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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每天都要在那待轉再騎去去光華阿...... 可以停左邊不停,偏要去停右邊跟右轉車搶空間的機車真的不知道在想啥,很多看起來都是去那邊的樹陰躲太陽 :jolin: 最近旁邊畫的自行車道比待轉區還大是怎樣 :stupefy: |
引用:
投訴啥? 那你的意思就是警察都不能站在馬路中間指揮交通囉? 如果站在馬路中央指揮交通是可以的 那為何站在那邊拍照取締就不行? 不是我要替警察講話 我只是希望質疑警察值勤有問題標準要一致 更何況到頭來 不違規就不會受罰 你說是吧∼ |
引用:
蠻好笑的其實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希望下次你坐車時, 會戴安全帽....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laugh: |
引用:
上 http://ilook.tw/64b1 查還真有這一條 :laugh: |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 1.所謂汽車,包含機器腳踏車(機車)。 2.所謂<依規定>,就分別界定該車種應使用安全帶或安全帽了,並無矛盾。 |
引用: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 "下列情形之一" :think: |
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戴安全帽。 ================== 這兩句話相同嗎? 思考一下吧? |
引用:
你講的東西我懂 不過法律就是要照字面解釋 上面寫的是 其中之一 符合 10, 不表示 11 就不成立 而且 別忘了 該法條定義的車輛, 還包含 人力車輛 這當然也表示, 用推的嬰兒車, ... 包含在內 :stupefy: |
引用:
你還是不懂,<依規定>的意義就是,沒加以規定的,不適用。 先搞清法條中<汽車><慢車><行人>定義,再來討論好嗎? 嬰兒推車? |
引用:
去查查法規 機車也算是汽車的一種 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此外 可以由附載座人一詞中 明確判斷出為機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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