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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倒蘿莉!?一個有罪一個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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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一個案子男方認罪 雙方和解 接下來當然就沒有如第二個案子有繁複的調查問題 (舉證、蒐證、偵訊..... 等) |
推倒蘿莉!?一個有罪一個無罪???
跑過法院你就知道 被告一個比一個會胡扯 但檢察官 都把它的話 當作證據
總之 法律再認定一個人有罪 要 人事物 證 都齊全 只要 缺一 你明知道被告有做 但最後 一定又被打成不起訴............... |
有問題的是法律吧...
該被罰的應該是未滿14 歲卻願意跟別人發生性行為的人. 因為自己一定知道自己未滿14 歲, 但別人不一定知道, 難道要跟別人做愛前都要先想辦法看看對方身份證嗎? 這有可能嗎? |
引用:
他們代表法律, 時間久了就會有這種特異功能喔.. 紂王都沒有還要靠挖比干的心來看. |
引用:
因為未滿14歲,被歸類於心智尚未成熟 所以被監護也算被保護....因為不成熟,所以他的"意願"不能與成人的"意願"同等看待 所以,我是認為 "強制性"應該在成人那一方,而不是"未滿14歲"那方.... 如果成人不能"確定"對方是否也是成人, 舉個例,歐美某些國家規定未成年不能買酒(或在酒吧點酒精類飲料) 不管你是不是滿頭灰白,要買酒請先亮有生日的證件 如果法律對14以下未能有強制性的保護作用 哪真的就有很多漏洞可以鑽了 |
這不是很正常嗎?
在這個某些愛邀功的島民自稱為民主的法治社會中 把法>>理>>情做這樣的擺位還沾沾自喜 結果實際上所謂的法治就是在法庭上打嘴砲 誰能抓著法規講贏、誰就贏,誰還管道理上是誰對誰錯 就算道理上對了,法規沒寫到罰則,不好意思~無罪!!因為無法可罰 道理去在哪理了?法規的制定難道不是以理為本? 不過我是不贊成那位母親走這樣的路子 要自殺也要在犯人面前自燃衝上去抱住他吧 就算不能同歸於盡,至少也給他一個警訊&陰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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