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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y1202 2008-06-20 02:00 AM

引用:
作者nightowl
就知道沒那麼簡單 :jolin: 哪有可能無故殺人 :jolin:
不過怎麼衝突都是因為瞄人引起的 :jolin:
難道都醜到不能看嗎? :laugh:


實際上這種事沒這麼簡單
這都是事後才說的理由
警察來 總是要講個可以打架砍人的藉口

反正就聲色場所是非多
酒後什麼膽子都出來了

警察來 都是來收尾的
他也不會聽你說什麼 他心理就是想
你們就愛來這種地方玩 死一死也不關我的事
舞廳,ktv都是這樣..

出外玩的人還是結夥同行罷

國外好像現在放假,abc都回國了 :jolin:

惡蟲 2008-06-20 05:04 AM

引用:
作者kuraki0607
說有美國護照實在太政治了,我絕得根本沒關係。

嗯~!這各新聞的確有值得討論的地方,報載說案件是16號凌晨4點發生的,根據24小時要移送的規定,17號就應該交給檢察官了,好吧我們算17號檢察官就應該偵查後,作出判斷,這同一個時點,被害人死亡的訊息並沒有出現,而是到了新聞出現是19號我們就算他是18號往生的,所以檢察官判斷時認為被害者只是受傷,可能認為沒有羈押的必要性,所以就沒有聲請羈押,而直接具保責付了。

但是問題來了,檢察官其實可以選擇"重罪羈押",而向法院聲請羈押,但是顯然他沒有這麼做,如今到了19號發現被害人死亡了,以目前的刑事訴訟法被害人的家屬,根本沒有權利有救濟管道,簡單的說決定權完全落在檢察官手上。也就是說他願不願意向法院聲請羈押。

因此,我們從被害者的角度來看,我們的法律是不是可以採取保護被害人的角度,是完全取決於檢察官的價值判斷。...


這件案子還沒開始偵查,重罪羈押的可能性本來就不高。

nightowl 2008-06-20 09:11 AM

引用:
作者惡蟲
這件案子還沒開始偵查,重罪羈押的可能性本來就不高。

惡蟲兄請教一下,如果當時檢察官知道死者已重傷瀕臨死亡,那可以把犯案者羈押久一點嗎?
還有由於犯案者有護照,那被交保之後可以逃出國嗎? :jolin:

引用:
作者MVPNIC
怎麼每次有殺人事件的都是同一家KTV啊

都是錢X呀!另類的宣傳手法吧!說不一定有打算在地下開分店吧! :stupefy:

引用:
作者kanewei
建議要 羈押 交保的人是檢察官 但是決定的人是法官啊 腦殘的是法官啊

...恕删 這件案子是公訴罪 主體是國家檢察機關 所以犯案錄影帶 不給家屬看 基本上也沒有什麼不對

這些家屬去為難檢察官跟警察 真是一點幫助都沒有!!

家屬也不去能了解案情嗎? :cry:

引用:
作者kuraki0607
說有美國護照實在太政治了,我絕得根本沒關係。...恕删

關於強調美國護照這一點我覺得是有點政治!小弟受教了! :)
不過對於外國人士來台犯案,是要在本國審理還是要按照他護照上的國籍地審理呢? :confused:

Crazynut 2008-06-20 06:33 PM

辛辛苦苦拿到外國護照,殺個人卻沒得到應有的尊重…

惡蟲 2008-06-20 07:47 PM

引用:
作者nightowl
惡蟲兄請教一下,如果當時檢察官知道死者已重傷瀕臨死亡,那可以把犯案者羈押久一點嗎?
還有由於犯案者有護照,那被交保之後可以逃出國嗎? :jolin:


都是錢X呀!另類的宣傳手法吧!說不一定有打算在地下開分店吧! :stupefy:


家屬也不去能了解案情嗎? :cry:


關於強調美國護照這一點我覺得是有點政治!小弟受教了! :)
不過對於外國人士來台犯案,是要在本國審理還是要按照他護照上的國籍地審理呢? :confused:


檢察官只能決定是否聲請羈押,羈押的期限在法律上有明文的規定,不是檢察官想押久一點就可以押的久一點的。

另外,除非被限制出境,否則入出境是和一般人一樣自由。

還有,依照報導的案發時點來看,這件案子還沒有正式分案,也就是說還沒有承辦檢察官,所以現在家屬想閱卷,當然是不可以的,檢察官自己都還沒看過呢,怎麼可能先給家屬看。

Luger 2008-06-20 08:25 PM

引用:
作者nightowl
不過對於外國人士來台犯案,是要在本國審理還是要按照他護照上的國籍地審理呢? :confused:

本國
我們是屬地主義
刑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kuraki0607 2008-06-20 09:43 PM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080619/475183.html
根據這篇報導,檢察官有限制出境,並且說根據監視器畫面是互毆...。
所以說另外一篇報導果然政治許多...。 :stupefy:

泡泡 2008-06-20 10:38 PM

六名男子跟一名被害人 -- 雙方[互毆] 成 [重傷] ?
6:1--[互毆]??
?:1--[重傷]??

kuraki0607 2008-06-21 01:48 AM

引用:
作者泡泡
六名男子跟一名被害人 -- 雙方[互毆] 成 [重傷] ?
6:1--[互毆]??
?:1--[重傷]??


我能理解你的疑問,但是新聞只就客觀上簡單描述而已,所以客觀上我們能夠確定的是有一個人死了,至於他是怎麼死的?被故意殺死的?傷害致死的?重傷害致死的?還是其他原因死的?說真的光是看這兩篇報導沒辦法判斷,所以也沒有必要在該文字上打轉。如果還有後續再來看看嚕。

另外之前回答的是強調被害者在訴訟法上地位的薄弱而已。檢察官除了聲請羈押以外,在決定前,還有48小時的即時留置權,這個案例檢察官反正已經有限制出境了,在法律上也沒有什麼好阿Q的啦 :o 。

Earstorm-2 2008-06-21 08:44 AM

重點是護照嗎?

是他們怎麼去鬧是跟死者的關係吧.

我這種乖乖牌去過人最多的地方就是周六/日下午的電影院.

而且是百貨公司頂層的那種.

說真的, 去什麼場合, 自己要有點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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