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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該條完整內容是這樣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no=1J017000120 名稱: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第 20 條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 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 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
良心啊!!!
也許 HP 根本不會為了那10台 iPod 跟您打官司... 而是那位一時不小心寄錯贈品的職員因此失去工作丟了飯碗...您忍心嗎? :cry: 還是希望樓主把不是您應得的東西還給人家吧~ :rolley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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