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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孫也要拋棄繼承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744263)

Dragon cat 2007-09-11 10:51 AM

引用:
作者Samantha Jones
真想請教法官大人:
還沒出生的繼承人(意即該繼承人尚不存在),哪裡來的證件去辦理拋棄繼承?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母親是其法定代理人...所以還是可以辦的

albert@46 2007-09-11 11:15 AM

引用:
作者Dragon cat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母親是其法定代理人...所以還是可以辦的


是法定代理人
但是沒出生~~沒身分證字號~~政府資料沒這個"國民"存在~~ :stupefy:
如何辦理~~誰願意受理?? :jolin:

walkchan 2007-09-11 11:46 AM

引用:
作者Dragon cat
遺產繼承除配偶外(配偶是繼承人),順序如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子女 孫女 外孫女..等
2.父母
3.兄弟姐妹
4.祖父母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基本上繼承還輸不到堂表兄弟姐妹
但如果沒兒女父母不在,那就由兄弟姐姐繼承,而這樣剛好又是一輪了,假設由你父親繼承了,那你不就剛好變成第一順序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laugh: :laugh: :laugh:


那意思是只要你寫的那四個順位全都辦拋棄繼承
那大家就都沒事?
是這樣嗎?

謝謝∼∼∼

Dragon cat 2007-09-11 12:52 PM

引用:
作者walkchan
那意思是只要你寫的那四個順位全都辦拋棄繼承
那大家就都沒事?
是這樣嗎?

謝謝∼∼∼

基本上是這樣

繼承抛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到最後都沒人要繼承,到最後清償債務後有剩餘就歸屬國庫
所謂禍害遺千年...這不是好方法,最好是辦限定繼承,以所繼承遺產清償被繼承人債務,遺產不夠還還動不到你自己的財產
就如同前面講的"好康我拿 雖洨的我不要 :laugh: :laugh:

booger 2007-09-11 01:03 PM

不是要修法改成「自動選擇最大利益繼承方式」嗎?
就是法院會自動以你的利益,
判斷要限定、拋棄或是概括繼承...

還是我夢到的?

jingfu 2007-09-13 11:33 AM

法院的判斷....= =a
那還不如一律用「限定繼承」.....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2:5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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