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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1 當你變成一個加害人後,你就沒資格跟 人說人權了,因為你一開始就不尊重別 人的人權,那憑什麼別人尊重你的人權 16年我想還太輕了勒... :ma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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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贊成放他出來!!要尊重法律嘛~~ 再放他出來,沒多久他"應該"會不小心掛了!! 不然要養他一輩子..很浪費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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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不到78區充滿人間的正義,讓我感覺到正義浩然~公義繞樑阿 :laugh:  如果台灣"英明"的法務人員同意讓他出來,台灣會不會因此登上國際新聞的joke版?! :eek: to kuen1972兄: 不如叫他考上哈佛、MIT、柏克萊、史丹佛的熱門科系再來提出申請吧 :ma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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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到他白髮蒼蒼再說吧....=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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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惜當初判刑的法官不是女性, 當時的檢察官也不是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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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再+1 對這種犯了31次強姦犯的畜牲是不需要談人權的 拿他跟畜牲比還有點污蔑了這個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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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不是人.................... 打死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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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誰叫他的小弟弟那麼不乖, 是吧? 乎伊關到死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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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1....他真的太不要臉了 我覺得他可能根本沒有反省他所做出來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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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一輩子比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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