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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販售 PS2 送片子 為反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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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修改了 :D 我給您跪算盤好了 :laugh: 還是今天剛好新庄子有夜市 請你吃夜市小吃~哈 |
三國史實類,那就KXXX那一家 :think:
如果能賠錢和解最好 新竹城隍廟那幾家都不敢說我有迷片了 :o |
引用: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今晚有人大概要在老婆面前表演活吞箭山配王水... :D |
有任是的也是被抓
但是開電玩店那種..... 最後和解2X萬 |
引用:
這邊我要跟你反駁一下, 但也無意讓樓主哀怨 不會有前科是沒錯,但還是有記錄在.........所以還是查的到 所以要鳥毛的話還是可以叼你..... 就好比銀行信用破產一樣...只要破過一次,一輩子躲不掉,看銀行叼不叼而已 南無... |
引用:
我在台北啦~ :) |
還好之前要賣xbox360
本想轉投PS3 沒賣真好XD 避免一些誤會∼∼∼ |
之前也看人網拍賣wii送一堆片子∼沒被抓真是好運
其實主機要賣還ok 非正版片子這些就扔掉 不要好心或想說有附加價值 主機可以賣好價錢 中一次標∼可能都不夠賠 |
引用:
這是你個人的事情... 除非你是以貴公司的名義販售被抓... 那才有可能會跟你的公司扯上關係... 不然...理當只會通知你(住、居地會收到相關傳票、處分書) 首先釐清一下...你所"附贈"的光碟片是燒錄的嗎? 如果你所"附贈"的遊戲片的確是燒錄的話... 那應該會比較容易直接被認定盜版.... (除非你另有正版...只是自行備份~) 如果是"販售"盜版光碟片的話... 在著作權法的規定中刑事方面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的!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所以即使你與對方達成和解...刑事部分也不會撤告! 檢察官還是會依法對你的犯行做出相對處分.... 當然...如果在你有與對方達成和解的前提之下... 再加上初犯、犯後態度良好... 是很有機會獲得檢察官職權處分的可能!!!! 只是...這類案件通常要煩惱的不會是刑事責任部分... 而是和解部分... 其實...對方的目的很簡單...不外乎就... :think: 只要你跟對方達成和解...自然他就不會再提民事求償! 但是...前提是和解的金額你可能要做好口袋頗深的心理準備! |
引用:
幾點說明: 1.你是依現行犯規定逮捕,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被逮捕或拘提之對象,應即解送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由檢察官訊問後,決定是否聲請羈押。因此你是「隨案解送」,不是隨案羈押,羈押現在是要由法官裁定的,警察哪有權羈押。 2.檢察官做的是限制住居處分,不是「判」,「判」這個字是「判決」的意思,檢察官無權判決,他只是處分你,叫你不要亂跑,寄傳票給你就一定要來開庭,只是這樣而已。 3.所謂犯罪,只有刑事才有犯罪的問題,民事沒有犯不犯罪的問題。 你被移送地檢署,當然是有犯罪嫌疑,所涉的法律是著作權法。 如果願意與廠商和解,並願意認罪,可能可以得到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並非一般所謂的前科,在警方提供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並不會有這筆資料,因此一般求職不會影響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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