民代老婆就故意色誘債主 某民代在從樓上衝下來拿照相機拍照 說他想性侵他老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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