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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Wel 2007-09-08 11:42 PM

:tu: 可惡 :tu:

Orguss 2007-09-09 02:36 AM

引用:
作者lu2
聽說有法條是專門辦這種言論的......
:rolleyes::rolleyes::rolleyes:


那些說上天堂下地獄的,信我者得永生的都沒事耶... :laugh:

darksnow 2007-09-09 03:03 AM

名稱:氣象法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


第 18 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
。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
為前項發布時,應註明發布者之名稱全銜或姓名。
第一項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之許可條件、許可期間、內容、程序、廢止條
件、廢止許可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 24 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逾越許可
範圍擅自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
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發布地震、災害
性天氣之預報或氣象、地震或海象警報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
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對警報、災害性天氣預報、地震預報報導錯誤,經中
央氣象局通知更正而不立即更正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cycpc 2007-09-09 03:52 AM

要玩這麼大

是不是該把討論串轉給氣象局

請氣象局發公文給站長,由站長提供IP給氣象局,用氣象法來開罰

有時後玩笑開開可以,但是請看場合 :jolin:

向下沉淪 2007-09-09 06:51 AM

其實樓主的意思是9月9日當天某兩大網站網聚將產生核爆.進而引發9级地震.:laugh:

三隻羊 2007-09-09 08:50 AM

引用:
作者向下沉淪
其實樓主的意思是9月9日當天某兩大網站網聚將產生核爆.進而引發9级地震.:laugh:


那些非主流民意根本無關痛養 :laugh:
只不過是假借和解之意行相親聯誼之實 :think:

nhair 2007-09-09 11:02 AM

引用:
作者lu2
聽說有法條是專門辦這種言論的......
:rolleyes::rolleyes::rolleyes:

你說的應該這條:「刑法第 151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條為「具體危險犯」,必須行為人所為之恐嚇達於「致生危害於公安」方能夠成犯罪,但樓主並未做相當真實的描述,看到的人必定不會相信這是真的,所以不會有「致生危害於公安」可言,且此條不罰未遂,因此樓主不會構成本罪*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4: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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