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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olstupid 2006-08-27 03:32 PM

題外話 哈哈 楊梅分局也有領獎喔 呵呵
看不出來說

chlang 2006-08-27 03:35 PM

1. 想找這套程式的, 大陸方面的載點應該還有.

2. 警察的講法還是在打官樣文章, 這套程式哪邊有隱藏了 ?

追尋不再追尋 2006-08-27 03:39 PM

不是要破解1.美國國防部網站 2.美國FBI網站 3.美國NASA網站
才算是畢業可以稱為駭客嗎?

kanewei 2006-08-27 03:43 PM

看到這種新聞實在是很生氣

難到去抓他的那些警察都是豬腦嗎?

損害相關企業利益? 要抓的是使用這項工具破解企業防火牆的人吧

把工具作者抓起來幹啥

這就好像發生菜刀凶殺案 卻把 菜刀的製作者抓起來

腦殘 十分腦殘的刑事局

這種案子也在發新聞稿? 是怕人民忘記這豬腦單位了嗎?

真正的色情補帖不去抓 抓這個幹啥....

不相信這個會被判有罪

刑法裡面的主觀犯意.. 實際犯行 都不存在的 也在抓....

沒救了....

kanewei 2006-08-27 03:54 PM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入侵他人之電腦或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
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相關法條, 看起來比較有可能違反362 條, 所以有罪無罪在於當初撰寫的目的跟散佈的目的

另外92年寫出來的軟體, 這些法條是92年六月三日通過的, so 如果是在通過日或是公告日之前就散佈的 其實也是可以抗辯無罪的..... 還是覺得"專供" 到底是不是專供於犯罪用呢?

ASJ 2006-08-27 06:50 PM

對呀,
若照這種邏輯,
每個男人天生就帶著一副潛在性侵的工具,
那要不要全部沒收,
男警察跟男記者一樣要繳械充公...

引用:
作者kanewei
看到這種新聞實在是很生氣

難到去抓他的那些警察都是豬腦嗎?

損害相關企業利益? 要抓的是使用這項工具破解企業防火牆的人吧

把工具作者抓起來幹啥

這就好像發生菜刀凶殺案 卻把 菜刀的製作者抓起來

腦殘 十分腦殘的刑事局

這種案子也在發新聞稿? 是怕人民忘記這豬腦單位了嗎?

真正的色情補帖不去抓 抓這個幹啥....

不相信這個會被判有罪

刑法裡面的主觀犯意.. 實際犯行 都不存在的 也在抓....

沒救了....

a843433 2006-08-27 07:49 PM

腦殘的警察與記者 +1


這種工具程式,對每個MIS來說,幾乎都是「必要時的最後大絕招」,哪裡是什麼駭客程式了? 該不會,又是抓來當「業績」的?

evangel005 2006-08-27 07:53 PM

引用:
作者ASJ
對呀,
若照這種邏輯,
每個男人天生就帶著一副潛在性侵的工具,
那要不要全部沒收,
男警察跟男記者一樣要繳械充公...


繳械充公? 太麻煩了,繳子彈就好了!!! :laugh: :laugh: :laugh:

nzcym 2006-08-28 03:09 AM

引用:
作者風翼破雲雁初行
國家才不會管你是否需要這種人才 只要可以破案上新聞就好
想想看以前 cih 的作者 就知道政府處理的態度了
有人才不知挽留 只知作秀 可悲的政府....

PS
Discovery 曾報導過美國 FBI 捉到一知名駭客(據說是公認的史上最強駭客之一)
結果人家 FBI 也沒起訴他 凡而讓他加入幫忙 FBI 偵查 網路駭客
台灣真該學學~~

當這樣的高手只有唯一的雇主時 , 薪水福利...... 鐵定不會高到哪裡去 . 所以這樣做反而是多了一條生路 . 別忘了那些年輕時苦得要死 , 年老時又被剝奪 18% 的人 . 搞不好等到高手 65 歲退休時 , 年輕XXX就要拿他的高薪/退休金開刀 .

所以有能力千萬別就公職 , 有和氏璧千萬別獻給國家或是領倒 . 寧可把它切成小塊小塊拿到菜市場去賣 .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92...%B0%8F%E7%92%A7

sibaken 2006-08-28 09:05 AM

引用:
作者kanewei
相關法條, 看起來比較有可能違反362 條, 所以有罪無罪在於當初撰寫的目的跟散佈的目的
另外92年寫出來的軟體, 這些法條是92年六月三日通過的, so 如果是在通過日或是公告日之前就散佈的 其實也是可以抗辯無罪的..... 還是覺得"專供" 到底是不是專供於犯罪用呢?


那分析封包,telnet,掃port要不要一起抓? :laugh:
快跟日本一樣,連寫個Winny還是Winmax也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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