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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很扯-性侵犯緩刑 法官:他對科技貢獻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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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裡面或許有些爭議,因為兩造是有發生過關係的男女朋友
(如果從來沒有發生關係,就比較不一樣) 而且這種情形與一般"公訴強姦"不完全一樣,才有可能以和解了事 例如:在美國如果妓女要提強姦控告,除非有足夠的證據(人證物證), 否則經常很難成立,因為很難舉證在性交當下雙方的意願程度 引用:
但是,台灣也有法定,夫妻要履行義務...除非已經做離婚訴訟中 |
引用:
理論上性侵是不能公開判決書的 --------------------- 如果 有一方是用 扭曲柔軟的聲音說 :不要啦~~~~ 是算性侵嗎? 還是推倒錢都要先問: 可以推嗎? 怎麼突然想到 阿宅沒人權?? |
國家太空中心驚傳性侵案 受害女被迫離職男留任(2009/04/15 21:00)
http://www.nownews.com/2009/04/15/138-2437360.htm 記者王筱君/台北報導 國家太空中心一名女職員A小姐驚覺中心的黃姓工程師一廂情願認定兩人在交往,經常出現異常行為,不但會跟蹤騷擾,還曾多次威脅恐嚇,正準備刻意疏遠時,竟遭其限制行動並兩度性侵。事發後,A小姐因生活所需而忍辱留在原工作單位,飽受同事的八卦流言,與黃男不定時的騷擾,但太空中心卻未對黃男作出任何懲處,迫使A小姐必須繼續與「狼人」共事,直到尋得新工作後才默默離職。 自認為和公司同事A小姐交往的40歲黃姓工程師,曾有兩段婚姻,由於黃男疑心病重,只要女方與公司其他男同事攀談,就會當眾羞辱甚至跟蹤騷擾,長期下來導致A小姐不堪其擾,有意疏遠。不料,在一次公司社團活動結束後,黃男竟利用下大雨機會,誆騙以可開車載她到停車場牽機車為由,強載A小姐到苗栗家中毆打、性侵兩次得逞,還限制其行動達兩天一夜。 有媒體報導兩人是男女朋友,對此,A小姐多次向記者表示,自己完全沒有和黃姓男子交往,兩人是因為都對橋牌有興趣,且都參加公司社團才會有進一步接觸的機會。不過她多次察覺黃男無法控制情緒,失控時不但會在高速公路狂飆、用頭撞牆,甚至會拿A小姐的家人安全威脅,才下定決心要疏離他,沒想到卻不幸發生性侵事件。 由於黃男性侵被害人兩次,觸犯刑法強制****罪,又限制行動觸犯妨害自由罪,應以數罪分論併罰,但承審法官竟以黃姓男子「對台灣科技有相當大貢獻」,且不斷強調是個「人才」,被害人同意和解為由,判定黃男強制****罪處一年六月有期徒刑,應執行二年,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妨害自由罪處拘役卅日,得易科罰金,並支付被害人卅萬元和解金,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 但A小姐一再強調,黃男犯後並無悔意,還曾多次藉故騷擾,即使事後換了工作,自己仍不時會在新公司接到恐嚇騷擾電話。「我不該一時心軟、婦人之仁」A小姐強調,因為想要重新開始,不願意案子一再拖下去,畢竟每次出庭都是一種傷害,才會在家人和檢察官的勸說下同意和解。 事發後公司傳聞滿天飛,太空中心主任苗君易曾要求男女當事人暫時休假,待案情稍有眉目後再作定奪。A小姐同意暫時休假一週,沒想到第三天就接到人事通知,由於自己是委外人力,若無法繼續工作則必須另尋他人頂替;基於經濟上考量,A小姐最後只好忍辱返回工作崗位,但這時才發現黃姓工程師並未受到任何處分,兩人還必須在同一棟大樓內工作。 「經過這件事,讓我深刻體會人情冷暖,以及女性在職場上發生這種事情有多不利」A小姐表示,即使案情進入審理階段,黃姓男子還是會藉機恐嚇。有次甚至還跑進辦公室威脅,即使自己通知員警、警衛出面,第一時間太空中心多名主管也曾出面協調,但事後卻閃得遠遠,幾乎沒人願意出庭作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讓A小姐相當受傷。 雖然A小姐目前已找到新工作,但對她來說,國家太空中心的作法,無異是逼她必須主動離職,畢竟沒有人能忍受繼續和曾傷害自己的加害人共事。A小姐無奈的說,黃男是智慧型罪犯,又在高科技公司工作,相較之下自己資源有限,不想再繼續被傷害下去,加上考量家人安全,只能默默忍辱換工作換環境,希望能早日重新開始。 經過此事也讓A小姐感嘆,國內司法在保護類似性侵案的受害人上,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因為開庭時,坐在上面的男法官口口聲聲說被告是「人才」,應給予自新機會,「試問,當犯罪者無誠心悔改認錯,是否還能稱之為『人』?」如果不是人,又何以稱之為「人才」?如果法官都抱持先入為主的觀念,女性最後恐怕都會成為職場糾紛的犧牲者。 ------------------------------------------------------------------------ 現在是怎樣?羅生門嗎?不是說還有拍婚紗,怎麼又出現另外的版本呢? 還是說又是妓者搞烏龍被河蟹掉了! :jolin: 這位經過法官認證的國家人才卻被判刑! :laugh: :laugh: :laugh: |
果然小時候大人常說:
"要努力唸書,將來成為國家有用人才." 這話一點都沒錯! :jolin: |
引用:
真是一條白爛的法律... 這裡的義務是指什麼? ****,做家事,生小孩,服侍公婆? 不做就可以休掉?? 當初心甘情願的在一起,事後感情生變就拿這一條法律來玩弄,真是爛到透了... |
那要改名叫做
丁丁 :laugh: |
引用:
這裡講的義務就是嘿咻,以前就有判決,這種事不分男女,不是只有男的想要而已,沒聽過三十如狼,四十如虎嗎? |
引用:
這有什麼白爛的? 性行為是婚姻中重要的一部份,所以有一方每次都拒絕,當然構成離婚的要件之一。但是性行為不能強迫,指的是要雙方都同意進行性行為,只要一方不同意,就是強姦。 如果對方長期不同意有性行為或同意頻率很低(長期是多長,頻率如何算低,有賴訴訟當事人的主張和法官的認知,不過不是很有研究,請先進指點一二),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義務,不然就離婚,但絕不是就可以用「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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