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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反制公寓內 音樂過大聲之住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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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還是覺得這種時候兄弟會比較有效
刀槍有時的確是很好用的 唉 |
1.搬家....
2.找警察... 3.你開的比他還大聲.... |
引用:
可以要求改善或遷移,這在噪音防治法裡都有保障, 尤其是在住宅區內,機器吵的話請環保局,有人放音樂的話 直接撥110報案,我就報過案,如果再犯,就再報案,再請 警察白天去關切一下,一定會有效的,不要一直自我壓抑忍耐 來姑息那些腦殘人士..... |
http://ivy2.epa.gov.tw/out_web/f/noise/AA/A-04.htm
噪音管制法首於72年5月13日制定公布,其後,於81年2月1日第一次修正公布,88年12月22日第二次修正,由於近幾年來環保意識提高,民眾對居家環境安寧之需求日益增高,為符合民眾之期望,已著手修正噪音管制法,日前已於92年1月8日由立法院審議通過。 本署分別於94年10月31日及91年8月22日函請內政部警政署針對民眾陳情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礙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如小孩樓板跑跳、家庭式卡拉ok、彈奏樂器等住家噪音,警察機關應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礙公眾安寧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警政署於91年8月29日將相關內容轉請各縣市政府警察局依法妥為查處,本署亦於91年8月20日及91年8月21日函請地方環保機關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六條暨第七條規定,依所轄噪音管制法現況需求,並參考其他縣市之公告內容,公告相關行為致妨礙他人生活安寧及場所、工程及設施,其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並將此公告納入考核地方環保局噪音施政績效之一,以有效督促地方環保局依噪音管制法規定考量地方需求,公告場所、工程及設施之噪音管制事項。 另民眾亦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似之行為」訂定規約違反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此外,針對犬隻等動物製造噪音妨害安寧案件多發生於深夜,民眾陳情係為求儘速排除困擾,以現行公務體制,唯警政單位能符合民眾即時處理之需求,故相關案件之查處,行政院於93.1.15函示,仍宜由警政機關依「噪音管制法」第四條規定,先予受理民眾申訴檢舉案件,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理之,倘案件情節重大或當事人不願配合積極改善,則可將全案移由「動物保護法」執行單位依法將製造噪音動物沒入,以兼顧維護民眾生活安寧及尊重,保護動物之立法意旨。 |
噪音類別 權責機關 依據 處理方式
營建工程、工廠、營業場所、擴音設施或娛樂場所音量過大 環保機關 噪音管制法 罰鍰3000∼180000元 婚喪、廟會等民俗活動擴音設備或燃放鞭炮 環保機關 噪音管制法 罰鍰3000∼30000元 註:權責機關聯絡方式: 1.網路報案:http://ww3.epa.gov.tw/public_case/public_case_add.asp 2.免費報案電話:0800-066666 3.環保單位報案中心: http://ww3.epa.gov.tw/public_case/areatellist.asp 噪音類別 權責機關 依據 處理方式 車輛防盜器 警察機關 社會秩序維護法 罰鍰 6000元 動物吠叫 公寓大廈住戶(有管委會) 工務或建設單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罰鍰3000∼15000元 動物防疫機關 動物保護法 沒入動物 警察機關 社會秩序維護法 罰鍰 6000元 一般住戶 動物防疫機關 動物保護法 沒入動物 警察機關 社會秩序維護法 罰鍰 6000元 近鄰室內喧鬧 公寓大廈住戶 工務或建設單位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罰鍰3000∼15000元 警察機關 社會秩序維護法 罰鍰 6000元 一般住戶 警察機關 社會秩序維護法 罰鍰 6000元 夜市人聲吵雜及攤販叫賣 (未使用擴音器) 警察機關 社會秩序維護法 罰鍰 6000元 汽機車排氣管、消音器拆除或改裝噪音 警察機關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罰鍰900∼1800元 汽機車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警察機關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罰鍰900∼1800元 勞工因噪音聽力受損 勞工檢查單位 勞工安全衛生法 罰鍰30000∼150000元 |
說說我本人的親身經驗吧:
多年前因工作關係在台北東區巷子租屋而居, 那是一排三/四樓的老房子(我住二樓),鬧中有靜, 住得也真寫意! 好景不常, 一樓不知哪時搬來不明人物, 只感覺凌晨 兩點左右才會回到家, 然後就開始猶如 moneypurse 大大 所面臨的問題; 一樓那些人開始放音樂, 聲音之大, 有夠 誇張(尤其夜深人靜時特別明顯), 最痛苦的莫過於 "bass跟鼓聲", 因為音響就在我的睡床正下方, 那些"咚~咚~咚"的 bass 聲就 延著床腳直透心肺, 翻來覆去, 一夜難眠... 忍了一個禮拜, 好, 一起加入這個音樂盛宴吧! 採取了類似 teraflare 大大的策略, 那就是 "直接[揍]地板,[打]牆壁抗議"!! 首先, 先拿一個薄棉被墊在地板上(免得敲破地板還要賠房東), 右手舉起啞鈴, 等待樓下的音樂響起, 只要 bass 傳來"咚"一聲, 啞鈴就給他捶下去, "咚咚"兩聲就捶兩下, "咚咚咚" 我就捶三下... 效果立即顯現, 樓下的馬上"察覺"有人"很欣賞"他們所放的音樂, 聲音立即轉小, 小到我也認為"可以了!", 才收拾起啞鈴, 蓋上那被 捶扁的棉被, 一覺到天亮.....從此, 噪音不再! 誠如 teraflare 大大所言, "以愛化妖,勸人為善,相忍為國...那是行不通的", 有些事情, 是不能用"講"滴! ps: 舉起啞鈴那一刻, 要有"起身就義"的最壞打算, 否則就....."起身就走"罷! |
感謝提供解決方法;有如曙光出現.
大恩大德,來日再報. |
二、另所詢問警方可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加以罰鍰1事,說明如下:摘自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士秩聲第3號判例理由第三點第一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中規定之「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其所謂之噪音或喧嘩,需依當時之時間、地點、環境狀況,及行為人所製造而發出之聲音其音量、音質,已客觀使一般人均感嚴重之刺耳、厭惡之程度,且需以科學設備或儀器,檢測其音量、音質,並輔以繪製製造音源處與檢測處相對位置,並紀錄檢測時之時間及環境狀況,始能客觀認定有無達前述程度。三、綜上所述,本分局首先請行為人(住戶)本敦親睦鄰之原則,改善因練習小提琴可能引起之噪音問題;若仍有噪音擾人情事發生,經人舉發後,需查訪舉發人及週遭鄰居製成查訪記錄,並請專業人士以科學儀器量測聲音之音量、音質,始能認定是否有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要件。四、很感謝您對本市警政的關心,爾後若再有類似情事發生,請逕電承辦人XXX(XXXX-XXXX)聯繫,當竭誠提供更詳盡服務。敬祝身體健康 順心如意臺北市政府警察局XX分局 分局長 XXX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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