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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爸遇到爛店家又無法幫他出氣真悶...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712152)

Gary1978 2007-04-18 10:25 AM

引用:
作者diadiadd
錄音裝置先弄好
然後自己去那家店問價格
如果價格差太多,直接吐槽他...為什麼我爸昨天來買坑他那麼多....

要求退錢,不然就將錄音內容寄給消保官


謝謝您提供的方法。

有些網友說買賣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不過我覺得站在很不對等的立場是不是很公平,因為我爸年紀大對這種事根本不懂,
也不太可能向年輕人般有精力可以每家都跑去問價格。

如果今天是發生在我自己身上,我也沒話說,可以自己去比價也不做,我想這應該算
是能力的問題...對待一個老人家,還這樣子,我會覺得根本是欺負他老亂報價所以才
生氣。

或許今天是我去的話結果就完全不同了...,總之我今天下班還是會去這一趟看看到底
該怎麼處理後續。

Gary1978 2007-04-18 10:33 AM

引用:
作者abc630
民法第88條與第91條,你參考看看。


對不起,我不懂法律條文,看的是有看沒有懂,不過我找出來了:

88條:(錯誤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91條:(錯誤表意人之賠償責任)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
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
,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可以幫忙解釋一下嗎?感激不盡

abc630 2007-04-18 10:49 AM

引用:
作者Gary1978
對不起,我不懂法律條文,看的是有看沒有懂,不過我找出來了:

88條:(錯誤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
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91條:(錯誤表意人之賠償責任)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
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
,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可以幫忙解釋一下嗎?感激不盡


你手機可以包一包,拿回去店家,跟他說:我買錯了,要求退款!

大部分的店家會問:你憑什麼?

你就回答依據民法第88條。

但如果店家接受你的撤銷之後,除非你原物原狀退回,否則店家有權要求你負損害

賠償的責任(91條)。

不願面對的真相 2007-04-18 10:49 AM

引用:
作者diadiadd
錄音裝置先弄好
然後自己去那家店問價格
如果價格差太多,直接吐槽他...為什麼我爸昨天來買坑他那麼多....

要求退錢,不然就將錄音內容寄給消保官


個人瞭解,關於消保法保障的有兩點可以分享:

1-七日內無條件退款僅限於, 網路及訪問購物而已. 至實體店家購物並沒有這點喔!
2-消保法從沒保障買貴退款這件事.(除非是類似餐飲店那種事前未告知價格,吃完後才告知那種天價價格的事情)

樓主就當學經驗吧,很多消費糾紛並不見得是您單方面想的.

eric2377 2007-04-18 10:53 AM

好像有法律條文規定
售價上不能差市價太多
不過我也不記得了…

Gary1978 2007-04-18 11:22 AM

引用:
作者eric2377
好像有法律條文規定
售價上不能差市價太多
不過我也不記得了…


經由您的提醒,我找了朋友詢問,查到了這一條:

第 74 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
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
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果然真的有....:think:
多少還是有對消費者有些保障,謝天謝地。

感謝諸多幫忙集思廣益的網友:agree:

Teinlong 2007-04-18 12:07 PM

引用:
作者safety
網路的力量才是最可怕的...
公佈黑店讓他沒生存的空間...


這種事是不能亂講的...小心會吃上毀謗罪的告訴...

JLurker 2007-04-18 12:08 PM

引用:
作者Gary1978
經由您的提醒,我找了朋友詢問,查到了這一條:

第 74 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
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
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果然真的有....:think:
多少還是有對消費者有些保障,謝天謝地。

感謝諸多幫忙集思廣益的網友:agree:

不過這種很難成立

因為你老爸畢竟只是"不了解價格"
而不是"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那這樣7-11是不是會被告到倒 :jolin:

HappyDay 2007-04-18 12:22 PM

正常來說,店家的報價是給人殺價用的...

至於搬出法律條文...

算了吧,店家要是擺明沒在怕的,不想理你,為了約800元的價差在跑法院,你覺得划的來嗎?

反正就告訴你爸,以後要買啥就先交由你來幫忙打聽市價行情.

ctchao 2007-04-18 12:27 PM

我母親也曾到店頭聽了店員的話, 花了$2800買了一支只要2000不到的手機,
只能說買東西前, 比價是很重要的, 尤其是3C類產品.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10:4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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