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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心受教 2006-06-16 09:38 AM

mm 希望這樣的判決多點 有人被白目彪車少年圍時
才能撞它們脫身 而不是被拖出來打死..

SCE 2006-06-16 09:41 AM

台灣現在開始以路權為判定依據,這是一件好事情。

Netsurfer 2006-06-16 10:13 AM

這位法官一定平時就有開車, 才會明白現在路上白目仔要多少有多少.
自己最近就遇過一個嫌命長的傢伙, 騎機車經過我車邊, 等紅燈期間並排停著, 事前也沒有發生什麼不愉快的事, 突然就衝著我罵"X啥洨". 莫名其妙之下被衝這麼一句, 心裡直冒火.
但隨即一想, 這小子有這種壞習慣, 遲早在街頭惹錯人而活不到我這把年紀了, 看在他命懸一線的份上, 就忍忍不浪費時間去找麻煩了.

小建 2006-06-16 10:16 AM

引用:
作者SCE
台灣現在開始以路權為判定依據,這是一件好事情。



沒錯沒錯!!

希望台灣慢慢真正步入一個法治的國家...
(只有民主,而無法治觀念...只會變得一團亂)
:jolin:

sggs 2006-06-16 10:26 AM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孟 宜
法 官 陳 永 來
法 官 錢 建 榮

這三個法官應該要給他拍拍手

junberry 2006-06-18 10:00 PM

雖然大家認為白目理應如此,此乃其之報應。

但個人認為被告似乎防衛過當,不該判無罪。

刺瞎一眼乃永久不能回復之傷害,原告係以安全帽敲擊車窗。

被告以柺杖鎖防衛刺瞎其眼,法益相衡下顯不相當。

若今日原告係以較具攻擊性之武器,如棒、棍、刀等武器敲擊其車窗,法官判被告無罪我無話可說。

以安全帽敲擊被告車窗,被告因防衛而刺瞎原告一眼應屬防衛過當,實不應論以無罪。

A1033258 2006-06-18 10:33 PM

引用:
作者junberry
雖然大家認為白目理應如此,此乃其之報應。

但個人認為被告似乎防衛過當,不該判無罪。

刺瞎一眼乃永久不能回復之傷害,原告係以安全帽敲擊車窗。

被告以柺杖鎖防衛刺瞎其眼,法益相衡下顯不相當。

若今日原告係以較具攻擊性之武器,如棒、棍、刀等武器敲擊其車窗,法官判被告無罪我無話可說。

以安全帽敲擊被告車窗,被告因防衛而刺瞎原告一眼應屬防衛過當,實不應論以無罪。

還是無罪好,畢竟這是自己生命已遭受威脅的時候了。
面對素不相識的人,拿安全帽K你的車時,
天曉得他會不會作勢就往你頭一砸,輕則皮肉傷,重則腦死
我不認為有神聖之人,在面對自己生命遭遇威脅時,
還能冷靜思考如何防衛不傷及對方。

因為根本不知道對方意圖....到底是要警告你,還是要置你於死地

藍色火 2006-06-18 10:34 PM

直接找警察告他蓄意傷人,酒測沒過就變成蓄意殺人.呵呵
酒醒了之後直接敲他10*n萬和解費...用力跟牠玩
看看善良百姓是否那麼好欺負.基本上傷人+酒醉駕駛罪粉重阿
人渣用不著跟他客氣拉.

引用:
作者P&W
我以前也碰過一個白目騎士,喝醉酒自己撞到我的照後鏡跌倒,還要我下車說為何我轉彎沒打方向燈,我是直行車他老兄全身喝的醉醺醺的來撞到我,我下車準備打電話叫警察,他還想扁我被我扁回去之後就不敢怎樣,之後他的一群朋友來了,他的態度又變的囂張,突然揮拳扁我,還好我閃過狠狠K了他肚子幾拳,扣住他的脖子,把他架趴在我車上,他朋友馬上就來幫忙抓住他,我就準備打電話,他老兄又給我發神經,他朋友就說不曉得我們雙方發生怎樣的問題,但是他朋友喝醉了,這件事情就到此為止,我想一想算了還得回公司去,一上車那傢伙拉著我的照後鏡不放,我用力一催油門就走了~~

但是事後想想其實應該找警察的,因為我除了很討厭喝酒就喝酒,又喜歡故意喝醉趁酒醉搞沒品的人以外,當時已經頒布酒醉駕車罰六萬的刑責,當時真應該給他一點教訓的,讓他知道幹這種事情是要付出代價的!!!~~

招財貓 2006-06-18 10:38 PM

引用:
作者junberry
雖然大家認為白目理應如此,此乃其之報應。

但個人認為被告似乎防衛過當,不該判無罪。

刺瞎一眼乃永久不能回復之傷害,原告係以安全帽敲擊車窗。

被告以柺杖鎖防衛刺瞎其眼,法益相衡下顯不相當。

若今日原告係以較具攻擊性之武器,如棒、棍、刀等武器敲擊其車窗,法官判被告無罪我無話可說。

以安全帽敲擊被告車窗,被告因防衛而刺瞎原告一眼應屬防衛過當,實不應論以無罪。

這種論點實在是不能同意.人在受到驚慌時總是會有本能反應.
你怎麼知道人被安全帽敲打.不會順手拿東西抵擋.抵擋時又剛好敲到眼睛呢?
凡是總有起頭......看錯在先的是誰...

小建 2006-06-18 10:46 PM

引用:
作者junberry
雖然大家認為白目理應如此,此乃其之報應。
但個人認為被告似乎防衛過當,不該判無罪。
刺瞎一眼乃永久不能回復之傷害,原告係以安全帽敲擊車窗。
被告以柺杖鎖防衛刺瞎其眼,法益相衡下顯不相當。
若今日原告係以較具攻擊性之武器,如棒、棍、刀等武器敲擊其車窗,法官判被告無罪我無話可說。
以安全帽敲擊被告車窗,被告因防衛而刺瞎原告一眼應屬防衛過當,實不應論以無罪。


當遇到危險而採取防衛行動時...

還要要求遭受危險者能 "準確的" 避開傷害重要部位嗎?
誰能確定加害者無致人於死的意思?

我都要防衛生命安全了, 還要管怎樣不造成對方受重傷又能保護自己?
拜託....................
:stupe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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