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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簽約借來的光碟片可以出租營利嗎 唯有買斷的光碟才有完整的出租權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703389)

abo5738 2007-03-19 12:45 AM

簽約借來的光碟片可以出租營利嗎 唯有買斷的光碟才有完整的出租權
 
引用:
作者et043104
那如果有人去租一部片那只限租的人看,如果借給別人看那不就都屬違法了嗎,哇全台灣至少有3/1以上的人可能都違反著作權了

有收租金 才算違法吧 借給朋友 不算啦 說真的 有收租金的話 也很難抓 除非有人告密.....

ssword 2007-03-19 01:18 AM

引用:
作者et043104
那如果有人去租一部片那只限租的人看,如果借給別人看那不就都屬違法了嗎,哇全台灣至少有3/1以上的人可能都違反著作權了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castvideo8 2007-03-19 05:49 PM

引用:
作者abo5738
那請問 大家 我去百視達 買2手帶 出租版 開店 來租給別人 會違法嗎?


不違法
沒有法可違
因為這與去大買場,買影片回來出租是相同的
出租版與直銷版,其實是一樣的東西
是片商要壟斷市場的一種手法罷了
目前許多影片都是買進來出租的啊
百視達從來都不簽約借片出租的
百視違是不是違法,是非常顯而易見
可憐的一般出租店及社會大眾,根本是被片商裝肖為

castvideo8 2007-03-19 11:16 PM

百視達從來都不簽約借片出租的
百視違是不是違法,是非常顯而易見
所以所有的簽約都應該修改成
買賣契約,光碟所有權歸買方所有,這才是天公地道的合約

et043104 2007-03-20 02:33 AM

引用:
作者ssword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以美國八大片商為例,他把 dvd影片(不是節目)賣給台灣上游代理商,相對的就已經收取相對的報酬(也就是錢)這就已經產生交易行為,所以這單一支dvd影片就產生了物權,只要是合法的物權就有流通,所以這支dvd影片流向哪裡照理講,權利人應沒有了解的必要(除非拿這支dvd當母片作盜版行為)就如同租房子 ,房東租給二房東,二房東也可以再租給別人,原房東卻不能說不,因為房東有收取房租了,只要在契約約定的時間內並不違反契約

et043104 2007-03-20 02:37 AM

引用:
作者abo5738
有收租金 才算違法吧 借給朋友 不算啦 說真的 有收租金的話 也很難抓 除非有人告密.....

租與借的字義很相似,有借並不一定就沒收取報酬,例如跟銀行借款要付利息,不可能說成租款吧

castvideo8 2007-03-20 11:56 AM

引用:
作者castvideo8
不違法
沒有法可違
因為這與去大買場,買影片回來出租是相同的
出租版與直銷版,其實是一樣的東西
是片商要壟斷市場的一種手法罷了
目前許多影片都是買進來出租的啊
百視達從來都不簽約借片出租的
百視違是不是違法,是非常顯而易見
可憐的一般出租店及社會大眾,根本是被片商裝肖為


請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智著字第09316005200-0號文
及智著字第0931600483-0號文
為智慧財產局所作的詳細法律解釋

castvideo8 2007-03-20 12:00 PM

在智慧財產局93年6月15日智著字第09316005200號函釋
 
在智慧財產局93年6月15日智著字第09316005200號函釋中,就有業者發送全國各大影音光碟營業場所聲明『本公司所發行之光碟影片分為直銷版及出租版,直銷版不得另做為營利使用;爾後發現有直銷中盤之盤商,販售直銷版予出租之營業場所,此舉有違反著作權法之虞』乙案,提出見解如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0條規定『出租權耗盡』原則,亦即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以外之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不必再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因此 貴公司上述函說明所稱之『直銷版』光碟影片,如係屬提供在市場上流通、買賣交者,縱使光碟影片重製物上載有『禁止出租』限制文字,則購買該光碟影片之人(包括消費者個人或出租業者等),基於本身物權之行使,自可依本法第60 條將所購得之光碟影片予以出租,並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castvideo8 2007-03-20 12:05 PM

台灣之發片商事實上多為 「非專屬授權」
 
智慧局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智著字0921600816-0號函:
「非專屬授權人可否提出告訴一節,依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一六判決認為,非專屬授權與專屬授權不同,並未獨占利用著作財產權,故非犯罪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告訴或自訴。因此國外公司授權台灣代理商發行影片,雖獲有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然如該代理商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似仍不得就他人侵害該影片著作權之行為提起告訴。爰建議嗣後於執行實務上,除上述行政院新聞局核發文件外,宜責成告訴人提供足資證明為『專屬被授權人資格』之文件,始屬周洽」。

智慧局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智著字0931600483-0號函:
再次重申,並特別敘明「嗣後相關業者如涉有著作權爭議案件,欲進行刑
事訴訟相關程序者,應由告訴權人依法告訴」

結論:
(1) 台灣之發片商事實上多為 「非專屬授權」(其合約書大多載明non-exclusive license),依以上說明,發片商原則上並不能告訴,只有在其能提出證明(例如專屬授權之授權書),證明確實獲有專屬授權時,始能告訴。
(2) 台灣之發片商如僅獲有「非專屬授權」,不能告訴,僅在外國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在台代表(例如:財團法人保護電影基金會),就其代表之視聽電影著作能進行告訴。

Casval 2007-03-20 01:50 PM

不過還不是有非專屬授權的片商提出告訴 :tu: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6:12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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