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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藍色 2006-04-10 05:06 PM

以後應該會...
警察:各位歹徒 我們警察要開槍了 我要打在左邊的牆壁上 請注意不要被打中...
歹徒:... :laugh:

腦殘法官... :tu:

forvaio 2006-04-10 05:25 PM

引用:
作者youfung
歹徒拒捕都還不算用槍時機...
難道要用請的喔?

要寫"用槍時機申請書"
上面要註明用槍人姓名、電話、住址、身分證字號、階級、服務單位、預計擊發子彈數、射擊方向、用槍理由
將這些填寫完畢後交給嫌犯確認並簽名
必須有歹徒親筆簽名方可生效
當歹徒簽完名10分鐘後才可進行射擊
若是有違以上任何一項規定則一率視為不當用槍時機
:laugh: :laugh: :laugh:

azrael0 2006-04-10 05:43 PM

引用:
作者lorenchao
找到新聞了
逮捕通緝犯被告用槍不當 高雄警察李泱輯被判賠104萬(東森新聞報) (http://www.ettoday.com/2006/04/10/138-1927253.htm)

刑事局警官李泱輯在90年間,開槍逮捕槍砲殺人通緝犯,造成嫌犯受傷,歹徒向高雄地院提出告訴,要求民事賠償540萬,經過審理,法院認為用槍時機沒有學理依據,因此判警官需賠104萬。

發生在民國90年,刑事局警官為了偵辦立委許舒博服務處遭槍擊案,循線找到嫌犯王明助的下落,只是一見面,歹徒拒捕,警方連開4槍,王明助中彈送醫,事後嫌犯不服提出告訴,指控警方根本要致人於死,告上法院求償,法院認為用槍時機沒有學理依據,判賠104萬,警官李泱輯聽到要賠錢給殺人犯,直呼沒道理。

法院為求慎重,請來緝捕張錫銘的勇警、刑事局教官唐嘉仁作證,不過最後法官卻認為,說法不具學理依據。

官兵抓強盜,法院判開槍的警官賠104萬,雖然可以上訴,但警方下回面...


殺人犯被抓了還敢這麼大小聲告警察歐,法官也真的是腦殘,建議兩個都抓去做雞精好了 :unbelief:

yider 2006-04-10 05:46 PM

用槍時機沒有學理依據

這句蠻有趣的
警察們還是等實驗結果出來後,有學理依據
再來用槍

tony1210 2006-04-10 06:03 PM

開槍過當? 警官判賠百萬

相當小警官1年薪水

〔記者鮑建信、黃敦硯/綜合報導〕刑事局偵查員李泱輯,民國90年追捕槍砲通緝犯王明助時,開4槍造成王嫌跛腳。高雄地院認為,警方當時已部署優勢警力,而且李泱輯前2槍射中王嫌大腿,王嫌已倒地無法脫逃,但李員又補上2槍,執法過當,判決李泱輯應賠償104萬元,約等於他一年薪水。本案可上訴。

強調用槍符合規定

李泱輯得知判決結果後強調會上訴到底。他稱,逮捕前曾表明警察身分,但王嫌脫逃向他衝撞,情況緊急不及對空鳴槍,所開4槍皆符合警械使用條例。

本案刑事傷害部分,高雄高分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傷害人之身體傷害罪,判李泱輯徒刑8月,緩刑2年,李員已上訴最高法院。

90年10月間,立委許舒博雲林縣斗六服務處遭槍擊,李泱輯協助偵辦該案,電話監聽發現有殺人前科的槍砲通緝犯王明助將到高雄市青年路和自強路口的一家炭烤店消夜。

未對空鳴槍示警

同年11月28日深夜11點40分,偵八隊二組組長黃建榮率20名員警抵達炭烤店現場,黃建榮慢慢走向王某後側,王某發現起身往李員方向逃跑。判決書指出,當時王某未攜帶槍械,但李員未對空鳴槍示警,即自正面距離王某2、3公尺處連開4槍,前2槍擊中王某左大腿,第3、4槍則射中王某肩部及左手第三指,王痊癒後雙腳長短不一,必須跛腳行走。

王嫌聲稱舉手投降

王明助則稱當時他舉起雙手作勢投降,根本無法逃跑、反抗,認為警方開槍不當,要求賠償醫藥費和300萬元精神撫慰金共400萬元。

法官調查,現場埋伏優勢警力,原無立即開槍讓王明助完全失去逃脫能力的必要且王某大腿中2槍後已無法脫逃,李員又從背後補2槍,與防止王逃跑無關,明顯有過失但將300萬元撫慰金改為100萬元,加上醫藥費,李員應賠償104萬元。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0/today-so1.htm

dolphus 2006-04-10 06:27 PM

引用:
作者tony1210
開槍過當? 警官判賠百萬

相當小警官1年薪水

〔記者鮑建信、黃敦硯/綜合報導〕刑事局偵查員李泱輯,民國90年追捕槍砲通緝犯王明助時,開4槍造成王嫌跛腳。高雄地院認為,警方當時已部署優勢警力,而且李泱輯前2槍射中王嫌大腿,王嫌已倒地無法脫逃,但李員又補上2槍,執法過當,判決李泱輯應賠償104萬元,約等於他一年薪水。本案可上訴。

強調用槍符合規定

李泱輯得知判決結果後強調會上訴到底。他稱,逮捕前曾表明警察身分,但王嫌脫逃向他衝撞,情況緊急不及對空鳴槍,所開4槍皆符合警械使用條例。

本案刑事傷害部分,高雄高分院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傷害人之身體傷害罪,判李泱輯徒刑8月,緩刑2年,李員已上訴最高法院。

90年10月間,立委許舒博雲林縣斗六服務處遭槍擊,李泱輯協助偵辦該案,電話監聽發現有殺人前科的槍砲通緝犯王明助將到高雄市青年路和自強路口的一家炭烤...


滿奇怪的....
1.嫌犯從2.3公尺的距離向警員跑過來,法官還要警員對空鳴槍示警?
2.既是連開四槍,怎麼會有補上兩槍的說法,是用語的問題呢?
3.當時哪知他「判決書指出,當時王某未攜帶槍械」?更何況他是一名「槍砲殺人通緝犯」

不過該名警員的槍法還真準(距離近的關係?),四槍全中。

tony001 2006-04-10 06:33 PM

要用槍時,大聲說出用槍時機和用槍要領,背誦完畢才可用槍 :laugh:

雲想風 2006-04-10 06:35 PM

法官力排眾議...... :laugh:

腦殘∼法官 :tu:

不要問 2006-04-10 06:55 PM

犯罪學研究所備取
國內首見電話線截錄資料 製偽卡盜刷  

李泱輯..........名子應該不可能重覆,同一個人吧
看來應該是不錯的警察,腦殘法官再+1 :D





不過說到警察....................我被停權了 :cry: :cry: :cry:

~絕風~ 2006-04-10 07:33 PM

以後警察帶仿真槍的水槍好了.........要高壓的喔 :laugh:
消防車比較好用 :D
以後警車都改成小型消防車好了 :lau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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