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https://www.pcdvd.com.tw/index.php)
-   七嘴八舌異言堂 (https://www.pcdvd.com.tw/forumdisplay.php?f=12)
-   -   請呼籲法務部,務必判處此人唯一死刑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849141)

LALALOVE 2009-04-21 12:38 PM

引用:
作者李麥科
看到你的發文,我覺得我們法治社會還有點距離...

我只想問

我不講廢不廢死刑這個問題,也不預設立場他應不應該判死刑

首先請問你要憑什麼法律來判他死刑?

還有請問你怎麼確認這是謀殺?殺人未遂?還是過失殺人?

最後,請拿掉道德與情感,憑什麼判他死刑?

就憑他將自己毫無抵抗能力的幼女置入熱水鍋之中 :think:
判不判死刑是法官決定的,但普通殺人罪應該是可以成立的
(以下為參考資料)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普通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
殺人者之動機或手段,若屬下述四種謂之重大情節,常被處最重之刑罰

1. 殺害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國家元首
2. 殺人之手段殘酷,如刺殺、毒殺或殘殺
3. 殺人是為達到犯他罪之目的,如謀財殺人、強姦殺人或縱火殺人
4. 殺人者之本性凶惡,如蓄意謀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
養父母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屬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義憤殺人罪)
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解釋】
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係指被害人所做之不義行為,在客觀上有無可容忍,且足以引起公憤,犯者猝然遇合憤激難忍,因而將其殺害者而言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
刑法所謂傷害致人於死者,係指傷害行為與死亡之發生,有因果關係之聯絡者而言,不惟以傷害行為直接致人於死亡者為限,即因傷害而生死亡之其他原因,如因自然力之參加以助成傷害導致死亡之結果,亦不得不認為是因果關係之存在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解釋】
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稱重傷者,指造成下列之傷害

1. 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2. 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3. 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
4. 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
5. 毀敗生殖之機能
6.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重傷罪之成立,必須行為人原具有使人受重傷之故意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義憤傷害罪)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
犯前二條之罪者,係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及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當場激於義憤之認定,同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解釋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加重規定)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解釋】
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經加重結果,其最重本刑已逾三年,即不得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加暴行於直系向親尊親屬罪)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者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解釋】
所謂聚眾鬥毆,係指參加鬥毆之多數人,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者而言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解釋】
刑法上所謂過失,係指無犯罪故意,因欠缺注意而致生犯罪事實者而言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過失傷害罪,依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任何人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

出處:http://www.ncpb.gov.tw/index.php?ac...=print&ids=2261

.好討厭. 2009-04-21 12:39 PM

引用:
作者bogeman
此人是誰,大家心中的人選可能差不多,就是那個把女嬰扔進油鍋的瘋子,我不管他精神有什麼障礙,不管他受過什麼刺激、不管他童年有什麼遭遇,不管他是否基因異常,惡意謀殺毫無抵抗能力的嬰兒,他就是唯一死刑,如果我們這個社會允許死刑,除了此人之外,看不出還有誰更符合死刑的條件。



油鍋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marimari 2009-04-21 12:40 PM

大家常常喜歡用如果受害者是你的親人等等,你還會這麼理性嗎?
當然,人之常情,不過法治之下這個不是擺第一順位的。

在台灣,大人物車子丟掉,一個星期內破案,
一般人,大概不是被吃案就是永不破案,
大人物親人受傷,全台醫生全力搶救,
一般人,醫院搞不好還推來推去的,

這就是情感大於理性的台灣啊~~

黃金蕃茄 2009-04-21 12:41 PM

引用:
作者李麥科
看到你的發文,我覺得我們法治社會還有點距離...
我只想問
我不講廢不廢死刑這個問題,也不預設立場他應不應該判死刑
首先請問你要憑什麼法律來判他死刑?
還有請問你怎麼確認這是謀殺?殺人未遂?還是過失殺人?
最後,請拿掉道德與情感,憑什麼判他死刑?


同意你的看法, 法治現行規範的最大約數, 也是一個極重要的標準
如果不依罪刑法定主義審理, 因為所謂社會期望即有所變革
那就稱不上是法治國家, 社會秩序也可能變得更亂
民眾應該慢慢培養出以法官是否依法判決來評斷判決是否恰當
而不是以自己的 "期望" 來評斷法官判決是否恰當

我猜一定會有人說 "如果今天被XXX的是你的家屬, 你還能這樣理性嗎?"
但重點不是我能不能這樣理性, 而是尊重法治及司法的原則是不容更易的
若萬一真的不幸當事人是我的親友, 我也只能希望自己還能保有理性

simon9331 2009-04-21 12:41 PM

就算判了死刑又如何?

我們有一個怠忽職守,積極刻意不執行死刑的法務部長,

應執行而未執行的死刑犯名單已經從台灣頭排到台灣尾,

這幾年來卻還是沒有一個死刑犯"伏誅"...想讓牠死,門都沒有!!

kouiou 2009-04-21 12:44 PM

引用:
作者bogeman
此人是誰,大家心中的人選可能差不多,就是那個把女嬰扔進油鍋的瘋子,我不管他精神有什麼障礙,不管他受過什麼刺激、不管他童年有什麼遭遇,不管他是否基因異常,惡意謀殺毫無抵抗能力的嬰兒,他就是唯一死刑,如果我們這個社會允許死刑,除了此人之外,看不出還有誰更符合死刑的條件。


法務部沒有權力判他死刑,只有法官有..... :think:

ywe. 2009-04-21 12:45 PM

以訛傳訛傳到後面..

台灣人真野蠻.因為太久沒吃飯.居然把10個月大女嬰下油鍋煮來吃.

maximus 2009-04-21 12:46 PM

引用:
作者HanyuLee
叫孩子他爸 把孩子丟進去

他媽算共犯嗎?


教唆殺人罪

ruinousdeity 2009-04-21 12:53 PM

普通殺人罪,考量到犯後悔意及表現,還有是不是符合自首要件等等...
最多就是無期徒刑,大概20年左右...

sunnywalker 2009-04-21 12:53 PM

我看了看幾篇報導
發現,兇嫌應該是殺人既遂了,不僅是傷害意圖而已.

至於是判什麼刑,不知道

~~~~
女方很難成罪,既使說了不適當的話,但缺乏教唆上的主觀意圖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6:48 P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