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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六女開黃腔 男師夾捏鼻子判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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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樣也行 :eek: 1. 女學生父親所開立的診斷證明有無預設立場 :rolleyes: 2. 內科也可以寫焦慮症 :unbelief: |
小六女開黃腔 男師夾捏鼻子判拘役
引用:
打到3審就這樣跟對方反駁 我想判決就可能翻牌 還有強調教師有管教權 並無過當行為..... |
差真多... 小時候被老師打到在地上爬, 回家都不敢講, 講了保證加碼. :stupe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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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家長還真的很多,我大學畢業去旅行。
一個白目的女同學,去玩小賽車,自已去撞車,回來之後就告旅行社和業者。 我的大學同學根本是個垃圾,自已愛玩,又腦殘,輕輕撞了一下,真的是"輕輕"喔,因為我有看到他玩,這樣就跑去告人,還真是不知道他們腦袋是不是有洞。 |
就我所知 三審是法律審 而不是事實審
除非是有新證據 不然翻盤機率極低 有熟法律的網友可以補充嗎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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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話雖然如此,但是還是有一堆是以要重新調查證據,譬如對被告有利的證據而發回更審的,尤其本案民刑庭對證據的證據能力認定不一致,加上案子本身牽涉到教師管教權的問題,最高法院應該也不會想去淌這個渾水,發回更審機會很高。 不過就算發回,也不保證勝訴,本案案發時間97年10年,刑事一審宣判98年9月,二審應該是最近宣判,等於一個審級約1年,雖然不是天天出庭,那種心理壓力,跟律師費,勝訴也是慯很重。 |
奇怪,到現在還沒看到法律高手出來力挺法官判決合乎法律條文且合情又合理又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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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就這則新聞內容本身就很腦殘。首先,首先,什麼是『傷害幼童罪』?又-公然侮辱or傷害罪何時可上訴到最高法院了?另外女童家長所提診斷證明的證據證明力問題?...這些,要不是記者胡說八道,就是法官的腦袋長蛆...(不過,我認為前者可能性較大!!)
附上相關法條,在我國刑法上只有傷害罪,侵害對象不分男女或婦孺。刑法32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1.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以下略)。』可知本案將不得上訴至最高法院。 但...畢竟我還沒找到判決書,所以...事實真相依舊未明... |
感謝兩位網友的指點 小弟又多長了一點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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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有些新聞發現是記者自己捏造的以後,很多新聞都不敢太相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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