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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親身經歷:『毀謗侮辱』真實經歷流程∼網路警察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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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個300元 實際上要乘30 也就是9000元 我忘了那一條了 這幾天都在研究相關的東西 我覺得我可以去考律師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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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您補充一下: 刑事∼罰金: 不論金額多少,全部都收歸國庫所有∼『原告(被害人)』拿不當半毛錢.... (例如:偶當初只提出『刑事訴訟』沒提出『附帶民事』,故偶沒有拿到半毛錢) 民事∼賠償: 賠償款項才會全歸『原告(被害人)』所有(但10萬以上:好像要繳一定比例的訴訟費) 且賠償金額,會各種視情況:可能從數萬元∼數千萬元....(視:原告要求&法官最後裁定) 因此,若真的是『職業』的: 會用『以刑逼民(不知有沒有記反?)』手段.... 先提出『刑事告訴』逼迫『被告民事賠償』後∼才撤銷『刑事告訴』.... :stupefy: PS: 往往粉多人就是因此(怕留下前科),故而主動認賠(任由對方予取予求.... :cry: ) |
台灣的司法程序真是.........
請問樓主,公然侮辱告刑事能否附帶要求民事賠償? 看你跑法院耗掉的時間,最後官司勝訴,對方才判罰5000大元,划不來!對方是否可以上訴一次?或是已經定讞? 在實務上,很多人一時衝動罵完人後,發現被對方提告,一般去到調解會都會選擇和解,除非原告要求太離譜 樓主的真實個案得到一個啟示,生氣告人看自己是否有錢有閒,不然,被告是無業的宅男家裡又有點錢,有閒陪你跑法院耗到最後才罰個幾千元(如果他還出得起,不知是誰吃虧?) 順便再請教,關於移送審理的地方法院,是原告可以要求?或是只限定被告?在哪個程序就要申請?還是檢察官會提醒? |
引用:
若在平常『承平時期』偶不建議如此: 因為容易造成網友們過多不必要的壓力∼無法輕鬆愉快滴交流.... :ase 但: 如果是『戰文』等氾濫期:偶也想建議『暫時』置頂∼以稍微收嚇阻之效.... :think: 引用:
偶沒跑過『民事案件』 :ase 您所說的『事務官』是指『書記官』嗎?? (PS:地檢署只負責刑事案件,故此∼檢察官不處理民事訴訟) (PS:調解必須雙方都到場才會處理∼否則就是下次再聯絡....) 偶個人的經驗所知『刑事案件』不論是∼ 『詢問室;偵查庭』都必須有『檢察官』主導∼且由『檢察官』簽發『傳票』....等 『調解室;法庭』等:都必須有『法官』主導∼且由『法 官』簽發『傳票』....等 以上兩者都有: 『書記官(相當於公司行號:主管的秘書)』負責做紀錄∼『法警』負責吆喝跑腿.... 因此: 不論是『通知書;傳票;處分書;處刑書;判決書』等∼都會蓋『書記官』的官印.... 也就是說: 『書記官』相當於『檢察官;法官』的手∼並沒有權利決定∼是否『起訴;定罪』等.... ;) |
引用:
即使是『誹謗罪』也有所謂的∼免責事由(不罰) 請留意:『刑法310條第3項(含:但書)』;『刑法311條』....等 您也不需如此悲觀.... :flash: 不過留言(含:轉貼&引用等)時,倒是真的需要∼三思而後行.... :think: 最保險的作法: 1.千萬別提及人名(含:公司名稱等)∼(看到某些網友毫不保留的轉貼∼蠻替他們擔心滴) 2.彼此見解不同時:千萬別用謾罵的字眼∼盡量用疑問句發問∼讓對方拿石頭砸自己的腳 :flash: 3.若真的忍不住非要罵:也要模糊籠統一點。例如:『政客&酒架∼最好都判死刑....等』:p r2 4.其他∼想到再補充.... :ase 引用:
以『罰金』來說:似乎有『銀元;新台幣』之分.... 以前似乎流行用『銀元』,現在好像流行用『新台幣』.... :confused: 至於如何區分∼偶也莫宰羊.... :laugh: r2 剛剛又找到一粉值得參考的網站: 中華民國刑法【法規名稱】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8%91%E6%B3%95.htm 【制定/修正日期】民國98年5月19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國98年6月10日 PS: 其中包涵許多增修條文(部份:條文自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真實案例判決書等.... :agree: |
問候別人的媽媽
媽媽可以提出告訴 那問候別人祖宗十八代這要怎算 :laugh: :laugh: :laugh: 親戚全部一起告加上靈媒觀落陰太祖們 :stupefy: 陣容堅強阿 |
引用:
1.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含民事∼名譽賠償;精神賠償等): 當初對方就是想用『刑事(會留前科)』∼逼偶民事賠償50萬.... :tu: 不過:似乎是『檢察官起訴』後就要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偶不太確定:因為偶當初只想要『回復名譽』,並沒打算求財.... :agree: ) 請自行參考以下連結:『房事日記31 』 http://tw.myblog.yahoo.com/chicfish...5707&l=f&fid=19 2.即使對方判罰5000萬:也全歸國家所有∼偶並沒任何好處 :cry: 對方應該是有權利提出上訴(只不過,不確定是否會受理): 且,若上訴成功(二審改判)∼偶應該也會收到『二審:通知&判決』才是.... :flash: 3.偶個人感想∼法律似乎對『懂法律;有錢;有勢;有閒;不怕有前科』的人比較有利: (映像中:『自訴;上訴』等,好像規定必須∼有律師等才能提出....不知是否有記錯??) 因此才會有『專靠打官司賺錢』的傳聞發生:可能是因為,就算扣掉律師費∼還是賺粉多.... (這招尤其對於『不懂法律;沒閒;沒勢』但『有錢;重視名譽;怕有前科』的人∼特別管用.... :stupefy: ) 4.提出申請移送『當事人所在地』當然是越早越好,直到成功為止....^^ 至於『原告是否有此一權利 or 檢察官是否會提醒被告』等∼偶就不清楚了.... :ase 若偶沒記錯的話:原則上基於『保護被告(避免∼濫訟)』∼是以『被告』所在地為依歸.... 但若同一筆案件有多名被告(北;中;南)等狀況∼偶就不清楚會如何決定由何處法院受理了.... PS: 當初偶是原告時:前兩次都市在偶這(桃園),但後兩次在對方那裡(雲林)∼最後也是在雲林判決 而當偶是被告時:由始至終都在偶這(桃園∼偶沒有提出申請),對方上訴時才在(台北)高等法院 至於:對方式否曾經提出此一相關申請??∼偶莫宰羊.... :ase PS: 以上:僅是偶個人所認知∼不保證一定正確無誤.... :p 最終:還是要∼讓『專業』的來.... :laugh: r2 |
引用:
用不到靈媒∼家屬就可以了.... :p 附帶一題: 幾乎所有『刑事』都可『附帶民事』∼看誰比較狠了.... :laugh: r2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侮辱誹謗死者罪) 對於己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突然覺得如果開個法律方面的討論區好像會很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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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寫訴訟狀,被告要有姓名、地址,這要怎麼處理? 路上/網路上常常不知道到底誰是誰,不就都要上警察局處理? 告訴乃論的,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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