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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na0084 2010-12-28 09:57 PM

引用:
作者solosbye
其中,有份保證書,內容為在職中,若違反規章或侵佔財務、失職、疏忽或其他不法行為,讓公司有財務損失

到這裡還合理,不過也只限於某些職務需要簽署,像是會計、倉管、採購、某些容易上下手腳的業務職務...等等

連代保證人願付完全賠償。
保證方面有兩項選一:
可以用房保附不動產的繳稅證明。
人保可用軍、公、教、警的工作證。

但是這一段就很有問題了,不是負責人頭太大或是立條文的人腦殘,我真的想不出來敢弄這種東西
是跟銀行借錢喔?還保證人勒
老實說這個簽下去,應該也沒法律效力吧


所以不該簽?
也不該做?

iDemon 2010-12-28 10:02 PM

引用:
作者hina0084
這是其中一種要簽的,還有任職切結書,保證人換個自己而已。
離職的同意書說到,離職日前三十日提出書面,否則不給薪.....

工作內容是客服,空閒時兼櫃台與收第四台費用。

鄉下混口飯吃有點難。 :jolin:


沒有這回事,有勞務即要給薪資,這個條款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即使賠償也要先給後賠、雇主不得預扣

這家公司怪怪的、實在沒必要去吧
超商打工也比這個好

Stonehendge 2010-12-28 10:05 PM

引用:
作者hina0084
這是其中一種要簽的,還有任職切結書,保證人換個自己而已。
離職的同意書說到,離職日前三十日提出書面,否則不給薪.....

工作內容是客服,空閒時兼櫃台與收第四台費用。

鄉下混口飯吃有點難。 :jolin:


:jolin: :jolin: :jolin: :jolin:
我猜應該是一家高階主管通通是皇親國戚的家族企業吧!
賺錢通通是他們自己拿走,有事則是員工自己擔
不用考慮了,這種公司只會利用免洗員工而已(應該都是騙剛畢業的年輕人)
有探聽一下之前這個職缺的離職狀況嗎?

話說回來,要求要"房保"
家裡有一兩棟房子的人還需要去這種地方上班嗎? :jolin:

chenyuan 2010-12-28 10:45 PM

引用:
作者hina0084
所以不該簽?
也不該做?

看人囉!工作內容還蠻輕鬆的。:rolleyes:
在下覺得領不到工資的機會很大!您擔的近似負責人的責任,據在下所知,就算不工作只掛名負責人,目前回報的最低就有20w月入,不過您卻只領1/10?

引用:
作者iDemon
超商打工也比這個好

同意超商打工比這個好。加油站也不錯!辛苦一點而已!

或是往都市仔細找找會有很多就業機會! ;)

14F 2010-12-28 11:06 PM

神經病的工作.又不是月薪20萬. 錢都還沒入袋就準備賠償條款??? :jolin:
這種鳥公司,鳥老闆,還是早點關門歇業的好, :unbelief:

hina0084 2010-12-28 11:35 PM

引用:
作者14F
神經病的工作.又不是月薪20萬. 錢都還沒入袋就準備賠償條款??? :jolin:
這種鳥公司,鳥老闆,還是早點關門歇業的好, :unbelief:


鄉下唯一的第四台業者,要倒我看很難。
跟都市比的優點是,這沒有****蓋台。

hsingchu 2010-12-29 05:49 AM

引用:
作者chenyuan
領客服員的薪水:shock: ,擔負責人的過失 :eek:
掙的是買面粉的錢,操的是賣白粉的心:laugh:

sanma 2010-12-29 08:39 AM

找間設定抵押過房子作房保就好了,有什麼問題也沒老闆的份

若真是你有什麼違法的事情讓公司損失,自有民法求償的程序

會要求簽這,大都是求心安的小公司的老闆,觀念過時,應付一下就好

大公司還要求這種的話,不要作比較好


至於人保,絕對不要考慮,人情欠了,將來人家也叫你互相保,你怎辦

solosbye 2010-12-29 09:24 AM

引用:
作者hina0084
所以不該簽?
也不該做?


是我的話就不會簽也不會做
合理性這應該大家的認知會是一致
那我們就拿現實性來說好了
高報酬高風險、這是絕大多數的情況,今天如果簽下去月薪30K、40K(中南部),那就簽去做
只是保護措施要做足,工作時間全程錄音存檔備查,不動產設定跟保證人也可以作手腳
再不然可詢問相關單位或者法律人士,這樣的契約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

但如果是20K,這種工作機會也不會難找吧,又何必硬著頭皮栽進去,除非你口袋一毛錢都沒有,不做就會餓死

以前就遇過一個例子,採購先詢價&交期後開單給主管簽核,然後傳真下單給該廠商並且電話追蹤聯絡
結果後來有兩家廠商都送相同的貨品過來,主管以採購人員失職,造成公司損失(無法退貨)要開除他
看起來很合理吧,但所謂的失職根本就是隨嘴巴講的,人家要弄你、隨便都可以安上罪名
該例子明顯不合理之處就在於:傳真給廠商的採購單上面用24+的加粗字體標明廠商名稱、數量、價格,主管、經辦簽章
正常你收到一張訂單,上面公司名稱不是你的,你會不經確認就生產交貨?
然後收到這種貨還不能退?更遑論單價的不同,確認訂單動作,追蹤聯絡會確認兩家交貨狀態?...等眾多疑點
就算撇開職場黑暗面不提,光是你遇到一個奧客給你盧兩下,搞不好就倒地不起了

hina0084 2010-12-29 11:40 AM

引用:
作者solosbye
是我的話就不會簽也不會做
合理性這應該大家的認知會是一致
那我們就拿現實性來說好了
高報酬高風險、這是絕大多數的情況,今天如果簽下去月薪30K、40K(中南部),那就簽去做
只是保護措施要做足,工作時間全程錄音存檔備查,不動產設定跟保證人也可以作手腳
再不然可詢問相關單位或者法律人士,這樣的契約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

但如果是20K,這種工作機會也不會難找吧,又何必硬著頭皮栽進去,除非你口袋一毛錢都沒有,不做就會餓死

以前就遇過一個例子,採購先詢價&交期後開單給主管簽核,然後傳真下單給該廠商並且電話追蹤聯絡
結果後來有兩家廠商都送相同的貨品過來,主管以採購人員失職,造成公司損失(無法退貨)要開除他
看起來很合理吧,但所謂的失職根本就是隨嘴巴講的,人家要弄你、隨便都可以安上罪名
該例子明顯不合理之處就在於:傳真給廠商的採購單上面用24+的加粗字體標明廠商名...


謝謝你的建議,我非常的感謝。
小弟也在想,有沒有過錯似乎都是主人判定。
陰謀論一點,萬一我前三十日提出離職,那三十天會不會渡日如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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