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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2 2006-02-19 05:59 PM

引用:
作者小建
當然為何得有刑責您說說看?
那是逮捕現場,該女孩遠在70M外六樓的陽台,具現場畫面中間還有不少看板招牌...

該警察平時狀況下會注意到那邊有個女孩?在逮捕的混亂現場下還能注意到那邊有女孩?

死者為大的解釋請別過度解釋了...看了那個媽媽一昧指責開槍的刑警這個嘴臉就很...

:tu:

為何得有刑責?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啊
既然"應注意而未注意"可以隨隨便便套在一般民眾頭上論罪
(就好比當初玻璃娃娃事件那樣)
而對發生車禍撞死人卻無責任的民眾,也常常以此為賠償依據
那拿著危險物品值勤的員警,就算不用更高,至少該用同等的標準來規範吧?

說實在的,那件事被害人的嘴臉我也看不慣
但是官員的說詞,和一般民眾所受的待遇相比對之下
只能說台灣的司法病入膏肓了......:j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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