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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剛剛收到的 EMAIL, 有關台灣的法律以及判定!!! ( 挺無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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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路上找的到的警政單位的網頁條文可以提供查詢嗎??? :confused:
各位既然振振有詞說這是網路唬爛文, 那各位提出的說法是不是也可以附個佐證呢? :) 因為網路上真的有很多這種唬爛文, 您如果要證明自己講的不是唬爛文, 就請您附個證明來證明一下吧! :D 在說別人沒有根據的同時, 是不是也可以順便證實一下自己說的是有根據的呢? :o 舉手之勞嘛, 這樣大家在唾棄網路唬爛文的同時, 還可以順便吸收正確的知識, 而您就是造就此功德的偉人啊!!! :laugh: |
引用:
有無判例?請舉例 以湯姆兄所說的 "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判例 是一大堆數都數不完的 |
引用:
基本上你說的還是不管有無責任 只要是有人死了,活著的都要賠死人 |
剛剛查了一下法規,雖然沒有找到確切的答案,
但發現行人的路權是明顯優於汽車的 名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6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no=1K0040013103 下面則是行人穿越道路的規則 第 134 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 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 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 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 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 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 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no=1K0040013134 P.S.法規中,機車歸類為汽車 |
引用:
不能說法官腦殘,因為絕對路權到目前為止只是行政命令而已,並不具法律效率。 也就是說,目前有行政干涉司法之嫌,所以有些法官偏不照行政命令來(這才叫三權分立) 也就是說,除非絕對路權進立法院三讀通過,否則行政命令的做法只是便宜行事而已,法官不遵守反而才是對的。 |
引用:
此為 應注意而未注意 的標準判例之一 而且還是最近判的 上面那些說什麼網路消息沒有根據 才是來亂的 就算你是守法、就算對方是違法在先 但只要對方重傷或死亡 遇上某些法官,你還是會有事 |
今天看到店家亂擺三角錐的案子也翻盤了
我很懷疑他說是為了怕別人並排停車才放的,我認為那根本是路霸 之前法官的判例也挺有意思的 就算有驗傷單也並不能證明與此有關,沒保持安全距離也沒錯,放三角錐的也沒罪 台灣法官的素質實在是.......... |
引用:
我一向覺得 腦殘或沒出過社會的天才法官真是不少 |
所謂的〝謠言止於智者〞
是說在你聽、或收到不能確定真假的資訊、消息時, 會自己先去確認其正確性,而不是隨口轉述或轉貼, 如果你想借眾人之力來確認也行, 請不要用這樣的標題和說法。 否則,你也變成傳播者。 有感而發,對事不對人。謝謝 |
引用:
這樣的標題和說法。( 挺無言的! ) :ase 各位提出的說法是不是也可以附個佐證 :confused: 網路的 EMAIL文, 也沒有台灣的法律以及判例!!!要佐證什麼??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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