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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教一下懂法律的朋友 關於三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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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應該不是喔,還是請有背景的網友來回答比較好... 畢竟,我並非本科系 :a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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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了解 可是的確真的有法官怠忽職守,雖然可能部分不是他願意的,比如說業務繁重 還有些法官做出跟他的職位有所牴觸的事情,比如說總是任意對個案做評論 總是要有個相對制衡監督的力量吧?簡單的說,法官有評斷的權力,可是誰來監督法官的評斷? 還是其實已經有了?比如說一審二審三審就是一種制衡制度,因為只要法官判的不適當,或是程序有瑕疵,二、三審可以叫另外一組法官來重審... 請教一下 :a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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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裁定可以提出異議或抗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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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的作用是認定事實,就刑事上來說,就是有沒有罪,民事上來說,就是請求有無理由。 刑事比較好解釋,就是說,對於被告是否犯罪,由陪審團決定,陪審團認定有罪,由法官判決其刑度。陪審團認定為無罪,法官不能變更,只能依法宣判無罪。 陪審團制度下的司法,並不會比法官制的來得公平,一般會崇憬於陪審團制的人,有可能是電影看太多了,臺灣如果真採陪審團,我個人的看法是會天下大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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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 我先提出聲明喔,我不是學法律的,所以也許會有說錯的地方~~~ 我只是考試時剛好有K過幾本書而已...囧 制衡的力量好像有的,不過似乎不針對法官... 行政、立法、監察(雖然之前監察院被冰起來了 :jolin: ) 都可以對司法制衡 如果是法官個人的失職,其實監察院可以對他督察 一審二審三審也算是一種制度,一審可以說是最菜的"法官" (能當上法官已經很了不起了,哪怕是最菜的) 可以想像成,二審法官是一審的老師,三審法官是二審的老師...(這是比喻) 基本上法官算是國家的資產了,可以把法官想像成國家引用執行法條的機器. 當一審法官有引用法條錯誤時,二審法官可以救,如果二審也用錯了,那三審還可以救... 如果連三審都有問題,那還有其它方式可以救(例如非常上訴...) 如果連這都有問題,那就表示法律有問題,得依立法或修法來解決 (這通常會變成案例) 建議可以看一下判決書,就知道法官並不是隨隨便便做出判決. 他為何要引用法條,為何要判這樣子的罪都有思路可尋...就像在導數學式一樣 除非公式(指法律)本身有問題,否則應該不會有問題. 二審法官 翻掉一審法官的案例,似乎常常發生? 我只能說,那是因為翻掉的大都會上新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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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這樣說啦,也感謝你的回應 不過越長大的確就會對司法、經濟與政治問題有興趣 您比我多讀點東西,僅管不一定正確,但也是學到,感謝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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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印象中好像有些國家,像是美國不是每個州都是這樣? 有些陪審團的制度,就比較像是給法官意見,有沒有罪,要怎麼罰,還是要看法官的判決 不過不熟啦,期待先進解釋與說明 引用:
這倒是,其實去網路上找找關於陪審團的資訊,就有說明問題也很多,比如說小案就不適合陪審團 像是這個香港的網站 http://leehangkei.mysinablog.com/in...rticleId=400551 就檢討了很多陪審團的缺點,陪審團不是萬能,甚至很浪費成本和時間,陪審團的組成也好像是很大的問題 |
引用:
美國屬於英美法系(common law),我國則是大陸法系(civil law),在美國唯一例外的是路易斯安納州,全美國唯一採大陸法系的一州,原因是該州早期曾為法國殖民,後來法律制度留了下來,成了最特殊的一州。 任何制度都會有問題存在,不是有陪審團就一定好,法官審的就一定爛,問題出在人,再好的制度,只要有人歪哥,都一樣破功的。 |
三審的法官通常是法律知識與經驗兼備
因此會開會選出一些代表性的判決做成判例 針對相同案子以後下級審就只能這樣判 這就是一種監督 當然會有僵化或不能完全適用類似個案的缺點 但是頗符合平等原則及能限制某些法官漫無邊際的自由心證 至於司法體系外的監督如果能成立的話 那能控制這個監督機關就能控制司法 司法獨立更是空談 更何況誰來監督這個監督司法的機關 所以我們也只能把監督放在司法自己的體系中 審級制度、合議庭制都是一種監督 至於陪審團制這裡只說它的幾個缺點 一來陪審團易有同情弱者的情況(窮的、死人的) 二來陪審團也可能被操控 例如陪審團通常要造冊登錄有意願人的資料 美國有些案子律師就能透過挑選人種、社會階級、年齡層等等來組成對自己有利的陪審團 所以專業法官制和陪審團制都是有利有弊 它們也都有許多的配套 並不會有改個制度司法就能突飛猛進人人滿意的情形發生 台灣的現況我覺得是很多人把上法院想得太簡單 實際情況並不是老子問心無愧坦蕩蕩就能得到勝訴的判決 法律是很技術的操作 訴訟程序又是超高技術性 有幾個人知道即使拿著真正的借據而且對方也承認是他寫的還是會被判敗訴呢 有幾個人知道簡單的回答:是;對;有,舉證責任就移轉到自己身上了呢 然後敗訴了才來說司法不公 上電視上媒體哭天搶地 一般人連判決都沒看過也能批評的頭頭是道 誰會對台灣的司法有信心 |
如果要挑些歷史名案.懸案...
沒有一個制度是完美的 出大問題的不是制度本身.而是制度內涵 我本身覺得,一個陪審團不如一個3人法官合議庭. 況且還有更慎重的5人合議庭. 其實歐陸法之於英美法是較嚴謹的. 不是三方可以任意搓來揉去.條件交換.協商的 法律本身明文對法官.檢察官的限制重重. 反正這一年,電視節目有很多法律課程 :D 有些電視台扮檢察官.法官 有些電視台扮被告.辯護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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