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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年追訴時效已過>小豆苗創辦人 A了16億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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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外國護照、國內A錢、逃亡國外 這樣只能算幼稚園生!
拿外國護照、國內A錢、沒事、國外享受 這才是教授級的厲害! :D :D :D |
就算被抓到,只要財產已脫手,也沒輒。
像孫道存連逃都不用逃,在台灣過爽爽,仍是上流社會人士 :flash: 肥貓也是,把公司搞出鉅額虧損,仍然坐領高薪。 公司法就是這樣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有限清償責任, 不管公司賠再大,都不損及股東的財產。 |
引用:
我看電視節目不是這樣說喔!不然先前提到英國警方逮補美國經濟犯,豈不是違法的? 節目有介紹國際罪犯鑽法律漏洞,內容非常精采。多半利用各國法律不同,如散布種族歧視宣傳手冊,在新加坡有罪,犯人就可能逃到台灣。此時新加坡政府如請台灣警方幫忙,因為台灣本來就允許隨便種族歧視不犯法,因此無法幫忙逮捕。 李敖所說的殺人罪,在很多國家都是有罪,就不會有這問題了。 |
引用:
你說英國警方協助美國逮捕美國經濟犯...我是不知道當時過程如何 但是一般為了避免違法以及對方司法權的問題 我認為是這麼作 美國先和英國協商作業流程 在當事人不知情下美方先註消護照 再知會英移民局或英警方就能以護照無效為由拘留 送到出境處由美方人士帶回 整個過程英方是握有主權 如果英政府不願配合 美方也無可奈何 引用:
台灣本來就允許隨便種族歧視...... :jolin: 前陣子 官方勞委會冒出女性性別歧視的法規解釋 你要不要說一說 :stupefy: 引用:
至於以你引用李敖所說的殺人罪.... :jolin: 如果你"堅持"認為李敖所說為真 馬上打給你選區的執政黨立委 請他要求執政黨向英國政府要求逮捕汪傳浦歸案 |
如果我被A 十億確定要不回來, 我會不惜再砸重金找殺手幹掉他.... :m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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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要看兩國之間是否有簽訂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跟引渡條約。 即使是殺人罪,兩國無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跟引渡條約就真的對其莫可奈何。 當然還是有例外,比如說沒法治的國家。 即使有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跟引渡條約,但與本國法律有相牴觸時亦不會引渡。 如汪傳浦案,因瑞士憲法第十條明訂死刑應予禁止。 瑞士聯邦法院要求台灣必須符合三個條件:1.汪家佣金帳戶各涉案人在訴訟過程中可獲律師協助 2.受到無罪推定原則保證 3.不判處汪傳浦死刑。並由台灣出具保證書,瑞士司法部才能提供台灣司法互助,其中第三個條件即是台灣不能判處汪傳浦死刑及執行死刑,當時的法務部長陳定南本要簽署。後來因為..... 當然只要是國際案件牽扯到一些OOXX就不是這麼簡單可以解釋的。 |
...看有沒有司法互助啊...
台灣這點很吃虧..... 要我是債權人....再拿1億出來.砍掉兩條腿..綁架再把人運回來台灣.... 用漁船偷渡回來...丟在路邊...報警... 1億應該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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