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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報案就快點去報案
明明就有網路可報案 鬧得無關的人等都快忍不下去 |
我本來就無意筆戰
所以再這裡我也是忍了三次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d.php?t=709814 直到最後被公開個人電話地址 明顯的有刻意洩漏他人之隱私 這已經不是我要不要來的問題了 是我會不會因此而遭受生命威脅~居家安全的問題了 試想~如果今天含有你家地址電話個人基本資料的網頁被張貼在這裡 你還能坐以待斃嗎 |
引用:
這一連串非常有效果 :p :laugh: |
這邊變78區了 = =|||
兄弟們! 搬板凳 看熱鬧啦!!! |
二、網路規範
面對日進千里的網路世界,網路使用者雖然無法積極參與制定相關法令,抑制不肖份子的破壞,消極方面也應該遵守網路上的禮儀與規範。在此提出相關的法律問題,希望網路使用者能避免觸犯,彼此尊重。 1. 未經他人同意,不得擅自散佈他人隱私資料或個人資訊(如電 話、地址),以致造成他人生活困擾或損害名譽。(妨礙隱私 權) 2. 未經他人同意前,不得公開在網路傳遞他人的文字、圖案或其 他媒體著作資料。(著作權法) 3. 擅改他人作品名字,以致讓人誤認原著作者,則侵犯他人的著 作人格權。(著作權法) 4. 不得利用網路集結群眾,組織非法團體或與他國敵人通信,傳 遞國家機密。(國家安全法) 5. 不得在網路中攔截資料,甚至擅改內容再傳送出去。(偽造文 書罪) 6. 不得在網路上或利用電子信件恐嚇或脅迫他人,以條件交換人 身安全。(妨礙自由罪) 7. 不得透過網路將公務上所得到的商業機密或資料,告知第三 者。(刑法:妨害秘密罪) 8. 透過網路招募會員,販賣色情刊物或媒體者,或經營色情站 台,透過網路傳送妨害風化之圖片、聲音、文字及影像者,觸 犯妨害風化罪。 9. 網路上不得散佈不實言論,以致造成對方名譽或信用的傷害, 則觸犯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刑法27章) http://72.14.235.104/search?q=cache...tw&inlang=zh-TW |
有種快去告啦,上來說那麼多幹麻
咬人的狗不會叫,只有俗啦才會這麼多話 |
引用:
我已經報案了耶 就理論上來說 已經進入警方的調查程序 我也將該帳號跟網址提供在網路報案的案情之中 並且也備份相關網頁存查 咬人的狗不會叫?你將會看到會咬又會吼的獅子 到時候你們維護的tvirus~恐怕就無顏面對江東父老了 |
你囉嘍完了沒啊∼系統組件區是你家啊∼無關的文去78區開主題行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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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人答有人辯 為什麼你不針對一直不斷回我文的人 因為你怕得罪了廣大的惡勢力 所以就只能來對我 真是膽小的行為 |
公訴罪非告訴乃論罪
警方可以直接以公訴罪辦理 面上這兩句完全正確,但重點再於警方是否要辦、是否想辦,我想樓主得先提出身心受創的證明才行 另外,晚上怕電話吵,你可以把電話拿起來,怕手機吵,可以把手機關機,這道理很簡單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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